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思想与行动的距离——中国古代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概观

菁宇 健康养生 2024-12-16 1 0

王利华:思想与行动的距离——中国古代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概观

【提要】中国古代先后两度出现性质相当不同的资源环境困境。第一次是西周至秦汉时期,主要表现为山林川泽自然资源不敷利用,资源困境的忧思催生了早熟的自然资源保护思想理论和礼法制度。第二次是清朝中期以后,“人口爆炸”造成的巨大资源(特别是土地)危机和生存压力,使18世纪末期(1790年)成为历史上的环境拐点,山区毁林开垦迅速显现出恶劣的环境后果,促使当时社会展开以山林保护为重点的环境保护思考和行动。两者之间是一个思想与行动都显得相对平淡和迟滞的阶段,但也有若干历史情节值得特别注意:一是围绕山林川泽之利,发生了国家从“专山泽之利”到放弃山泽垄断的制度变化;二是先秦诸子的自然观念和资源保护思想,在宋明理学中得到了一次明显升华。 【关键词】环境史 自然资源保护思想 环境保护礼制和法令 环境拐点 中华民族拥有极其丰富的生态文化遗产,先哲关于天人关系的深邃思考,古贤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精彩论说,吸引了中外众多领域的研究者,相关论著堆积如山,学人向以“早熟”“先进”“高明”之类词语给予高度评赞。不过,在充分肯定传统生态文化历史成就及其当代价值的同时,我们亦应深入思考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何以中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未因为拥有早熟而且高明的思想理论而免遭严重破坏?我们从事环境史研究多年,一直对此深感困惑,至今还在努力寻找答案,隐约察觉:相关思想理论与法令制度,自先秦而下并非持续进步,更非同步发展,而是伴随历史生态—社会关系变化的复杂情势而多生曲折、时有停滞。更重要的是,精英思想与民众意识之间,资源管控与百姓生计之间,国家法令、官员作为和民众行动之间,始终存在着很大距离,常常并未由知而能、既知即行。对此一关乎环境保护思想与行动、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我们并未回到历史的具体情境和实际过程之中进行细致考察,更缺少上下通贯的解说。兹欲综合前人成果,着重概述古代生物保护思想、法制和行动及其相互关系的主要阶段性变化,试图回答三个问题:1. 中国古代生物保护思想和制度何以早熟?2. 汉代以后的生物保护是否停滞发展?3. 怎样理论认识18世纪“环境拐点”及其前后的社会反应? 早熟的思想和制度:西汉以前的生物保护 古史传说:自黄帝时代开始,中国就产生了生物保护制度,如黄帝“节用水火材物”“禹之禁”和商汤“网开三面”“德及禽兽”。虽是后人的想象性追述,却并非毫无根据。《孟子》《荀子》《周礼》《礼记》《管子》《吕氏春秋》《淮南子》中许多资料都可证明: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形成系统的生物保护思想和制度,即就世界范围而言,其早熟性和先进性亦无可置疑。只是这些思想和制度何以早熟?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是否真正付诸实践?学者一直忽略,很少回到具体历史情境进行深入探讨,为此,笔者曾经专门撰文考论。兹抉其要旨,增补材料,再做申论如下。 其一,这些早熟的思想和制度是汉代以前社会经济转型和人与自然关系变化的必然产物,并非不可理解。其时,黄河中下游是中国文明发展中心,随着人口增长、草莱垦辟,采集、捕猎生产的资源空间不断被占夺,这本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表现。但是由于历史惯性作用,农牧业和手工业并非同步发展,而国家财政、贵族消费和百姓生计依然高度依赖于天然资源和采捕产品。蕴藏于山林川泽的天财、地宝是国家财货所出,是贵族利禄之源。而对普通百姓来说,山林川泽资源在平常年份可以补苴生计,在饥荒岁月更是苟延残喘所恃——按照伊懋可(Mark Elvin)的说法,那是古人度过荒歉年景的“生态缓冲带”。春秋时期,已经有人认识到了这一事实,单襄公说:“国有郊牧,疆有寓望,薮有圃草,囿有林池,所以御灾也。”直到近代,山林泽薮中的野生食物依然是抗御大、小灾荒的最后生态屏障。 或许更加重要的是,春秋至秦汉时期,通过采集、捕猎而获取的天然物资乃是手工业生产资料的主要来源。那时“百工”生产原料,如皮、革、筋、角、齿、羽、箭、榦、脂、胶、丹、漆等,大抵都是天然出产。资源过度损耗必定导致原料供给不足甚至产品链条中断,不仅难以满足统治者的奢华生活用度,而且严重影响国家军事实力。 随着农业垦殖持续向陵阜、陂阪、原隰、滩泽扩张,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的资源空间日渐狭窄,自然生成的天财、地宝也就日益凸显出其经济重要性,而资源匮乏忧患随之日益增长。正是在这种生态压力下,诸子纷纷提出解决方案,国家则不断加强管控以纾缓危机,从而形成了相应的对策主张和礼制禁令。必须强调的是,这些主张禁令,都主要是针对天然动、植物资源不足,因应彼时黄河中下游社会经济转型的特殊情势,与当今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不等同,更非为了解决水土流失、河流决溢、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些在那个时代尚不构成严重困扰。 其二,当时思想家对山林川泽之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自然资源的有限性、野生动植物生长繁育的季节性,以及维持自然再生能力的必要性等问题,已经具备相当可贵的认识,基于这些认识而提出的许多思想主张,虽是为了解决那个时代的实际问题,但仍然具有当代价值。他们反对宫室逾制、衣食侈靡、采捕违时、取用无度,认为暴殄天物、竭泽而渔的行为有违天地“生生”之德,导致自然生物丧失孳繁能力,樵采捕猎难以为继。对此,战国诸子的认识已经非常系统、深入。综合诸子言论,大致可以概括出几个要点:一是消费适度,取用有节,不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再生能力;二是顺应自然节律,严守采捕时令,避开生物孕育、长养关键季节,以保证其孳生繁殖能力;三是严格实行择采、择捕措施,对幼小树木、鸟巢鸟卵、母兽幼兽等予以保护,禁止竭泽而渔、童山而樵,以保证采集、捕猎经济的可持续性。这些思想虽是基于直观的经验,却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 值得注意的是,诸子常常把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山林川泽生物资源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进行论说。基于历史教训与社会现实,孟子多次批评统治者侈靡奢华、广设苑囿、田猎无度,反复强调采捕以时、取用有节的重要性,甚至称之为“王道之始”。《荀子·王制》更是详细阐述了实施以时禁发、取用有节与“圣王之制”的紧密关系。在他看来,君主对保证万物长养顺利和百姓生活有余负有重要责任,适时、适度樵采、渔猎乃是遵循“王道”、实行“王制”的基本要求。这无疑乃是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实际——采集、捕猎对国计民生仍然具有重大意义。 诸子的相关论说首先是对策性的思想主张,不必进行过多演绎,轻易上升到“天人合一”的神秘哲学境界,以免扰乱历史理性认识,堙没其真正价值尤其是实践指导价值。但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深层生命意识,包括生命至上精神和生命共同体意识。《周易·系辞下》云:“天地之大德曰生。”古贤先哲始终强调“生生”之德:体现于自然是“生物”,体现于社会是“生民”,体现于经济是“生财”。“生民”是治国之根本,“生财”是富国所必需,“生民”“生财”又是以“生物”作为自然基础,因此必须在国计民生需要与自然资源再生之间维持某种平衡,保证草木鸟兽虫鱼生生不息。天地之间万物化育各由其性、各顺其时、各有攸宜,人类可以辅相天地、参赞化育,帮助生物滋殖、长养和遂成,但必须奉天时、因地宜、顺物性,有节制地开发和利用。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自然资源不枯不竭,经济生产持续发展,从而持久满足国计民生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经典和先秦诸子相关言论之中诚然包含着“可持续发展”思想。但是需要特别指出:其时所极欲维持的,实为樵猎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农耕畜牧持续进步,采集和捕猎不断被取代,直至基本消失,乃是无法逆转的必然之势。那个时代所面临的危机,最终只能通过新的经济生产和物质供给方式得到缓解。 其三,诸子论说生物保护,不论从消费层面讲节用去奢,还是从生产角度论以时禁发、取用有度,都主要是从国家政治着眼,基于“王道”“王政“考量。相关思想主张因具显著对策性而被吸纳到国家礼制和法令之中,儒家礼典更将相关内容作为王官政治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施行。 把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山林川泽资源作为“王道”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似乎是早在西周开国时期即已确立的“王制”。讲求“德政”是西周政治家倡导的重要政治准则,《逸周书》中有两段重要材料。第一段材料是其《文传解》所载周文王对太子姬发所讲的一席话,相当于一份政治遗嘱,除一般史料所包含的节欲去奢、谨其时禁和取用有度等内容之外,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讲“和德”,与民共利。周文王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做到生物顺其性,工匠、商贾、农民安守其业而不失时务,财货转输通畅,土地与人民互相结合,才能实现政通人和。二是自然资源需要积蓄:积蓄越多越好,否则就要败亡。第二段材料是周公旦在同武王对话时所提出的一套政治宣言(方略),其中包括王政“五德”,即德教(教德)、和德、仁德、正德、归德,具体内容多涉及生物资源利用和保护。例如他说:“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夫然,则有生而不失其宜,万物不失其性,人不失其事,天不失其时,以成万财。万财既成,放此为人。此谓正德。”关于《逸周书》的作者和成书时代,自古争论很多,这两份材料或系后人托古编造,但必定属于汉代及其以前的政治理想。 春秋、战国直至汉代诸子的相关议论,不论是对“人君”提出的建议还是批评,又何尝不是反映了他们的政治理想?有些人士(例如管子)本身即是掌握治国施政权力的大政治家。《管子》一书谈论“山泽之利”最为频繁,都是着眼于国家政治,其《轻重甲》甚至警告:“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可见山林川泽资源管理、控制之于国家政治的重要性。 《周礼》《礼记》无疑是最能体现那个时代的国家意志(或者理想)的儒家经典,最集中地记录了其时有关生物保护的制度和政策——前者详列有相关的职官,后者(特别是《礼记·月令》)则保留着大量的规范,包括以“毋“字开头的众多具体禁令,它们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据《周礼》记载:“地官”职司民政、土地、人口、生产和征敛等繁杂社会、经济事务,其中不少是采集、捕猎和山泽资源管理。其主官“大司徒之职”是统领众务,“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以土会之法”掌握不同区域自然环境下的物产资源;“以土宜之法”安置组织和人民因地制宜开展经济活动。属下专管、主掌山林川泽和采集捕猎事务的职官有十多个,包括“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迹人”“角人”“羽人”“掌染草”“掌炭”“掌荼”“掌蜃”“囿人”“闾师”“委人”等,属员众多。他们各司其职,掌管樵采、田猎政策,指导和组织采捕,向山农、泽农征敛“山泽之赋”,为御厨和玉府提供各类生活物品和生产资料。《天官》《夏官》《秋官》《冬官》所属官吏,也承担某些相关管理职责。这样一套职官设计在整个中国古代都是最为系统、详密的,说明山林川泽资源在那时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 如果说《周礼》所载是一套完整的王官职司系统,《礼记》所载则是一套王官政治行为规范,其中自然包括山林川泽利用、管理和保护规范。《礼记·王制》一方面指出天子、诸侯“无事而不田”是“不敬”,另一方面又说畋猎需依礼而行,“田不以礼”是“暴天物”。因此对天子、诸侯田猎的目的、方式、次数、时宜、顺序、技术细节甚至市场交易都做了许多具体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无非要求采伐、畋猎要“以时禁发”并保持限度,以保护各种生物的繁育再生能力。更重要的是,山林川泽资源利用“以时禁发”的许多事项被详细列入了王官时政月历——《月令》之中。正是《月令》,不仅制定了自然节律与社会节奏整体互动的完整图式,而且对允许何时、怎样樵采、捕猎,以及若不遵行禁令、顺时而动会造成何种后果等,都做出了最为详细的规定。这些都是中国先民积极思考天人关系、努力保护自然资源的历史成果,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深层生态伦理意识。 相关礼制、禁令的基本精神,与前述诸子相关论说基本精神一致,主要有两点:一是禁发以时,二是取用有度。前者相当于季节性休林、休猎和休渔;后者则属择伐、择捕之类保育措施。二者在今天仍然沿用。此外还有一项重要制度叫“修火宪”,是对野外用火实行控制,那时常常火攻围猎和放火开荒,疏于管理极易招致火灾。 历来思想主张和制度设计,通常都只是“应然”而未必俱成“实然”。我们尚需探讨那些思想和制度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根据相关史料,我们判断它们曾经发挥过一定的引导、规范和约束作用。由于具有这些作用,当里革断罟谏阻鲁宣公违礼非时捕鱼之时,后者欣然接受并赞誉前者为“良罟”,说明礼制对国君、贵族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对普通民众来说,“四时之禁”是必须遵守的,否则就要受罚。《管子·地数》称:“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此等恐怖的严刑峻法是否实施,不得而知。不过,孟子曾当面指责齐宣王“广囿专利”,百姓“杀其(囿中)麋鹿者,如杀人之罪”,说明齐国对禁囿偷猎处罚严厉;湖北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出土竹简记载秦律规定于“禁中”偷猎要罚做苦役;而睡虎地出土秦简《田律》规定更是体现了礼制的“时禁”精神。 以上讨论所据文本,成书年代和作者争议颇多,其中多有后人编集甚至托古制作者,不免掺入后代内容。但即便这些思想和制度是西汉时期方才形成体系,距今也有两千余年,称之“早熟”“先进”“高明”毫不为过。但无论是诸子由“天道”而“王道”的思想主张,还是套上阴阳五行框架的《月令》规范,都不必过于神秘、玄思化,它们首先是那个时代资源、经济困境的应对策略,其欲解决的问题十分现实。 相关思想和制度,上起西周下迄西汉,跨越一千余年。但此一千余年属于同一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采集、捕猎生产持续萎缩而“农本”经济模式逐步确立。在其中的后五百余年,社会变迁加速,人与自然关系随之显著改变,物质需求、生产方式与自然资源之间出现了严重矛盾,必然地引起了思想和行为上的反应。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普遍关切自然资源问题,相关理论逐渐形成,而以礼为令、遵礼颁律和礼法互补的行为规范相随建立。先秦礼制本具一定法律效力,国家以礼入律颁行具体法令,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思想理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于山泽之利管控。 偏离抑或停滞:公元初至18世纪的思想和实践 细心的读者或已注意到,上节叙述中出现了若干词语:“囿”“禁中”“禁苑”,它们是很有历史内涵的,有些重要疑问需要通过它们才比较容易破解。 我们知道,诸子论说多是着眼于国家政治。顺应天道、奉行王道、实施王政和推行王制,是儒家的政治理想;山泽之利与民共之则是王道德政的重要体现之一。故《礼记》禁令多端,其《王制》乃言“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然而“共利”理想在人口稀少、资源充足之时或可实现,当资源严重匮乏、山泽奇货可居,统治者便立即暴露出独占欲望并付诸行动。在政治权力宰制社会经济的时代,稀缺资源总是趋向于由极少数人专控独享。凭借政治权势独霸自然资源,支配经济权益,甚至钳制人民生存权利,在中外历史上都是司空见惯之事。自春秋以下,诸侯国君大都像齐宣王那样,不断在林麓、沛泽之中广设苑、囿、圃或其他名目的禁地,不仅是弋猎、游乐的场所,更是资源专控的领地。对“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的主张,他们只接受一半,对“不税”恐是嗤之以鼻,百姓若有犯禁必遭严厉处罚,故孟子揭露这是杀人的陷阱! 恶制一旦建立,便将影响深远。“商鞅变法”推行“壹山泽”,秦朝因之而“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初曾一度弛山泽之禁,但很快就停止;汉武帝推行盐铁官营,山泽禁令趋于严峻。然而此时国家实行山泽专控并非为了保护生物资源,而是出于三个原因:一是朝廷与皇家财政分立,林木、禽兽、水产、矿物……山泽之利是皇家的“私奉养”,严加控制是为了满足皇室用度;二是“驱民归农”——通过山泽控制阻止农民脱籍逃亡、游食草莽,保证国家赋役来源;三是防止强宗豪族纠集亡命、啸聚绿林,成为国家游离、异己甚至敌对势力。至此,原先“以时禁发”的自然资源保护已经变味(禁苑管理除外)。非常时期(如立国初),朝廷偶尔“弛山泽之禁”,或于荒年把部分苑囿池籞、陂湖园池“假与贫民”耕种,目的是安定社会、恢复经济。 然而随着人口逐渐孳繁,各阶层对耕地的渴望日益强烈,对其他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失业人口流窜山泽谋取生计势不可挡,而富商大贾、地方豪强犯法干禁,招诱人口伐木采矿、冶铜炼铁、制贩私盐以谋取巨利。朝廷虽有律法,但从来只能控制升斗小民,豪强大族则与朝廷展开激烈的利益博弈。东汉时期,山泽管控已经不如西汉严厉,此后朝廷显贵、地方豪强愈益大立田庄、广开陂池,既擅自然之利,且享林泉之乐,西晋石崇的金谷园即是典型。由此,皇家苑囿园林,乃以屯、邸、别墅、园池、郊居、山居……各种名目逐渐走向家族化。 东晋“壬辰之科”废止和刘宋“大明占山格”颁行,是古代环境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史载永嘉丧乱之后,中原士庶大量南逃,初来乍到,略无生资,建武元年(317年)七月,东晋元帝司马睿迫于特殊紧急情势,下诏“弛山泽之禁”,允许民众进入山泽樵猎垦种。弛禁固为安置流徙、避免动荡,更为便于南迁士族求田问舍、重建庄园。东晋政权是在众多士族共同扶持之下建立的,其维持、巩固亦须获得南下和土著士族支持,最有效的办法是授予他们占有土地和人口的特权。然而这直接导致世家大族掀起大肆封锢山泽的狂潮,并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朝廷逐渐难以容忍,先后出台禁令予以遏阻,其中最严厉的就是咸康二年(336年)颁布的“壬辰之科”。它规定:“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百姓投一纶、下一筌者,皆夺其鱼器,不输十匹,则不得放”。但只是断绝了民众生计,而未能钳制豪族封锢。时人评论说:“山湖之禁,虽有旧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迟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晋宋鼎革之际,朝廷左右摇摆,时禁时弛,至刘宋孝武帝大明(457—464年)初,羊希主持改制,鉴于“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因予刊革,“立制五条”,颁布官品“占山格”:一方面承认世族的既得利益,将私占山泽合法化;另一方面按照官品大小限定占山额度。但真实结果又是前者坐实而后者落空。 废除“壬辰之科”而颁行“大明占山格”,意味着朝廷在法律上实际放弃山林资源垄断,而权贵私家占山特权得以合法化,这一改制影响非常深远。此后山林川泽名义上仍属国有,实则产权日益模糊,国家控制机制渐趋缺失。要之,从诸侯广设苑囿,到帝国专控山泽,再到朝廷放弃垄断,一以贯之的只是一个“利“字。围绕山林川泽资源利益,朝廷财税、势家私利和百姓樵苏生计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复杂,而自然资源保育的思想意识渐渐淡薄。 何以如此?难道资源匮乏问题已然解决?从若干方面来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完成,衣食更加倚重耕种饲养,而采集捕捞的地位持续下降;“百工”生产原本主要依恃山泽,汉代以后则从生产内容到原料结构都在不断变化。最重要的是,先秦诸侯在疆域狭小而交通、商业均很落后的条件下,基本上只能依赖本地资源。随着统一帝国的建立,朝廷通过漕转、商贸特别是赋税征收,可在前人难以想象的辽阔区域获得极其丰富的物资,资源之忧不断纾解。因此不必奇怪:南朝迫于压力放弃国家垄断山泽的权力,隋唐重振中央集权之后并未锐意收复,对自然资源保护也是心不在焉。 对比《周礼》《礼记》,唐制关于山林川泽管理保护的规定可谓天壤云泥。《唐律疏议》是东亚地区迄今完整保存的最早的一部大型法典,遍检全书,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条文仅有寥寥数语。《唐六典》记载工部所属“虞部”“水部”具有山泽管理职责,但“虞部”相关职掌除“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一条之外,大抵只是因袭《周礼》旧文;至于“水部郎中员外郎”的相关职掌竟说“其余陂泽、莞蒲、秔稻之利,盖不可得而备云”! 如此草草,究为何故?只需翻阅《唐六典》《通典》《元和郡县志》《新唐书》等书关于土贡的记载即可豁然明了。通检唐代史籍,有关禁渔猎、罢贡物的诏令和言论不算很少,但多是寻章摘句,套话连篇;下诏禁捕、禁屠常因皇帝的宗教信仰(武则天最典型),不惜断绝百姓正常生计,弄得天下嗷然。其实皇族、显贵才是最大屠夫!为满足怪癖、奢靡生活,他们残害生物,更涂炭民众。一首《商山》诗、一篇《捕蛇者说》就足以说明问题。 唐朝国力鼎盛,睥睨当时世界,至今思有荣耀。然以有限史料观之,其思想界和统治者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皆无长进,而流俗生活往往背离“生生之道”。如今深受诟病的捕食野生动物的习惯在那时十分普遍,虽然应予“历史同情之理解”,但岭南地区生吸猴脑、烹食孔雀、烤炙象鼻之类虐俗,令人思之极恐。正如汉代社会崇尚漆器导致漆树资源枯竭那样,唐代社会的某些消费亦导致特定物种生机断绝。舒元舆曾专门撰文悲叹剡藤资源枯竭,他愤愤不平地说:“藤虽植物者,温而荣,寒而枯,养而生,残而死,亦将似有命于天地间。”“藤生有涯,而错为文者无涯,无涯之损物,不直于剡藤而已。”这种自然关怀和资源忧患意识在当时是相当难得的。 宋朝崇尚文治,思想文化昌明,在认识思考自然、生命和天人关系方面似乎显著提高了境界,突出体现在宋明理学自然观念、生命意识和生态伦理,对此哲学界已经做了大量研究。人与野生动、植物的关系或许不能跻身理学主题,然而理学倡导“格物致知”“即物穷理”,感悟生命意义,体会天地“生意”,弘扬仁学精神,先秦诸子自然生态思想的种子在理学园圃中绽放出了更加温润的花朵。理学家们从易学“乾父坤母”出发探求世界本体,寻找生命之源;从天地“生生”大德体察生命的张力和生命河流的荡漾;他们绍述先儒志业,继续探询“人之所以为人者”,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道德和恻隐仁恕之心推向更加辽阔的有情世界,倡导“天地万物一体之仁”;他们(特别是朱熹、王阳明等人)不时诠释和发挥先秦诸子特别是儒家经典中有关生物保护的内容,将其援引为理学思考的凭据和素材;他们认为人与草木鸟兽虫鱼一气相通,是聚生、互养的生命共同体。总之,他们寻求社会道德与自然道德有机统一——这正是张载“天人合一”“民胞物与”的思想境界。 宋明理学的自然观念和生态思想自非一夜酿成。先秦儒家播植的种苗,释、道思想的长期洗礼,魏晋以降文人雅士的玄思、感悟,特别是自然审美体验,都为之提供了丰厚而沃腴的水土。或许因为理学滋润,宋朝皇帝们关于生物保护的训示更具底蕴和温情。 不过,与先秦诸子积极出谋划策不同,宋明理学家(包括力倡“知行合一”的王阳明)的思想理论是高明的,同时也是高悬的,萦回于脑海、深藏于书册,大抵只是同道交流,并未由知而行,更未对俗流的物质生活和环境行为发挥多少引导作用,同普通民众生计活动相隔千里。历史往往就是如此:高明思想并不必然引导高尚行动。宋代产生了最高明的生命哲理和生态思想,但时人为获得肉食、药材、毛皮、雅器和饰品等而戕害自然生灵,与前人相比实有过之而无不及,自然资源破坏程度明显超过以往时代。不同之处是,他们常常为风雅而残杀。 不良消费时尚常常诱动对某些生物产品的疯狂渴求,一旦延习成风,便是恶俗难除,珍稀生物资源因此不断耗减。此类情况自古司空见惯,而宋代尤甚。宋高宗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知枢密院事陈诚之上言称:“窃见民间轻用物命,以供玩好,有甚于翠毛者,如龟筒、玳瑁、鹿胎是也。玳瑁出于海南,龟则山泽之间皆有之,取其壳为龟筒,与玳瑁同为器用。人争采捕,掘地以为坎,倒直坎中,生伐其肉。至于鹿胎,抑又甚焉。残二物之命以为一冠之饰,其用至微,其害甚酷。望今后不得用龟筒、玳瑁为器用,鹿胎为冠,所有兴贩制造,乞依翠毛条禁。”其中提到的以鹿胎为冠饰,在此前时代闻所未闻。北宋仁宗就曾颁下《禁鹿胎诏》,南宋高宗至少四次下诏禁止,最终未能禁断。这种表面风华,实极残忍的女性服饰消费恶俗,竟造成如此普遍猎杀,导致南方鹿类资源迅速枯竭,实在无法将其同文质优雅的宋代历史形象联系起来! 宋代以后,由北方民族主导的王朝,因其牧畜、射猎传统,相对重视林草和野生动物保护,律法往往有所体现,例如《元史·刑法志》《元典章·围猎》即有不少相关规定。有学者指出:“元朝时期的蒙古族统治者,把蒙古族传统生态保护意识带入了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中,尤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中国历代中原王朝中最突出的。”该论断大体符合史实。这佐证了我们前述的观点,即统治者保护自然资源的初衷是防止樵猎资源枯竭。 环境拐点前后:山林和水土保护的思考与行动 总体而言,在18世纪以前,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动植物资源保护,即通过控制采捕时间和强度,保护草木鸟兽鱼虫的孳育再生能力,使之不致耗竭灭绝。然而生物资源耗减,樵、猎只是原因之一,主要还是由于农田不断排挤林地草场,占夺野生动物的栖息之地。 自姬周以农立国,中国便义无反顾地步入定向化的农业文明轨道。传统农业时代,人们不断刊山伐木、垦辟草莱,将旱地和水田拓展到一切可能的地方,以养活更多的人口。两千多年来,中国人口伴随战争动荡、王朝鼎革屡经大起大落,在震荡之中曲线增长。就全国而言,直到明代尚未突破传统农业技术条件下的自然资源(土地)承载力。所以历代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增加人口、田亩,做到人尽其力、地尽其利,这关乎朝廷赋役来源。在那种人与自然关系总体态势之下,向山林川泽获取野生资源以弥补耕织、饲养不足,被认为是正当的谋生,史书大量记录的故事是善良正直的思想家厉声遣责君主和权贵违背“与民共利”原则,独霸山泽,断绝贫民樵苏生计。 然而,到了清代,故事情节明显变化,其宏观背景是人口爆长。人口史家认为,崇祯二年(1630年)全国人口曾达到1.9亿多,但明清之交因战乱和瘟疫下降严重,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恢复到1.6亿,尔后高速增长。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人口突破2亿,五十五年(1790年)突破3亿,道光十四年(1834年)已经超过4亿。虽然诸家统计数字稍有出入,但可以肯定,从17世纪后期到19世纪中期短短150余年,人口连续突破3个亿级大关。这一史无前例的飙升被史家称为“人口奇迹”,通常隐含着对“康雍乾盛世”的积极评价。 然而历史如此吊诡!正是这个“人口奇迹”,很快就把大清子民推到空前未有的生计维艰的境地。从环境史角度看,它造成了中国大地人与自然关系数千年历史演变的一个最大拐点——如果必须给出具体年份,应可指定在统计人口突破3亿的1790年。从那以后,国家不再觉得天下人少,而是愈来愈担心人多无法养活。 那个拐点刚刚过去三年,被誉为“中国马尔萨斯”的洪亮吉(1746—1809年)用两篇文章道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隐秘天机——“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养人者,原不过此数。”随着生齿日繁,土地产出根本无法满足需要。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资源承担力或土地承载力有限。这无疑是对着数千年传唱的“治平”颂歌弹奏了一曲完全的反调!有趣的是,在随后的《百物》一文中,他还批驳了“天生百物,专以养人”的人类自我中心论调,与同时代欧洲思想家开始反对上帝为人造物的基督教自然观念可有一比。 其实此前已经有人觉察到资源枯竭的困扰。乾隆中期,官献瑶在其经筵讲义中发表了一个长篇大论,称:“今自大江以西,五岭以南,大概而论,山林邱陵居平地三分之一,而山则一望而皆童,林则一望而如赭,高林大邱,羽毛齿革,地实生焉,今多弃之与不毛之土等。而长淮以南,大河以北,大薮大泽,古之凫雁鱼鳖,充牣其中者,今第为积水之壑而已;又燕冀齐鲁,地宜种植果蓏,今车辙所经,闾里井宿之间,所谓千树枣、千树栗者,不数见也。”道出了资源不足导致物匮民困,不过他依然相信那只是由于经营不够,通过明立禁条,惩罚焚山林、竭川泽、漉陂池和盗取横侵者,激励官员积极作为,即可改善。但这是老一套的建议,跟他约略同时的陈宏谋、杨双山、张履祥等人就是这样做的——他们深受理学熏陶,欲解民生之困。 距洪氏提出其人口论不过二三十年,龚自珍就哀叹:“今中国生齿日益繁……自京师始,概乎四方,大抵富户变贫户,贫户变饿者,四民之首,奔走下贱,各省大局,岌岌乎皆不可以支月日,奚暇问年岁?”他主张实行全国大移民,重点向新疆等西北省区拓殖。道光三十年(1850年)汪士铎更是哀呼:“人多之害,山顶已殖黍稷,江中已有洲田,川中已辟老林,苗洞已开深箐,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他把乱世归咎于人多,而其“长治久安之策”竟是“弛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推送断胎冷药,家有两女者倍其赋,“严再嫁之律,犯者斩决”“广女尼寺,立童贞女院”“非品官不准再娶”,甚至主张把不合(他所设想的)标准的人口斩决!如此种种,简直骇人听闻! 毋须多言,这是三千年来未有之变局!先秦诸子的“王政”理想、中古士人的自然美感和宋明理学家的浪漫自然主义,至此都随着人口爆长、资源耗竭、国家孱弱和民生日艰彻底崩塌。而此时的中国自然环境正在加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更需要关心的不再是虫鱼鸟兽,而是山林水土。 先哲并非不知水土重要。《荀子》早就注意到鱼鳖禽兽需要良好生境,故云“川渊深而鱼鳖归之,山林茂而禽兽归之”“川渊枯则龙鱼去之,山林险则鸟兽去之”。而生境的最基本要素就是水土。《管子》有《地员》《度地》两篇专论土地类型、区域分布和利用之宜,其《水地》篇更称:“地者,万物之本原,诸生之根菀也”“水者,地之血气,如筋脉之通流者也”。水是“万物之本原”“诸生之宗室”“万物莫不以生”。该书甚至详论了水质与物性乃至人的体质、禀性的关系——尽管包含着某些神秘玄幻的想法。 然而古人对动植物之于水土生成和调养的作用,特别是林草涵蓄水分、保持土壤的作用却迟迟未能认识。西汉时期黄土高原垦殖已经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人们发现“泾水一石,其泥数斗”,却只看到其“且溉且粪,长我禾黍”的好处而未察觉其巨大的隐患。那时黄河频繁决溢,已进入第一个多灾期,时人并未试图找出祸根,更缺少流域整体观念。贡禹曾说:“斩伐林木亡有时禁,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算是隐约有所感觉,但语气并不确定。到了北宋,黄河再次进入频繁决溢泛滥时期,引淤灌溉却是热热闹闹,在王安石推行《农田水利法》期间更是热火朝天,朝野纷言其利,连皇帝都是喜不自胜,依然缺少对林草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此后千余年,黄龙摆尾,巨祸频生:大潦行时,田庐漂没,千里浮尸;洪水过后,故道石碛,泽淀堙废,极目望去,俱是亢陆。于是水旱交煎,国家钜费,民生穷蹙,犹只知下流疏排治标,竟不知中游育林治本,直到近世方始真正觉醒。 南方地区开发较晚,生态危机发生较迟。然自宋代伊始,江南围湖造田渐渐失序,宋室南渡以后,权势之家更是大肆围垦,不惟侵夺百姓生计,亦且摧残水府生灵,更是造成水系紊乱,导致无法逆转的环境危害。局部山区毁林垦殖亦始成祸患。魏岘记载:“四明水陆之胜,万山深秀。昔时巨木高森,沿溪平地,竹木蔚然茂密,虽遇暴水湍激,沙土为木根盘固,流下不多,所淤亦少,开淘良易。近年以来,木植价穹,斧斤相寻,靡山不童。而平地竹木,亦为之一空。大水之时,既无林木少抑奔湍之势,又无包揽以固沙土之囗,致使浮沙随流而下,淤塞溪流,至高四五丈,绵亘二三里,两岸积沙,侵占溪港,皆成陆地。”这大概是现存古籍关于南方毁林垦山造成水患的最早论说,遗憾的是未能引起世人警觉。 自宋元以下及于近世,长江流域一步步重蹈黄河流域历史覆辙,流域生态特别是水土环境在清朝中期迅速恶化。从明朝开始,愈来愈多人士通过切近的事实甚至亲身经历认识到:盲目垦山播谷造成环境恶化,终致经济凋敝,其关键点在于荡毁林木。明末阎绳芳记载:太原府祁县昭余池一带在正德以前“树木丛茂,民寡薪采”,因而水泉丰美,“溉田数千顷,祁以此丰富”。至嘉靖时期,“民竞为居室,南山之木采无虚岁,而土人且利山之濯濯,垦以为田,寻株尺孽必铲削无遗。天若暴雨,水无所碍,朝落于南山而夕即达于平壤,延涨冲决,流无定所,屡徙于贾令南北,而祁之丰富减于前之什七矣”。在南方,嘉靖年间郧西县令胡岗称:其县水灾严重,与县郊东山林木毁坏有关,“先是山有林木,及时疏浚,居民安堵。其后,因民图利陆续开垦,锄种麦黍,骤雨淋冲,则石泥滚壅,年复一年,失于浚导,以致浸没,为害匪细。余令业主冯激等各自歇荒,多蓄树木,以供致粮,是亦弭患塞源之要也”。清中期以后,此类情形已是常态,毁林垦种导致泉枯、土瘠、民贫的生态—社会恶果,已是相当普遍的共识,久居高堂的大官僚也都清楚。故官员论备荒事务亦以培育山林作为重要对策之一。乾隆时鲁仕骥撰《备荒管见》,其“培山林”一项称:“山多田少之地,其田多硗。夫山无林木,濯濯成童山,则山中之泉脉不旺,而雨潦时降,泥沙石块与之俱下,则田益硗矣。必也使民樵采以时,而广畜巨木,郁为茂林,则上承雨露,下滋泉脉。雨潦时降,甘泉奔注,而田以肥美矣。”由于具备这些思想认识,护林种树理所当然就成为各地山区环境保护的紧要事业。 设立护林、禁伐、育林之类碑刻是当时各地实施山林保护的常见举借。根据倪根金的调查可知:以水土保持作为明确目标的护林碑刻,在雍正以前还不是很多,乾隆以后迅速增加,以告示、禁令、族规、寨规、村规、合同、契约……众多形式出现,南北皆有而以南方居多。这意味着南方山区大规模的流民垦殖,在乾隆时期迅速显现出广泛恶劣后果,迫使各地不得不予应对。史料还显示:护林种树目标一致,官民互动比较密切,而民间意识的觉醒和自发积极的行动引人注目,云南等省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也不稍逊色。这在古代中国相当少见。 当然,各地情况复杂,开发有先有后,官民对毁林垦殖后果的认识和反应也不一致。即便有所认识,亦往往因长期保护与当下生计存在矛盾而纠结。梅曾亮《书棚民事》详细讲述了他在皖南宣城山地棚民垦种问题上的认识转变和思想困扰,其事利害相兼、左右为难让他很是感慨。这是当时普遍面临的两难课题。 毁山恶果远不只是祸及山区本身,而是关乎流域全局。在这个方面,清代历史教训至为沉痛,当时一批思想家和政治家的认识已经达到相当高度。最突出问题是长江水患骤起。道光年间长江接连大水,魏源提出一个“千年之问”。他说: 历代以来,有河患无江患。河性悍于江,所经衮、豫、徐地多平衍,其横溢溃决无足怪。江之流澄于河,所经过两岸,其狭处则有山以夹之,其宽处则有湖以潴之,宜乎千年永无溃决。乃数十年中,告灾不辍,大湖南北,漂田舍、浸城市,请赈缓征无虚岁,几与河防同患,何哉? 水患祸害之钜直逼黄河,不能不引起朝野高度关切。故魏源、陶澍、林则徐等一批施政经验丰富、思想见识卓越的人士都在思考水患根源及其解决方略,他们基本弄清了水患骤起的三大原因:一是山区“与林争地”过甚,造成山洪下泄速率加快,泥石俱下淤填湖泊、堵塞河道;二是平原肆意“与水争地”,侵夺湖泽,造成洪水无所停潴,滞洪能力严重下降;三是渚洲沙田垦殖,不断侵占江河水道,阻滞洪水渲泻。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指证山区森林破坏的重要“贡献”,提出了不少对策包括“退耕还林”。应该说,他们的观察是很用心的,思考也有见地,具有宏观意识。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由于牵扯太多的复杂因素,特别是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大多可想而不可为,只能扼腕兴叹。不过,比起黄河水患之谜千年不解,清人对长江水患的把脉显然有值得特别肯定之处。 结语 建立健全的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深研国情,与时俱进;还需回望过去,借鉴历史。透过时间,纵深了解环境问题的积渐过程,提取过往时代的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为当代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资鉴,自始即是中国环境史研究的主要目标。能否全面客观地评判历史,是能否正确地提取思想经验的关键。 过去数十年,多个领域学者就中国历史环境变迁与人类活动的关系、自然观念和生态意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开展了大量探研。我们注意到,侧重生态思想文化史的学者,与侧重环境—经济—社会关系史的学者,对历史的评判差距甚远:前者盛赞中国环境保护思想和制度之早熟与高明,后者则慨叹古今环境变迁之巨大和资源减耗之严重。两者都正确地揭示了部分历史,褒扬或批判竟是如此态度迥异,这是一个相当有趣的现象。其中或有两个原因:一是研究主体的学科背景、思想语境、研究理路和学术诉求存在差异;二是研究客体具有极其复杂甚至彼此矛盾的面相。为了正确认识中国环境史从而真正有益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提倡思想、制度和行为相互结合的研究,具体来说,是把思想理论回归于历史的场境,将制度盘活于变动的情势,为环境行为找出其文化的氛围。 本文试图对中国古代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进行鸟瞰式观察,追溯相关思想理论、制度规范和实践行为并非始终前进和互相耦合的变化轨迹。通过这番梳理,我们意识到,中国环境史需要尝试探讨一些深层次问题,其中特别包括思想与行动的关系——高明的理论怎样才能成为制度的指引,最终转化为社会的行动?何以思想与行动有时存在两相悬隔的距离?这是我们在赞叹宋代理学家关于人与天地、万物关系的精湛论说时所产生的一个很大困惑。这似乎是一个知行问题——不单指个人的知行,更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知行。推进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知行合一”,具有特别的意义。(作者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暨生态文明研究院教授) 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20年第2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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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宇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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