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的管理要求
理财业务的销售管理
3.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
4.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
商业银行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包括:
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 数量和金额、 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 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 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 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 资金投向、 杠杆水平、 收益分配、 托管安排、 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 披露以下信息 :
1、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2、 销售文件, 包括说明书、 销售协议书、 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投资者
权益须知;
3. 发行公告, 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4. 重大事项公告, 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5.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 半年和年度报告;
6.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7. 临时性信息披露;
8.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 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 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 应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 内容、 频率等, 并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 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 同业拆借、 同业存款、 同业借款、 同业代付、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等 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一、 存放同业
本、 外币资金存放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 期限及金额, 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 外币须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存放同业业务范围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信用存放同业业务:无论存放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 100%占用国内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
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金融机构接受国内同业提交的由金融机构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作为足额质押物,在满足足额质押要求前提下, 金融机构按约定利率、 期限及金额, 将本外币资金存放
至国内同业的业务。 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不占用国内同业的授信额度。
二、 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同业拆借交易系统) 。
非银借款业务
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约定期限、 利率及金额, 以协议等方式开展, 专项用于借款人经
营需要或为借款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本外币资金融通业务。
非银借款业务纳入银行机构统一授信管理。
非银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非银借款目的
开展非银借款业务的目的是为适应金融产业细分的要求, 加强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
合作, 拓宽银行机构资金运用渠道, 丰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品种。
非银借款期限
非银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为 3 年( 含) , 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根据业务期限 将非银借款业
务细分为短期非银借款[不超过(含) 1 年]和中长期非银借款 [大于 1 年且不超过(含) 3 年]
两个品种。
非银机构种类
包括汽车金融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 消 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可开展此项业务的
金融机构
三、 同业代付
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 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 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从业务实质看, 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 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 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 承担同业授信风险, 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 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 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 确保融资款项为国内外贸易结算服务, 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 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 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代付行应当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 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当代付行为委托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时, 应当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同业代付委托行要真实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代为支付款项, 代付行应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 不得将资金拆给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 以确保"受托支付体现同业代付业务的基本特征。
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 同业代付的委托行应将同业代付 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执行相关信贷审批程序, 在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同业代付的金额和期限, 加强贷款三查, 管控信用风险。 代付行应对同业代付业务的合作银行采取名单制管理, 将代付同业款项全额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 并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 加强相关信用风险控制。 同时, 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制定明确 的管理办法, 涵盖业务定义、 管理要素、 部门职责分工、 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风险控制等内容。
四、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
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投资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业资产管 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的投资行为。
1、 遵循原则: 业务坚持原则
• 依法合规原则
• 风险收益匹配原则
• 集中管理及总量控制原则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 风险承担主体
风险承担主体指根据特定目的载体结构, 实质承担特定目的载体兑付资金来源及安全性的主体, 可以为投资的目标权益受让主体、 担保主体及支付收益主体, 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在特定目的载体所投资的基础资产项下, 保付行、 承兑行、 开证行等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 可认定为风险承担主体。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 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期限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期限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审慎确定。
1、 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遵循协商自愿、 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专营与授权管理要求。 实行专营部门制, 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 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 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 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 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 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 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 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3、 授信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 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 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 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 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 不得进行多头授信, 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4、 担保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 卖出回购) 和同业投资业务, 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 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期限要求
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 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 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 年, 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监管部门仅对 5 类同业融资业务进行了明确的期限要求,但对 同业投资业务没有作出明确的期限要求, 金融机构应坚持审慎原则合理确定 期限。
6、 会计处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 完整、 真实、 准确地在 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7、 资本管理要求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 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 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 50%。 一级资本、 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有关要求计算。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 , 农村信用社省联社、 省内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可暂不执行。 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 加强期限错配管理, 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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