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非洲第一大经济体,尼日利亚拥有着极为丰富的矿产资源。近些年,我们协助客户在尼日利亚进行了多项投资。基于这些项目经验,我们对于尼日利亚矿业、土地等方面投资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供拟进入或新进入尼日利亚的投资者参考。
作者丨程军 窦春源
尼日利亚地处西非东南部,南濒大西洋几内亚湾,有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尼日利亚是非洲第一人口大国,也是非洲第一大经济体,因此有着较大的市场规模,吸引了众多华人投资者前往。而近些年,尼日利亚再次跃入中国投资者的视线,更多的是因为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近年来矿业投资的热门目的地之一。除了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是非洲第一大石油生产和出口国之外,尼日利亚已探明的具备商业开采价值的矿种有44种,尤其是其中锂矿、金矿等矿种,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笔者曾代表众多客户在尼日利亚进行了多项矿业、土地等的投资。本文基于这些项目经验,对尼日利亚矿业投资的若干基本要点以及土地投资所需要注意的部分事项进行了总结,供拟进入或新进入尼日利亚的投资者参考。
一、主要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
尼日利亚规制矿业资源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2007)》(Nigerian Minerals and Mining Act 2007),《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条例(2011)》(Nigerian Minerals and Mining Regulations 2011),以及《矿业权申请指南(2014)》(The Guidelines for Mineral Titles Applications 2014)。
根据《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1999)》(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I 1999)和《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2007)》的规定,尼日利亚境内一切土地上或土地下埋藏的矿产资源均由尼日利亚联邦政府所有,私人(相对国家、政府而言)可以从联邦政府处取得采矿权,但采矿权并不直接赋予私人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将通过采矿权持有者的合法开采行为从联邦政府转移给采矿权持有人。
在尼日利亚从事矿产行业涉及的主管部门主要为矿业及钢铁发展部(Ministry of Mines and Steel Development),以及矿业地籍办公室(Mining Cadastre Office)。
二、矿权种类、有效期及续期
尼日利亚的矿业法律规定了多种矿业权利,其中有四种最为重要的矿业权利:踏勘许可(Reconnaissance Permit)、勘探许可(Exploration Permit)、小规模采矿租约(Small Scale Mining Lease)以及采矿租约(Mining Lease)。
(1)踏勘许可
踏勘许可一般适用于开展矿业活动的最初期,该许可的持有人有权对许可区域的矿产资源进行踏勘活动。踏勘许可持有人有权进入许可区域或者在区域上空作业,进行地表采样,获取相关样本,但不得从事钻孔等地下活动。踏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并可每年延期。
(2)勘探许可
勘探许可持有者可以对许可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勘探,并对资源禀赋及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出口样本。单个勘探许可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公里,许可的有效期限为3年,可申请延续2次,每次2年,总计不超过7年。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可在充分遵守勘探义务的情况下,可就勘探区域的任何部分申请并获得一份或多份小规模采矿租约、采矿租约或露天采矿租约。
(3)小规模采矿租约
权利人可以在租约覆盖的区域范围内(面积大于5英亩但不超过3平方公里)从事排他性的小规模采矿活动。这里的小规模采矿活动主要是指依赖较低水平的技术、方法,无需大量资金投入,不持续大量使用爆破、有毒化学物质的采矿活动。小规模采矿所雇佣的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出50人。小规模采矿租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申请再延续5年。
(4)采矿租约
权利人可以在采矿租约区域范围内排他的从事各项开采活动,采矿用地的范围通常根据可研报告中矿体分布位置以及额外的加工作业区域来确定。采矿租约的有效期依权利人的申请而确定,最长不超过25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以申请延续,但需要满足最低工作量要求。每次延续的时间不超过25年,采矿租约的延续次数不限。
除了前述重要矿业权利外,尼日利亚法律上还规定了其他种类的矿权,例如露天采矿许可/租约(Quarrying License/Lease),持有该许可/租约的权利人可以在租约区域范围内从事排他性的露天开采活动。
三、投资者需设立当地公司持有矿权
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需要在尼日利亚成立公司才能持有当地矿权,其无法直接持有尼日利亚矿权。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公司需从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Nigerian Investment Promotion Commission, NIPC)处获得营业许可。该种持有矿权的公司主体可以完全由外资持有,不需要有尼日利亚本地的合伙人。且与某些非州矿业大国不同,尼日利亚政府并不要求在矿业公司/矿权中有任何的股权比例(干股)或者任何形式的参与权益。
四、矿权转让和融资担保
除踏勘许可外,尼日利亚的其他矿权是可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但转让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得到矿业及钢铁发展部以及采矿地籍办公室的批准。但是,除了出于采矿业务获取融资的目的外,不得在矿权及采矿设施上设置任何产权负担(例如抵押、质押等)。
五、矿区相关土地的处理
在尼日利亚,除属于尼日利亚联邦政府或其机构的土地外,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所在州的州长。尼日利亚法律授权州长控制和管理城市土地,城市以外的土地则由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政府管理和控制。州长或地方政府有权授予个人或组织相应土地的占用权。
根据尼日利亚法律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持有人均有权使用矿权区域内的土地。但是,如果矿权区域内的土地为他人合法占有,则区分不同的矿权类型,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简言之,
(1)如果矿权为探矿权,则探矿权持有人需要提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占有人,以及当地政府。如果探矿活动对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占有人造成任何损害的,需要进行赔偿。
(2)如果矿权为采矿权,则采矿权持有人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矿业及钢铁发展部核准认定的赔偿金和地表租金。一般而言,矿业及钢铁发展部在签发采矿权之前,都会和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咨询,取得其同意,并根据与其的商讨核定赔偿金和地表租金。
如果投资者希望向相应土地占用人购买相应区块的土地(占用权而非所有权),则该种土地的转让/购买必须获得州长或地方政府的同意。
六、结语
以上仅是从中国企业赴尼日利亚进行矿业投资的一些基本问题出发,对于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初步的简要介绍。在当地进行投资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各类不同的问题。尤其是考虑到尼日利亚作为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其法律体系深受普通法体系的影响,许多法律制度设计和实操有着明显的英国法痕迹,可能会让中国投资者感到陌生。
以土地转让为例,实践操作中,买卖双方并非仅是简单地签署一份土地转让合同。一般而言,买方会在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初步的土地尽职调查后,与卖方签署《土地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定金支付后,买方的法律顾问通常会对土地展开进一步的尽职调查。调查后,买方和卖方签署土地转让契据(deed of assignment),说明转让条款,支付土地转让剩余金额,卖方会将相关的产权文件交付给买方。双方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例如取得州长同意、支付印花税、登记土地转让契据等。在这种既成的规范和制度下,如果买方对于分期付款、资金安全保障、卖方各种配合义务等商业条件方面有特殊要求,则需要有熟悉当地法律和实操的外部顾问,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予以灵活处理和合理安排。
因此,建议中国投资者在赴尼日利亚进行投资前,提前咨询对当地法律政策和实践操作较为熟悉的外部顾问团队,充分沟通商业诉求,以优化交易结构、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实现投资项目的成功落地和运行。
程军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工程和项目开发,融资业务
行业领域:矿产资源,能源和电力,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交通物流
窦春源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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