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
1.对个人——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对社会——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对国家——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非法集资;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非法集资;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等形式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惯用伎俩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一些参与人员,在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
◆投资理财领域
近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广大公众,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许诺超高收益率;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
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
◆P2P网络借贷领域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农业农村领域
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特别注意:近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有从经济活跃、人员聚集的城区向农村地区蔓延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金融知识缺乏、辨别和防范能力不足的特点,到农村地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利用农信社在农村已清退的“代办员”或者村干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当地非法吸纳储户资金,许多村民都将辛苦积攒多年的积蓄投入其中,导致上当受骗、血本无归。与大城市相比,许多农村非法集资活动极具隐蔽性,吸储手段更加多样化,农民朋友要提供警惕和风险意识,切莫贪图高利,陷入非法集资陷阱。尤其当心以下三种骗储手段。一是熟人骗储。非法集资一般是通过在农村广布业务员,以邻里信任为基础,并提供高额提成,诱使业务员发展熟人储户。二是假项目、假单据骗储。非法集资企业在农村常打着开展担保、保险、黄金珠宝、典当等旗号,在农村吸储,伪造出各种与银行存款单据相似的单据,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令人防不胜防。三是施小惠骗储。一些非法集资企业利用发放礼品的形式吸引储户参与集资,许多村民因为高利诱惑,加上礼品吸引,纷纷上当受骗。
◆房地产、建筑领域
此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目前,此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养老保健领域
主要要两种方式:一是打着“养老”的旗号,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项目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出资购买钻石卡、黄金卡等成为会员或“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各种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面条、毛巾等)方式,趁机兜售“保健品”,骗取老年人钱财。
◆私募基金领域
私募机构业务复杂多样,很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风险容易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一是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二是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三是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四是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五是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此类案件风险外溢性强,涉及人数众多,易产生区域性风险,且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处置周期长,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六、相关政策法规
1.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表明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2.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出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3.严禁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范围
《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与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②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③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④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⑤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⑥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⑦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⑧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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