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日
《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经2021年12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
(2021年12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体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将全民健身设施作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列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编制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开展竣工规划核实,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本规定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居住区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等。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堤岸、绿地,改造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应当根据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除在公共绿地和学校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外,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面积标准配套建设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并对应配置安装健身器材。一个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的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可以单独计算,也可以混合计算。
(一)室外健身场地用地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数3.2人×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平方米;
(二)室内健身场所建筑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数3.2人×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平方米。
因人口、发展等因素,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省的执行要求对前款规定涉及的标准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既有居住区体育设施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旧厂房、仓库、架空层、空闲地、空闲设施等闲置资源,统筹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第六条 本市新建公办学校在规划、配套建设体育设施时,应当满足教学需求,并结合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使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学校已经建成,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未相对隔离,由有管理权限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可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相对隔离改造。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本条规定建设或者改造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的体育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第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一)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向社会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部的,由产权人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配套建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捐赠或者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由接受捐赠或者资助的单位负责;
(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主体的,由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全民健身设施安全管理服务制度;
(二)保障健身场地(所)通风照明、消防安全、应急疏散和卫生服务等功能配套完备;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责任保险购买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五)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全民健身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7日公示停止开放的原因和时间,突发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不能开放的除外。
第九条 除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期间和特殊教育学校外,本市公办学校应当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和教学日的非教学时段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每日开放时间不低于6小时。教学日的非教学时段,每日开放时间不低于1小时。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本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第十条 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可以采取自行管理,委托管理,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体育社会组织合作管理等方式管理体育设施,其管理维护责任主体除执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加强进出人员信息查验登记,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加大对开放体育设施所在区域的巡查力度,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及时处置意外突发事件;
(三)根据学校体育设施承载力,控制入校健身人员数量,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健身人员入校健身,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服从管理,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二条 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以外的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体育设施,逐步向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4年举办1次综合性运动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每3年举办1次综合性群众体育运动会。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培育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结合本辖区传统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组织开展区域特色群众性体育品牌活动。
基层自治组织、体育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办、与其他组织合作等方式,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主选择健身方式,科学文明开展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化体育社会化发展环境,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群众性健身团队建设。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成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体育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建立体质监测档案。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推动体卫融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指导市民科学健身。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民健身设施查询预定、体育培训报名、赛事预约、健身指导、体质监测、体育旅游消费和线上新兴运动等全民健身智能服务。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12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6年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该法规实施15年来,对规范、促进我市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高市民身体素质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规在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近年来,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和健康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对全民健身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战略。2016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专章规定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包括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体医融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等内容。其中:将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全面建立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2030年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等,作为实现战略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之一。2019年7月,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将全民健身行动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15个重大行动之一,分别从个人层面、社会层面、政府层面对全民健身行动的方式、举措、具体任务等作出部署。2021年7月,国务院又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也涉及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等内容。
市委、市政府围绕“强省会”行动,扎实推进“一圈两场三改”建设,明确:建设健康贵阳贵安,实施全民健身补短板工程,建成一批公共体育设施,新建一批覆盖城乡的智能健身驿站和全民健身场地,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到202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3平方米以上,城乡居民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比例超过92%。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统一,紧跟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将修订《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列入了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
二、制定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修改)立法调研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魏定梅的带领下,立法调研组先后深入云岩区、花溪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清镇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实地调研11个体育健身场馆、场地,听取市体育局等9家市直部门及云岩区等6个区(市、开发区)工作汇报,与相关部门、部分街道办事处、从业人员、市民代表座谈交流,并委托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对《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在门户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进行为期30天征求意见工作,通过发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多次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有关群团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体育行业组织、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等方面代表以及公众的意见、建议,还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赴南京、宁波、广州三个城市考察学习全民健身立法经验和工作做法。经过广泛调研、充分研究、反复论证,立法调研组认为,有必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废旧立新的方式,重新制定一部符合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实际、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为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7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05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的立法调研报告,同意按照立法“小切口”“小快灵”的要求,将《规定》(修改)从立法调研转入立法审议,增列进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按照废旧立新的工作思路和“小快灵”的立法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组和起草小组,加快推动立法工作。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动提前介入立法,紧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的短板、弱项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与市司法局、市体育局加强沟通、凝聚共识。
9月23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规定(草案)》的议案;10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特别是对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面积标准等内容作出重大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于11月19日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12月2日,常委会法工委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文本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12月8日,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35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建议常委会二审后提交表决。12月1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3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和统一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在向市委报告后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报告和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定》共十七条,不分章节,着力补短板、强弱项,突出重点对推进全民健身涉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法规名称
本次立法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以“小快灵”的立法形式,结合我市全民健身工作实际,主要是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补齐民生短板为目的,坚持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有针对性地设置条文,坚持有几条写几条、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贵州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和已设置相应行政处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立足新修改的内容,故对法规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二)明确全民健身工作职责和联席会议制度
全民健身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和多家职能部门,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明确目标责任,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有利于强化责任担当,促使各级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并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二条对市、区(市、县)两级政府的领导职责、组织实施考核、建立涉及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明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针对我市全民健身设施总量不足、欠账较多、配套建设标准执行不力等问题,为从规划建设的源头进行严格管控,尽快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满足市民健身需求,第三条至第六条对全市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配置要求、新建居住区、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等作了详细规定。
第五条关于新建居住区的健身场地场所配套建设问题,第一款采用计算公式的形式予以明确,这在我市立法中尚属首次。为了防止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幅度和空间过大,造成执行困难和权力寻租,明确用公式计算的面积标准配套建设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并对应配置安装健身器材。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的要求。由于贵阳市用地紧张,以及体育设施配套建设基础薄弱,市政府在审批涉及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划项目时,与国内多数城市一样,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人均标准用地面积0.3㎡和建筑面积0.1㎡执行的。每户3.2人的系数标准,是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的规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查配套建设体育用地的规划户数以及户均人口数的实际执行标准来确定的,既具有实践基础,也合理可行。公式中,规划户数根据实际审批结果而定,人均室外用地面积、人均室内建筑面积、户均人口数的系数为现行采用标准,都可以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省的执行要求的调整而作适时调整,为此也作出了第二款的规定。
(四)明确全民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针对全民健身设施维护管理主体、职责等不明确的问题,为科学合理划分全民健身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并使其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设施完好有效且正常使用,结合全民健身设施权属关系,从有利于维护管理的角度,第七条、第八条对不同区域和不同性质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及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相关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
(五)明确学校体育设施开放
针对我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条件、方式、时间、要求、管理模式等不明确导致开放比例过低的问题,为确保学校体育设施在满足教育教学、学生体育健身需求的前提下,在非教学时段向社会开放,提升开放比例,解决全民健身设施总量不足,最大限度满足和方便市民健身需求,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条件、时间、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
(六)明确机关等单位创造条件开放体育设施
围绕实施“强省会”行动,贵阳贵安“一圈两场三改”专题会议提出,要强化共建共享、盘活存量,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资源作用。在完善“15分钟生活圈”中的健身体育设施时,要把区域范围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全部纳入管理使用盘子,再综合考虑缺什么补什么,不能一边让企事业、机关大量公共设施闲置,一边又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新建,造成建设、管理、运用脱节。要加快研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开放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保障市民使用这些设施和场所的权利。为此,第十二条作出规定,要求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以外的事业单位,逐步向社会开放其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体育设施。
(七)明确科学健身指导和服务内容
针对我市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从鼓励和培养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增强力量对市民科学健身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推进国民体质监测,促进体卫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为市民提供健身智能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请一并审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的决议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规定》是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的要求,以“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突出针对性,有几条写几条,符合立法的新要求,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目标绩效考核”修改为“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2.将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堤岸、绿地,改造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应当根据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3.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结合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修改为“应当满足教学需求,并结合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隔离”修改为“相对隔离”;将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4.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5.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健身人员入校健身,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服从管理,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伤害。”
6.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修改为“逐步向社会开放”。
7.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扶持推广传统运动项目”修改为“扶持推广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8.《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5月1日”。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