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辜海燕 记者 孟俊莲 北京报道
4月2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樊志刚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披露了原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都农商行”)金殿支行副主任樊志刚侵占贷款人抵押品、非法吸收理财两桩案件。被告人樊志刚最终被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多次致电尧都农商行,但均无人接听。
私自侵占贷款人抵押品
根据判决书,樊志刚,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原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殿支行副主任。
2005年9月和10月,刘某通过时任金殿支行副主任的被告人樊志刚,分别以其妹夫郭某和女儿刘某某的名义在该支行各贷款5万元,由刘某使用。
贷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贷款。2009年4月5日,被告人樊志刚利用为金殿支行收贷款的职务之便,收取刘某一台徐工520装载机,用于抵顶刘某以郭某和刘某某二人名义贷款10万元及利息,后被告人樊志刚未将该装载机交回单位。后被告人樊志刚的妻子靳某将该装载机卖给他人。现赃物未追回。
尧都农商行金殿支行表示,樊志刚收取刘某徐工520装载机用于抵顶借款人郭某、刘某某各5万元借款及利息,认可借款人郭某、刘某某的贷款及利息已归还,但樊志刚未将装载机交回单位,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根据樊志刚的供述,2010年2月份,其出走时给妻子靳某交代了装载机的事,后来再也不知道装载机的情况了。而据其妻子靳某的证言, 2010年2月份,樊志刚从家离开时,装载机停放在河西河坝的一个停车场,后靳某把装载机以23000元买给了一个收废铁的。
此案是樊志刚跑路的原因之一,而让樊志刚潜逃7年半的,还有其犯下的另一个案件。
非法吸收理财“私吞”资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2日至2009年10月9日期间,在金殿支行未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樊志刚假借金殿支行的名义与被害人翟某、陈某签订理财协议书,收取被害人翟某、陈某理财款582万元。
樊志刚采用帐外经营方式,未将该款入单位帐户,而是用于赌博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11年9月,金殿支行支付给被害人翟某、陈某理财款582万元。现赃款未追回。
根据樊志刚的供述,2004年初,该支行主任孔某某利用帐外经营的方式在金殿支行办理了几笔个人理财业务,帐外经营也就是有款不入支行的公户,而是由会计李某将客户资金存入某个人帐户,如有人需贷款就从该帐户取款,从中挣利差。
于是,樊志刚效仿这种做法,在为单位复印理财合同时,自己留下二三十份金殿支行委托理财协议书,并在上面加盖公章及主任个人名章。后以理财名义陆续吸收多名客户的资金共582万元。其将部分资金投入到铁厂和一个朋友那里,都要不回来了。
2006年,樊志刚开始打黑彩,其上线是刘村镇沙乔村的李某某,他是其妻子靳某的表哥。樊志刚在李某某处输掉300万元左右,而李某某也因为打黑彩输了,想不开死了。
尧都农商行金殿支行表示,2011年3月之前,该行从未开展过理财业务。该支行认为,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樊志刚在该行未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翟某、陈某582万元理财款未入单位帐户,挪作他用,并在向客户出具的收据、理财协议书上私自加盖单位公章,导致2011年9月份,该行向翟某、陈某归还582万元,给该行造成巨大损失。
尧都农商行表示,2010年2月18日,樊志刚在单位值夜班后,无故矿工,至今无法联系到本人。
直到2017年9月9日,潜逃7年半的樊志刚主动到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5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樊志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樊志刚违法所得人民币592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金殿支行。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