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8月31日公布对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粤银监罚决字〔2018〕16号处罚决定显示,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在超范围经营理财业务等共12项违法违规,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省联社合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5.8万元,罚款1307.4万元,罚没金额合计1523.2万元。
具体案由包括:超范围经营理财业务,未经任职资格许可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设立法人性质的广东省信用合作清算中心,挪用社员机构清算资金开展投融资性存放同业,同业融出资金超出监管比例规定,违规形成账外资产,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违规分配利润,以建立社员机构分红补贴基金方式违规分配利润,指示社员机构违规进行股金分红,违规投资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债、定向融资工具和项目收益票据,未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控系统、未有效识别及控制信息科技项目风险,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省联社合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5.8万元,罚款1307.4万元,罚没金额合计1523.2万元;对王硕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对周高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吴为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张林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刘泽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梁寿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陈少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6〕40号)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第五条,《关于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8号)第三点,《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2015年度利润分配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80号)第四点,《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5号)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14年度利润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309 号)第四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5号)第二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93 号)第二条,《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银监发〔2011〕104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 号)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第五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第四点、第八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第十条、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省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8〕5号)第一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0号)第四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