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一旦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很可能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钱某诉称,2013年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并开通手机银行,一直使用至今。去年某天,钱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某APP客服工作人员,称钱某开通了某理财小程序,要扣保护费。为取消该理财程序,按照此人的要求,钱某下载了某软件。在该人员的引导下,钱某进入某软件房间并打开手机上某银行APP,查看银行卡号,后钱某向某银行发送该人的工号名字,又发送“取消扣费业务”六个字。在此期间,钱某账户转出20万元。钱某发现交易异常后向某银行了解情况,得到的反馈是钱某遇到电信诈骗。随后,钱某报警处理。
钱某认为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返还钱某盗刷钱款20万元及利息。
某银行辩称,涉案资金系原告自行操作,包括更改银行密码,向犯罪分子透露相关的个人信息及交易密码,从而导致案涉资金被转出,被告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相反银行屡次发送短信提醒被盗及诈骗风险,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当通过刑事案件追赃进行弥补,原告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借记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本案中,钱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和手机截屏显示,其借记卡在去年某天发生了多笔定转活交易 、密码重置、设备绑定操作,由于钱某泄露了个人银行卡相关身份识别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刷,转账不是钱某的个人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中的网络盗刷情形。某银行作为专业存款储蓄机构和手机银行软件的提供者,负有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和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不被轻易盗用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在钱某借记卡账户存在短时间内密集操作的异常情况下,仅发送短信提醒,存在一定的过错。银行短信提示系银行向客户履行通知和保障其知情权的义务,在客户因借记卡被盗刷而遭受财产损失时,该短信提示不具有免责效力,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钱某要求某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钱某在金融机构多次短信提醒有资金被盗、诈骗风险的情况下,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本身具有较大过错,法院综合钱某、某银行双方未尽义务的情形与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双方按各自责任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01
赵雷鸣
商河法院党组成员
民事审判庭庭长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款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在电信诈骗中,认定银行是否尽到保障义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u盾等网上银行支付是否存在安全漏洞;银行是否依据结算合同尽到支付提示义务;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参与了电信诈骗活动或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柜台交易中银行是否对于大额转账、异常转账等行为进行了必要的提示;银行对于用户的身份信息、个人密码等是否存在违法泄露情形等。
针对持卡人来说,想要有效的规避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更换银行卡,将磁条卡焕成芯片卡,目前各大银行均在推广使用芯片卡,芯片卡从信息保存、克隆难度等方面都更具有安全性;减少使用储蓄卡消费,养成储蓄、消费分离的习惯,从而减少大额存款被盗风险;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要交给他人使用或告知他人密码,提高对钓鱼网站、不安全链接、诈骗电话的警惕度,不在不安全环境下输入密码,避免信息泄露;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并随时关注,随时掌握资金变动情况,防止财产损失扩大。
作 者:付芳、李延文
编 辑:李延文
审 核:燕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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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以案释法】遇网络诈骗损失财产 银行是否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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