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子女为父母的吗?
不是,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法律规定的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所以,老人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会需要监护人,与年龄大小无关。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哪些人是老人的法定人?
《》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
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不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在子女还没有成年或者不具备独立的生活能力之前,父母一直都是扮演和充当着子女监护人和抚养人的角色,同样的,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在我国法律当中规定子女是必须要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亲情关系虽然不是付出和回报的这样一种投资关系,但在法律上是有监护和赡养这两种相对应的法定义务的。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子女并不是父母的监护人,一般为人父母的不可能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父母的精神智力如果都正常的话根本也就不需要有。年迈的父母是需要有人来进行赡养的,应该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赡养人而不是监护人,赡养人和监护人这是完全不相同的两个法律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