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25日讯(记者 彭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公开发布。
《意见》提出,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46亿亩,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耕地保护责任全面压实,耕地质量管理机制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密规范,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普遍提高,各类耕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支撑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农业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稳住耕地总量 提升耕地质量
《意见》明确,逐级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南方省份有序恢复部分流失耕地,遏制“北粮南运”加剧势头。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推动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促进集中连片。
国家每年对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严肃问责、终身追责。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省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对省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出台全国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健全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开展整区域建设示范。加强考核评价,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地方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高标准农田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严禁擅自占用,确保各地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加快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加强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黑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退化耕地治理。建立盐碱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实施盐碱耕地治理工程。培育推广耐盐碱品种和盐碱地治理实用技术。制定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方案。加快耕地质量保护立法。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意见》提出,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配套政策。
建立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国家管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总量,确保不突破全国耕地保护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对省域内耕地占用补充工作的统筹,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市县抓好落实,从严管控耕地占用,补足补优耕地。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的行为。
各类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地可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农业农村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
调动农民和地方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意见》强调,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政策。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实施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全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对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省份收取经济补偿,对多承担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省份给予经济奖励。加强撂荒地治理利用。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耕地整改恢复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
编审: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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