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07 票据法律制度

莫钰 餐饮美食 2024-12-24 4 0

经济法基础07 票据法律制度

【认识票据】 【思考 7-1】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假酒买卖合同,甲供货后,乙于 3 月 10 日签发了— 张面额为 10 万元、期限为 3 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甲,3 月 20 日,甲从丙公司购原材料,便将该汇票依法转让给了丙。之后,假酒被查封,甲、乙之间的合同被裁定为无效合同。 试分析:票据到期后,丙提示付款,乙能否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兑现票据金额?  【解析】不能拒绝兑现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依法出票后,便与当初签发票据的 基础原因分离,不论基础原因是否合法,只要票据本身无缺陷,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即享 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应当见票付款。 【理解票据行为】 一、概念: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 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 行为。 ①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②背书,是指收款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 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授予他人行 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③承兑,是指汇票付款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 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④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 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 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 《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即在票据上签章 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 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 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 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 (1 )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 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 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2)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 ①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 如果未记载,票据无效,如出票日期、 票据收款人等; 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 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如未记载付款地的, 以付款人所在地为付款地; ③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 载的事项,行为人不记载,对票据效 力不发生影响,一 旦作了记载,就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如出票人 在票据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字样, 则该票据不能再转让。 ④不得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 记载的事项,包括记载无效的事项和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如约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本票据无效等。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思考 7-2】甲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下列关于出票人签章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盖章  B.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签名或盖章  C.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签名并盖章  D. 甲公司盖章加法定代表人赵某签名或盖章  【解析】正确答案是 D。公司法人或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理解票据权利及抗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也称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或主票据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时, 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也称第二次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一是因票据的创设而取得票 据的权利,是原始取得; 二是由于票据的转让或继承、 合并等法定原因而取得票据 的权利,是继受取得。 2.票据权利依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的主观意思不同亦可分为: ①善意取得,指在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的转让方法,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的受让人可取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即使票据让与人 的票据权利有瑕疵,也不影响善意取得票 据者享有权利。   ②恶意取得,指明知或应当知道票据转让人无处分票据的权利, 仍接受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恶意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 (但要负举证责任)。持票人遭到拒付后,责任自负。《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思考 7-3】A 向 B 购买了一批价值 1 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 1 万元票据支付给 B。 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 8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 C 以该票据偿还欠 D 的 8000 元借款并告之 D 实情,D 因多得到 2 000 元就接受了。后来 D 将该票据赠与 E,E 用该票据支付欠 F 的 1 万元 装修款,F 过世由 H 继承。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解析】①C 无票据权利,因为 C 采用欺诈方式取得票据,其手段不合法。②D 无 票据 权利,因为 D 取得票据时主观上是恶意的,而不具备善意这一构成要件。③E 无票据权利, 因为 E 无偿取得票据,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由于 D 无票据权利 所以 E 也 无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票据权利的丧失与补救 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 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和提起诉讼。 ①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如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本票等。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能进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②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 宣告所 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中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③普通诉讼程序,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 7-4】甲公司财务室被盗,去失现金支票 1 张、转账支票 1 张、未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 1 张,甲公司可以釆取什么方式补救票据权利?  【解析】丟失的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可以挂失止付,也可以采取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措 施。但丢失的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挂失止付,只能公示催告。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定义 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 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旨在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 据权利。票据抗辩不同于民法上的抗辩制度。民法注重保护债务 人的利益,因此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票据法则注重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在规定票据抗辩权的同时,还 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因此,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制度的根 本目的是为了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 利,促进票据流通。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 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 1.对物抗辩,这是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票据债务人的这一抗辩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 人行使的抗辩;第二类,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又称为相对抗辩。人的抗辩也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一切票据债务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第二类,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三、抗辩切断 亦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其与特 定票据债权人的关系而享有的抗辩,在票据依法转让后,该 抗辩事由不得随之转移,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抗辩事由对 抗后手票据债权人。这是各国立法普遍采用的做法。我国《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 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 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四、恶意抗辩 亦称票据抗辩的限制的例外,是指票据债务人仍 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恶意 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抗辩切断旨在 保护票据善意持有人的权利,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 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票据法对之不予保护。 【思考 7-5】A 与 B 签订一份合同。根据此合同,A 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 B 为收款人的商 业承兑汇票。B 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C,当 C 持该汇票向 A 的开户银行 D 提示付款时,D 银行 以 B 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问题】(1)D 银行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 C 取得该汇票时知道 B 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则 D 可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解析】(1)不合法。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 者 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可以。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 前 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例外。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 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 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对于被伪造人,由于其自己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负票据法上的责任,并且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对伪造人而言,由于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 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 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承兑、提示付 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二、变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票据法》第9条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变造票据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原记载人应当签章证明。无变更权的人所作的更改才属于票据的变造。应当注意的是,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 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签章在变造之前,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 的记载内容负责;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 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思考 7-6】甲以乙为收款人,签发一张面额为 100 万元的汇票;丙从乙处偷得汇票,伪造 乙的签章背书给不知情的丁;丁将汇票金额改写为 150 万元后,背书给不知情的戊。 【问题】 (1) 如何定性丙、丁的行为? (2) 这张汇票上的票据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解析】(1)丙的行为是票据伪造,丁的行为是票据变造。 (2)甲在票据金额被变造之前签章,承担 100 万元的责任;丁在票据金额被变造之后 签章,承担 150 万元的责任。 【掌握汇票制度】 一、汇票的特征和分类 汇票 • 我国《票据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特征:①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除出票外, 往往还要经过背书、承兑、保证等多项票据行为,因此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属于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③汇票的到期日。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 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 2.分类: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 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注期汇票)。 ②以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二、出票 1.出票的定义 :《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汇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汇票出票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一定的事项,符合法定的格式。汇票的记载事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必须完整记载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否则汇票无效。 ②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 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③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④禁止记载事项: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 记载了 “免除担保承兑和付款”,则该项记载无效,而汇票仍然有效。 在汇票上记载了附条件的委托付款或不确定金额,则整个汇票无效。 ⑤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出票人在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这些 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①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 汇票承担承兑担保和付 款担保的责任。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如果在汇票 到期日前不获承兑,可 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 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如果汇票到期时,付款 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 可以要求出票人承担清 偿责任。 ②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 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③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 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 付款人即取得一种地位 或权限,可以依据其与 出票人的约定,选择是 否对汇票进行承兑。付 款人不对汇票承兑的, 则不负付款义务,只有 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 兑后,才能成为汇票上 的主债务人。 三、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 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转让必须做成记名背书。票据凭证如不能满足背 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 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1.背书记载事项: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其中前两项属 于绝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的背书无效。 2.禁止背书是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思考 7-7】下列关于票椐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行背书转让的行为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该背书转让无效  【解析】正确答案是 CD。 3.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 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 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 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例如,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三 次背书的背书人,依此类推。若背书形式上不连续,票据并非无效,而仅是背书间断后的 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上的权利,如果持票人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汇票的 (如质押、委托收款取得等)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注意: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思考 7-8】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批设备,给乙公司开出期限为两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额为 50 万元。后乙公司依法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汇票遗失,被 A 捡到, A 便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该汇票到期,付款人是否应该给丁付款?  【解析】不付款。A 取得汇票时,丙未背书签章,背书发生间断,不连续。 四、汇票的承兑 •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 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1.承兑的程序 ①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期限因汇票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请求承兑的同时就意味着请求付款,因此,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未在提示期限内请求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思考 7-9】下列汇票中,哪些属于无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解析】正确答案是 B。 ②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的记载事项包括三项,即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记载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的表示,则视为拒绝承兑, 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 款责任。一经承兑,承兑人于票据到 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 上的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 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思考 7-10】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交易中获得面额为 100 万元的商此汇票一张,付款人 为丙公司。甲公司请求丙公司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待账上有资金时支付”。 丙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承兑?  【解析】丙公司没有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五、保证 1.保证的定义 2.保证的当事人 3.保证的格式 汇票保证是要式票据行为,根据《 票据法》第 46条之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4.保证的效力 保证行为成立之后 • 保证人就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 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票据责任,即满足被保证人票据权利的实现。但是,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保证人可不负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 •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与被保证人 完全一致,保证人应当与被保 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 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 当保证人为二人以上时,称为 共同保证。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取得持票人的→可以向汇票上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六、付款 1.定义: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 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付款是票据流转的终点,是 实现汇票功能的最后一个环节。 2.程序: ①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 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 为。持票人 提示付款的法定期 限如下: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 示付款;第二,定日付款、出票 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 兑人提示付款。在实践中,持票 人可能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 能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间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由此而丧失对其前手 的追索权不尽合理,因此,法律 规定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 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 人承担付款责任。 ②实际支付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 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 人或承兑人 不能当日足额付款 的,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付 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 当尽审查义务,如审査汇票背书 的连续、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等。但这种审 査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 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此外, 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 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应由付款 人自行承担责任。 ③交回汇票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3.效力:根据《票据法》第60条之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 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 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付款人和全体汇票债务人的 责任因此而解除。 七、追索权 1.定义: 根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不同分为: ①期前追索权 •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届至之前,因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降低,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 ②期后追索权 •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 人因不获付款而行使的追 索权。 ③再追索权 •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 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 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 前手行使的追索权 2.追索权的要件 ①实质要件: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 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 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②形式要件: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 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保全追索权的手续包括遵期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作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包括两种形式: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根据《票据法》第62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有权要求承兑人 或者付款人出具拒绝证书,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③扩展,实务中拒绝证明的取得: 拒绝证书的作成主体是拒绝承兑人或者拒绝付款人。拒绝证书没有统一的格式,可以单 独作成一个证明文件,也可以由承兑人或付款人在汇票上作出记载并签章。根据相关行政规 章,拒绝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拒绝人和被拒绝人的名称; ②汇票的内容,即汇票记载 的事项;③提示日期;④拒绝事由或无从提示的原因; ⑤作成日期;⑥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盖章。  退票理由书是指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时,向持票人出具的记载不付款理由 的书面证明。退票理由书的作成主体是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退票理由书可以 证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权利而未获结果,所以持票人有退票理由书就无须再请求作成拒绝证书。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 42 条的规定,退票理由书应包括下列事项:①所退票据的种类; ②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③退票时间;④退票人签章。  在特殊情况下,持票人可以用其他证明文件来替代拒绝证明。如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 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死亡 证明、失踪证明书等。这些证明也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再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或者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追索权的行使 ①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就必须 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 告知其前手,也称追索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 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书面通知应记 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 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 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 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 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 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 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 票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 金额为限。 ②确定追索对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 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 权,也称选择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 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 可以行使追索权,也称变更追索权。 ③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和费用。 该金额和费用包括: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支付清偿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其责任解除。 【了解本票制度】 一、概念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②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③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④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思考 7-11】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付款日期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解析】正确答案是 BCD。本票限于见票即付,随时支付,不允许另约定付款日期。 【掌握支票制度】 一.概念 二、种类 三、支票必须记载如下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支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 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 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思考 7-12】支票记载事项中,哪些可以授权补记?( )  A.付款人 B.支票的金额 C.收款人 D.出票日期  【解析】正确答案是 BC。 四、支票的付款 1.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支票 的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 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 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 据责任。 3.禁止签发空白支票、签发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 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 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支票的其他行为,诸如背书、 保证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支票的规定外,适用《票据法 》中有关汇票的规定。 【思考 7-13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家具,授权本公司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 单位签章,出票日期为 2005 年 2 月 6 曰,票面金额为 10 万元的转账支票前往乙公司釆购。同 年 2 月 7 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后,将该支票交付给了乙公司,交 付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一栏填 写了自己的名称。  【问题】(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是否导致该支票无效?为什 么? (2)如果乙公司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前向甲公司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而甲公司在开户银 行的账户上已无资金,此时,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应受到何种处罚?  【解析】(1)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不会导致该支票无效。 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所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 支 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该支票也是有效的。 (2)甲公司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根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印章与 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的金额对其处以 5%但不低于 1 000 元的罚款;同时处以 2%的 赔偿金,赔偿收款人。所以甲公司受到的处罚是:第一,按票面的金额对其处以 5%但不 低 于 1 000 元的罚款;第二,处以 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项目小结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 签发,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 兑、保证四种。 票据权利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 定对票据债权人享有票据抗辩的权利。 汇票是一种典型的票据,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 等规定相当全面 本票和支票的出票和付款有自己的规定,其他如背书、保证行为和追索权 的行使,除特别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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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钰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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