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
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答题等方式。
五、餐饮服务企业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六、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1.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地面无积水。废弃物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消毒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洁和良好状况排、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2.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洞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6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板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6.废弃油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二、设施
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剤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C,不少于10分钟。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放,不得随意乱放。
6.消毒后具专柜保存,与末消毒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
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7.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三、加工经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烘焙、备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功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2.各功间地面与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3.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烤箱、醒发箱、搅拌机等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洁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4.配备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5.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设备的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行为,保障学校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使用,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专账记录 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三、专区存放 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使用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关键环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规程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关键环节——食品贮存管理规程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关键环节——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规程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关键环节——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规程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温不宜超过190℃;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油量不足时,应及时添加新油。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关键环节——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规程
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关键环节——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规程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设置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的专用消毒水池。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九、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关键环节——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规程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关键环节——食品留样管理规程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预防餐厨废弃物产生的交叉污染,从源头上严防“地沟油”的违法制售行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密闭的废弃物容器等设施;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加工结束及时清除餐厨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 五、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本单位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索取并留存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收运台账,要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学校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食堂投诉处理制度
为保证食堂食品安全,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保障师生健康,特制定学校食堂投诉处理制度。食堂投诉处理具体由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投诉意见,同时对投诉意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反馈、督促整改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在校内设立校长信箱,定人毎天开启信箱收集食品安全投诉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要求,对被投诉的责任人,经查实违反有关食堂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整改意见,同时学校对责任人参照学校奖励条例按工作失误处理。
3、对经教育没及时进行整改和有严重工作失误的食堂工作人员,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食堂工作人员。
4、根据投诉青况,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时召集食堂管理负责人开会对食堂工作进行分析和督促整改,从而加强食堂管理工作。
5、及时把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征求投拆人的意见,直至満意为止。
6、如有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对学校食进行投诉的,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健、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科、工具、设留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健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健、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哟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健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健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职责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食堂食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堂内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职责
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为食品安全自查第一责任人。校长定期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定期组织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2、食品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
四、自查内容
自查内容包括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环境管理、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素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公示项目等。
五、自查要求
1、自查:本食堂实施周自查、月度自查。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1)发生了严重食品安全题。
(2)师生及家长有重大投诉。
(3)监管部门检査发现重大问题。
3、学生在校期间,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査表》。
4、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5、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周自查、月度自查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査记录归档管理,以备检查。
6、及时将自査情况在食堂餐厅醒目位置公示。
台东六路小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医疗救治以及舆情应对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发展,防止有害因素继续对学生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不明原因集体不良反应等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校长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件机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序,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教研组、处、室及各班级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应急处置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形势发展,施行战时工作体制和机制。 (1)成员名单 组 长: 王剑平 副组长: 张海燕 成 员: 范欣、李雪梅、孙彩娟、赵晓铭、张聿兰、孙靖、王琳、江艳、崔程程、孙晓宇、徐宏琴、崔智敏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晓铭同志兼任。
联络员:崔智敏
(3)成立应急工作机构,以后后勤务中心处室为牵头部门,并按有关职责范围开始运转,加强对应急工作的部署、检查、指挥、处理。
(二)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职责
1.应急指挥小组
负责人:王剑平 联系电话:18816393312
联络员:崔智敏 联系电话:13953250322
主要职责:
⑴迅速到达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控制局面,研究事故处理的具体策略;
⑵尽快向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⑶组织力量全程指挥其他各职能小组投入工作;
⑷密切配合相关机构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认真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指示;
⑸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查找原因和责任。
2.医疗救援小组
负责人:张海燕 联系电话:18816393262
联络员:徐宏琴 联系电话:13708976071
主要职责:
⑴立即组织护送发热人员到隔离室,护送食物中毒人员去医院救治,追踪了解病情,随时与学校负责人保持联系;
⑵接待患者家属,做好安抚工作,防止出现情绪过激情况。
3.现场控制小组
负责人:范欣 联系电话:13964895123
联络员:孙靖 联系电话:13953278947
联络员:江艳 联系电话:13969870961
主要职责:
⑴控制现场,维护秩序,劝离无关人员,防止发生混乱局面;
⑵排查其他人员,如果发现新病人组织力量送医院;
⑶接待家长,做好解释说明及思想工作;
⑷组织管理好学生,防止学生慌乱、散失,维护学校秩序。
⑸向知情者、见证人调查事故起因,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必要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4.舆情应对小组
负责人:李雪梅 联系电话:13906481826
联络员:崔程程 联系电话:13658692718
联络员:孙晓宇 联系电话:13105167890
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现场情况,指定新闻发言人正确应对媒体;
(2)及时监控舆情,控制网络不实言论的传播。
5.停止供餐应对小组
负责人:孙彩娟 联系电话:15588638252
联络员:赵晓铭 联系电话:13708993127
联络员:王琳 联系电话:18678905762
主要职责:
一旦出现不可抗因素(如疫情、停电、停气等)或经查实需要封存食堂现场,确需学校食堂停止供餐的情况下,启动该应对小组。
(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送餐方式;
(2)组织采购食品,确保师生按时正常就餐;
(3)选择有资质的配餐企业临时配送餐;
配餐企业资质:青岛耀华餐饮有限公司
配餐企业法人: 于天学
配餐企业联系人:林文娟 联系电话:13626391387
学校接餐人:张聿兰 联系电话:13455260758
五、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对本校食品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报主管部门。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以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结果反馈给主管责任人。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校长考核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六、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师生停止用餐、封闭场所,由领导小组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后于事故发生10分钟内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30分钟之内报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上报后告知汇报单位。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中间汇报,事件处理好后最终汇报。
区教体局上报电话:李蔚 联系电话:15854280521
区市场监管局上报电话: 联系电话:17685596767
区疾控中心上报电话: 联系电话:17864212306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安全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做好现场封存,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安全安全事故,张海燕(AB角:范欣)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李雪梅(AB角:孙彩娟)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后,张聿兰(AB角:韩磊)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王剑平(AB角:赵晓铭)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疾病控制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孙彩娟(AB角:崔程程)应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8. 学校供餐备用方案启动。张聿兰(AB角:王琳)负责安排配送餐单位青岛耀华餐饮有限公司,送餐为盒饭配送,送餐将送至学校门岗,由各班级班主任领取分发至学生手中,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崔智敏,做好送餐留样。
七、事故责任追究
在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严肃追究以下责任: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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