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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情况概述
(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于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目的: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投资期限内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同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方式: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投资于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等。
4.投资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5.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各自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审议程序
本次《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已获得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投资的实际收益仍具有不确定性,极端情况下投资仍有可能存在亏损的风险。
2、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产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权限内,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理财产品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2、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需求的状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关注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议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及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拟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仅限于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具体投资决策时,将以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生产需求为前提,并视公司及子公司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因此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适度理财,能够使公司及子公司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总体业绩水平,更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最高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金额,适当投资于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规范自有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委托理财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六、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副总经理陈灵敏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853%),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9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13%)。
公司副总经理陈灵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899%),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9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25%)。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及副总经理陈灵敏女士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情况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窗口期不得减持)。
4、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方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注1:减持期间如遇公司总股本调整、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注2:上表以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总股本439,391,220股作为计算依据。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李军先生及陈灵敏女士在任职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军先生、陈灵敏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 持事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2、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李军先生和陈灵敏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李军先生和陈灵敏女士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4、公司将督促李军先生和陈灵敏女士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李军先生及陈灵敏女士分别签署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告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3-00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孙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本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19,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7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孙公司拟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9,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孙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70%。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对外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
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差额补足等,具体担保期限根据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孙公司,公司及各子公司、孙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同时,公司将通过完善担保管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降低担保风险。
以上担保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担保发生额,实际发生额以银行等机构与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在审议通过的额度期限内,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9,000.00万元,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之间的担保方向、担保金额进行调剂。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对外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子公司管理层及孙公司管理层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在不超过上述担保额度的情况下,无需再逐项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非涉及关联担保事项)。
(1)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情况:
单位:亿元
1、公司已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瓷材料”)将位于大连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东路88号、铁山东三路45号的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同时大瓷材料为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申请获得了总额不超过0.4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
2、大瓷材料已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由大瓷材料将位于大连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东路88号、铁山东三路45号的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同时公司为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申请获得了总额不超过2.4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
3、孙公司大莲电瓷(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大瓷”)已采用担保方式(公司为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芦溪支行申请获得了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拟追加抵押方式(由江西大瓷自有土地、房产及设备提供抵押),具体以实际办理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及授权期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孙公司,包括不限于如下企业:
(一)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坚
注册资本: 43,939.122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9736M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5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88号
经营范围:高压电瓷、避雷器、互感器、开关、合成绝缘子、高压线性电阻片、工业陶瓷、铸造件制造(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研发及技术服务;房屋租赁;机器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电子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启全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U5MNLXW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88号
经营范围:高压电瓷、避雷器、互感器、开关、合成绝缘子、高压线性电阻片、工业陶瓷、铸造件制造、研发及技术服务;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浙江大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大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莹庭
注册资本: 4,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GNJNN70
成立日期:2019年7月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2号楼1603室
经营范围: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电子产品、电力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大莲电瓷(江西)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大莲电瓷(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启全
注册资本: 21,8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AEP671Q
成立日期:2021年07月26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大瓷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高压电瓷、避雷器、互感器、开关、合成绝缘子、高压线性电阻片、工业陶瓷、铸造件制造、销售,研发及技术服务,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7,0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7.54%;其中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5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6.37%。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合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孙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119,000.00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除前述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孙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孙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拟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签订具体担保协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由公司与合同对象在以上担保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授信及担保业务是根据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而安排,符合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上述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孙公司,目前资产优良、资信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未发生过逾期还款的情形,且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确认其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公司上述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控股孙公司大莲电瓷(江西)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芦溪大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虽然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对被担保对象生产经营等方面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稳步开展,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相互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优良,申请贷款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担保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以满足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目前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3-010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退休,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48,000股,股份总数由439,391,220股变更为439,343,220股,注册资本由439,391,220元变更为 439,343,220元。
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工商手续。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23年4月27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及联系人: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B座16 楼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2、申报时间:2023 年 4 月 27日一6月10日 9:00-11:0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韩霄 徐翀
4、联系电话:0571-85097356
5、联系传真:0571-85097356
6、邮箱:hxiao @insulators.cn
7、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3-009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数量:48,000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3.971元/股;
3、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中的相关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赵维良、薄学微、杨静辉因退休离开公司,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8,000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1、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相关议案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6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4、2020年7月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7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调整和授予事项。
6、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如下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89元/股调整为3.878元/股;由于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放弃39万股,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其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故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1人调整为3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份额不变。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预留权益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6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9月16日上市流通。
7、2021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9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9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相应制定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激励计划》预留的90万股于2021年6月25日上市流通。
8、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6月25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438,634,220股增加为439,534,220股。
9、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的3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制性股票12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9月17日上市流通。
10、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1、2022年5月25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43,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439,534,220股减少至439,391,220股。
12、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制性股票31.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该部分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6月27日上市流通。
13、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制性股票118.3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该部分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9月20日上市流通。
14、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发表了专项法律意见。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3名激励对象:赵维良、薄学微、杨静辉因退休离开公司。
根据《激励计划》的“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的“(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的规定,上述3人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3名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3名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000股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4,500,000股)的1.07%;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439,391,220股)的0.01%。
3、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于2021年6月按照“以公司总股本438,634,2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的方案实施了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于2022年6月按照“以公司总股本439,391,2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的方案实施了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扣除股息后的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价格为3.971元/股。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90,608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439,391,220股减少至439,343,220股。本次注销符合《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单位:股
注: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登记结算中心实际办理的结果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
七、律师事务所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连电瓷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办理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其他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中授权事项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及授权事项10:“授权董事会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授权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3-01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选举董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选举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灵敏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办公室主任;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任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7月至今,任浙江大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0月至今,任瑞航(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4月至今,任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大莲电瓷(江西)有限公司董事。
陈灵敏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95,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经查询核实,陈灵敏女士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要求。
2.朱小青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9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7年5月至今,杭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
朱小青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经查询核实,朱小青女士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要求。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3-007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中汇所系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中汇所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公司董事会拟续聘中汇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91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624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36人
3、业务规模
最近一年(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339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83,688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48,285万元
上年度(2021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6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1,061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5、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组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2022年度,公司支付中汇所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80万元,2023年度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已对中汇所进行了审查。中汇所具有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鉴于中汇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任中汇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中汇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同;经审核,中汇所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受聘期间,该所谨遵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公司拟聘请该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履职审查意见》;
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6.《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3-011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投保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公司(含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赔偿限额:任一赔偿请求以及所有赔偿请求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年
保险费用:不超过45万元人民币/年
保险期限:12个月(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以上要素以最终具体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险人范围、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公司(含子公司)及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为公司(含子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合规履职,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前述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为公司(含子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体系,降低运营风险,保障公司(含子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本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全体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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