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不少管理方面的困惑与难题。其中一些问题,往往源于对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不熟悉。为此,本号于近期整理相关内容,推出“基础知识合集”系列文章,为社会组织伙伴合规发展提供助力。本文系首期内容,梳理了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事项,希望能为有需求者提供参考。
备注: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具体来源详见下方二维码。
01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内容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常见问题
02 民办非企业单位
包括哪些行(事)业?
①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②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③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④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⑤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⑥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⑦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⑧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⑨法律服务业;
⑩其他。
内容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常见问题
03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有哪些要求?
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②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③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内容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常见问题
0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流程及标准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内容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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