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随着社会老龄化日益加剧,很多退休老人拿出自己积蓄购买金融产品,不少机构和销售人员也特别热衷于向老年人推介产品。那么,按照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向老年人推介金融产品时应尽到何种标准呢?
银监会于2012年颁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失效)第二十八条曾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在涉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加强对老年人客户的保护,适度提高针对老年人的适当性义务保护标准,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老年人的诉讼能力予以适度倾斜,既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又凸显对老龄社会金融公平与诚信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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