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 研究员 延娇阳;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金融监管研究院自营课程广告
据证券时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10月13日下午在央行第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商业银行净息差持续收窄,利润增速有所下降。这种情况下,既要保持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又要推动社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必须提高利率政策的针对性和协同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在多重目标中保持动态平衡。邹澜透露,对于协议存款等利率相对较高的产品也可以研究进一步强化自律规范。而此前在今年5月上旬,全国自律机制下发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控制协定存款及通知存款利率上限,国有大行不得超过基准利率10个基点,其他银行不得超过基准利率20个基点,自5月15日开始执行。
2022年虽然经历了两轮存款利率下调,但整体净息差仍处于低位,首次跌破2%,故未来压降存款成本仍是大势所趋。此前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部分银行激进“创新”甚至突破监管红线,已相继迎来监管大规范。
央行时隔5个月再次强调要对于协议存款等利率相对较高的产品进一步强化自律规范,意在继续进一步缓解商业银行息差压力,控制银行负债成本,预计对中小银行影响更大。
协议存款的问题结合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资管投资会更加复杂一点。保险资管产品的协议存款算是一般存款还是SPV存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专户不是产品来存银行又如何界定?保险资产管理专户协议存款资金来源如果来自银行理财产品,是否算作一般性存款还是SPV存款。具体分析也可以参见笔者此前文章《同业存款 vs 一般存款!》。
此外其实央行也在关注大额存单的问题,同样属于高成本的存款,也面临类似尴尬的定位问题。关于大额存单的监管规定主要是央行2015年颁布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13号文明确,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但是在2018年颁布的理财新规以及2020年颁布的保险资管新规中,允许银行理财和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大额存单。政策上的协调问题也是根源之一。
13号文中规定大额存单的发行对象为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且13号文第二条与答记者问第2条及第4条中,均明确由于大额存单的发行对象属性,大额存单计入一般性存款;未来关于资管产品投资大额存单的界定可能也会有一些政策层面的重新考量。
本文纲要
一、两类存款利率下调市场影响
二、协议存款
三、协定存款
四、通知存款
五、结构性存款
一、两类存款利率下调市场影响
(一)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
我国利率市场化已经基本完成,贷款利率基本参照LPR利率,各银行根据客户资质,调整基点确定客户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受到利率加点上限的约束,近年商业银行息差明显承压不断收窄,尤其是2022年息差跌破2%,进一步下调存款利率已刻不容缓。本次将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纳入自律上限调整将产生较大的市场影响。
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始于2013年9月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自律机制在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015年10月,央行放开对存款利率的行政管制,银行可在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
2021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再次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由基准利率倍数形成的上限改为基准利率加点上限。
(二)当前存款利率大致水平
协定存款对企业而言,在保证日常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利息收入,对银行和企业而言是双赢,本身并无问题,但当前部分银行为吸收存款,协定存款利率定价远高于基准利率,变相成为银行高息揽储的工具。
2022年在披露存款成本的40多家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的数据中,对公活期存款成本中位数为0.95%,较上年上升12BP,个人活期存款成本中位数为0.33%,较2021年小幅下降。
对公活期存款成本远高于个人活期存款的主要原因就是银行协定存款利率虚高,导致整体负债成本飙升,2022年9月、2023年4月,部分银行已对定期存款利率进行下调,此次约束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利率加点上限也是对定期存款利率下调的补充,控制银行负债成本,防止银行为揽储持续无序竞争,缓解息差压力并保证银行利润空间。
(三)利率下调影响
当前协定存款基准利率为1.15%,通知存款一天期利率为0.8%,七天期利率为1.35%。从四大行官网来看,协定存款利率为0.8%,一天通知存款利率0.45%,七天存款利率1%,均低于央行基准利率水平,故此次利率调整基本不会对国有大行产生影响。部分中小银行为吸收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利率相对较高,尤其是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将产生较大影响。
当前协定存款规模约为20-30万亿左右,根据部分银行公布数据测算,协定存款占对公活期存款的比重超50%,占银行存款总额约15%。5月15日通知正式实施开始,银行的整体负债端成本将小幅下降,缓解息差压力,保证银行盈利空间。
(四)存款利率趋势
2022年4月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不再以基准利率作为参考控制上限,而是参考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券市场利率和一年期LPR为代表的贷款利率调整存款利率水平,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存款利率下调明显。
2022年9月,部分国有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下调存款利率。具体为:活期存款利率下调5BP,三年定期存款下调15BP,三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下调10BP。
2023年4月,广东、河南、湖北等多地中小银行发布公告,多地密集下调存款利率,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等。
2023年5月,约束商业银行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利率上限,控制银行负债端成本。
从上市银行公布的年报来看,2022年商业银行整体营业收入放缓,一方面受到2022年11月债券市场波动影响,银行非息收入显著下滑。另一方面,从资产端来看,受到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影响,银行不良率有一定提升,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效能持续释放,同时为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整体融资成本小幅下降,银行资产端收益明显收缩;从负债端来看,净息差持续走低进一步压缩银行利润空间。
净息差持续下行导致银行盈利能力锐减,提高净息差无非两种方法,提高生息资产利息收入或压降付息负债成本。从目前市场来看,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提高贷款利率基本不可行,为保持净息差稳定,只能通过调低存款利率降低负债端压力,激活银行放贷意愿,也可以进一步保证银行盈利能力。预计未来较长时间,存款利率将持续保持低位水平。
近年来,监管针对存款产品乱象陆续对协议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进行规范,下文将详细剖析这四类存款产品。
二、协议存款
(一)协议存款概述
协议存款一直以来并无明确的文件对其定义进行说明,只在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中和人民银行官网有提及,但两处定义并未准确指明协议存款的实质,未来可能会对这一定义优化。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对协议存款的定义为由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存款人开办的存款,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人民银行官网对协议存款的定义为由其他存款性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存款人开办的存款,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中,协议存款有三类:单位存款中包括单位协议存款、企业协议存款、机关团体协议存款、社保基金协议存款、部队协议存款、住房公积金协议存款、非保民协议存款;个人存款中包括个人协议存款;金融机构存放定期及其他款项中有邮政储蓄银行老协议存款、保险业金融机构协议存款、保险资管产品协议存款。
这三大类存款中的协议存款似乎都符合人行对协议存款的定义,实际不然,协议存款的有明确的交易对手限制,仅限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以及存量邮政储蓄银行的老协议存款,其余协议存款都是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协议存款,有高息揽储的嫌疑。
(二)协议存款发展史
最初的关于协议存款的文件可以追溯到1999年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
随后为扩大商业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来源,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允许社保基金开办协议存款;
同年人民银行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允许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办协议存款;
2003年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允许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
2005年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对外资保险公司办理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的利率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对外资保险公司办理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
协议存款均为定期存款,社保基金、养老保险、邮政储蓄协议存款的相关文件均写明不可提前支取,但对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仅提及了“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在实际业务中或存在提前支取条款,且利息不受影响的情况,此类条款或存在一定合规风险。
2008年9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邮政储蓄银行协议存款计入同业存款,不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故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老协议存款计入各项存款,计入存贷比。
(三)协议存款乱象
1.同业存款转一般
商业银行更偏好于一般存款,除了成本较为低廉外,在改善银行监管指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存贷比指标,存贷比的分母为“各项存款”(银保监口径下),包括单位存款及居民个人存款,保险公司存放以及2009年之前签署的邮储银行协议存款等。商业银行的同业存款业务不纳入存贷比分母计算,故对该指标影响有限,为改善存贷比指标,部分商业银行违规将同业存款包装为一般存款,存贷比下降,银行信贷释放空间提升。
一般银行主要是通过借道保险资管将同业存款转为协议存款。交易结构如下图:
银行用同业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保险资管机构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并持有到期,保险资管计划再把资金以协议存款形式存入资金需求银行,转为一般性存款。
同业存款转一般存款不仅仅是资金空转的问题,同时也扰乱存款统计指标及流动性统计指标,通过存贷比指标也会传递到资产端,若资产端规模扩张超过银行实际承受能力,存在较大风险。但部分银行仍“试探性”踩红线,受到监管处罚,根据法询智库数据统计,目前银行违规同业转存受到处罚共30个处罚案例,其处罚金额都比较大。
根据目前文件规定,协议存款是完全的对公业务且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只有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可以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业务。但是在协议存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创新”,部分商业银行突破机构限制,以城农商行为主,为吸收存款曾推出个人协议存款业务或允许一般企业开展协议存款业务。
协议存款利息高于一般存款,一些小银行和民营银行揽储压力较大,通过这种“创新”方式扩大存款来源,目前此类“创新”监管并没有做出处罚,相关政策也处于相对空白状态,商业银行通过这种灰色产品吸收存款,这也导致银行揽储成本过高。在当前净息差承压、存款利率持续下行的大背景下,这类“创新”存款产品也该逐渐退场。
3.突破利率或期限约束
此前市场上的协议存款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客户可提前支取,利息按活期计算,甚至是按照协议存款利率计算;二是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支取;三是可提前支取,无利息,本金也扣掉一部分。此处的一、二基本视同活期存款,三视为不可提前支取。
部分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没有严格按照5年以上期限执行,存在3年期或1年期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仍按协议存款利率付息(此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其余协议存款此前文件注明不得提前支取,但在银行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突破不得提前支取的限制情况)。更有甚者为揽储将协议存款设计为“随时支取、定期计息”的产品,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基本脱离协议存款为商业银行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的本质。
4.超授权开展协议存款业务
根据法询智库统计,目前监管针对商业银行协议存款的罚单仅八张,其中中国银行武汉武昌支行因超授权开展协议存款业务受到双罚。
5.存款利率倒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目前五年期及以上的LPR为4.3%,市场是可能存在优质企业获得的贷款利率与协议存款利率倒挂的情况。此类情形会导致贷款资金无法流向实体经济,资金空转回回流到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套利,存在较大风险。
(四)协议存款规范
2022年2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商业银行进行窗口指导,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协议存款应严格按照 5 年以上(不含 5 年)期限执行,提前支取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协议存款开办对象仅限于保险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省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协议存款。
商业银行自即日起不得新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业务,存量业务自然到期、不得续作。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此次窗口指导剑指协议存款市场违规乱象,对协议存款期限、提前支取利率、开办对象都进行严格限制,促使协议存款回归本源,为银行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未来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协议存款不得新增,已存在的协议存款自然到期不得续作,压缩协议存款规模。待违规协议存款全部退出市场后,人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也会随之进行修改,除监管规定可开办协议存款的机构,其余协议存款填报均会停止报送。
三、协定存款
(一)协定存款概述
协定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其他存款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额度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或合同约定利率计息的存款。
通俗来讲就是银行可以在保证企业日常资金支付的前提下,提高企业存款收益,将可能会用到的资金计入基本存款额度,按照活期利率计息,超出的部分按照高于活期存款的人民银行规定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对企业而言,既能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又能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息收入,是一种相对灵活的存款业务。
在人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中,个人存款中还包括个人协定存款,但实际个人客户基本没有“结算”需求,定义中虽没有直接指明其客户为企业客户,但基本可以认定为是对公业务,部分银行推出的个人协定存款只是为了吸引客户而进行的“创新”,是否符合监管规定仍存在疑问,过高的利率可能存在高息揽储的合规风险,故个人协定存款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协定存款为人民银行的标准化产品,自2015年开始人行规定的协定利率挂牌指导价为1.15%。本次协定存款利率调整后,四大行协定存款利率不得超过1.25%,其他银行协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1.35%
(二)协定存款特点
对企业而言,协定存款可以保证企业资金流动性,日常结算可以随时支取,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相较于活期存款而言,协定存款的收益水平远高于活期利率,虽然人民银行的挂牌价为1.15%,但部分中小银行的执行利率高达1.9%,活期利率也比基准活期利率高出20BP左右。部分银行也对协定存款进行创新,将超出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根据金额划分为不同利率水平,整体利息收益高于活期存款二倍。
对商业银行而言,本质上是高息存款,如果到期不续作,不能作为长期资金运用,与一般活期存款相比较,没有什么太大区别,对银行最大的意义是揽储,但是部分中小银行协定存款利率直逼2%,高成本负债给中小银行也带来巨大压力。
4月部分中小行发布公告,其中也不乏调低协定存款利率的银行,如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将协定存款利率由1.9%调整至1.5%,下降40BP。在存款利率下行的大背景下,后续协定存款利率偏高的银行也会出于息差、监管等压力降低利率水平。
(三)协定存款与协议存款的区别
协定存款与协议存款虽一字之差,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业务。两者都属于对公业务,但协定存款交易对手仅限监管规定的几类机构,且协议存款是“定期存款”,协定存款本质上是活期存款。在实际业务中,协议存款的起存金额、期限远高于协定存款,协议存款对银行而言是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协定存款仅是给对公客户提供便利,利率偏高便于揽储。
(四)协定存款规范
在监管部门引导存款利率下行的趋势下,协定存款的高收益的优势是否还会继续保持?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协定存款的央行挂牌利率高出活期存款90BP,相较于个人活期存款而言对公活期存款的成本被显著拉高,负债端成本压力大。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吸收存款的成本增加对贷款利率下降形成阻力,且目前银行体系净息差承压,盈利空间收窄,双重作用下协定存款未来利率也会下行。四月份中小银行降息潮部分银行也同步调低了协定存款利率水平,这从侧面验证了未来协定存款利率趋势。
无序竞争使得协定存款利率虚高拉低银行盈利能力,此前市场讨论解决这一难题有两种举措:一是取消协定存款;二是对协定存款进行规范,限制协定存款利率水平。在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相继被规范后,举措二更符合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既管控银行负债端成本,又为企业在满足日常经营需求资金的同时提高利息收入提供可能,短期内以高息协定存款揽储的银行将调低利率水平。
四、通知存款
(一)基本属性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对其定义进行明确,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按照提前通知期限不同划分为一天和七天两个存款品种,基准利率分别为0.8%和1.35%。通知存款同时包含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优势,但本质上还是活期存款,交易对手既可以是个人客户也可以是企业客户,存款门槛相对较高,优势是存款相对灵活,利率高于普通活期存款。
目前各银行官网公布的通知存款主要由两种类型,分别为自动转存的通知存款和非自动转存的通知存款,二者计息方式略有不同。自动转存的通知存款以一天或者七天为一个周期,每满一个周期自动结息,次日将本息计入下一存款周期;非自动转存的通知存款,不满足提前通知的期限、金额的则全部或部分按照活期利率计息,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未支取视同未通知处理。
(二)通知存款乱象
通知存款相关规范不足导致部分银行变相利用通知存款揽储。通知存款不同于一般活期存款,有起存金额限制,部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并未遵守《通知存款管理办法》规定,违规设定远低于5万元的起存金额;也有部分农商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设置较高的利率水平吸引储户,进而导致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揽储成本升高,导致银行息差承压。
(三)通知存款利率变化
本次利率自律机制要求国有大行通知存款不得高于基准10BP,其他银行不得高于基准20BP,其实早在今年四月份就有体现,部分银行在调低定期存款利率的同时也调整了通知存款的利率。近几年国家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利率水平持续走低,为稳定净息差水平,存款利率下行也是必然趋势,上年度部分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后,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也跟进下调是必然的趋势,对大型银行基本没有影响,被迫下调可能会导致中小银行尤其是农商行、村镇银行揽储压力进一步加大。
五、结构性存款
(一)结构性存款基本属性
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对其定义进行明确,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1.结构性存款是存款吗?
新规明确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这只是从银行内部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明确属于存款,但从产品销售的角度来看,与普通的存款有完全不同,银行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需明确表述其不同于一般存款,具有投资风险,建议客户谨慎投资。
从企业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角度来看,结构性存款也不完全属于存款。2021年多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
对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的结构性存款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企业以银行存款买入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2.结构性存款是理财吗?
答案是否定的,银行的理财产品属于银行表外运营的部分,且逐渐剥离出银行转移至理财子公司,而结构性存款完全纳入表内管理,故不属于理财。只是产品销售流程部分参照理财产品销售,类似理财销售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导致部分市场参与者对结构性存款存在误解。
(二)结构性存款乱象
1.假结构性存款
此前北京银保监局对其定义为:
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
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
个别银行结构性存款中未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总而言之,就是关注“保底收益、行权条件、交易对手”三个维度,只要符合一个维度就属于假机构性存款,后来银保监会的检查文件也基本按照这个思路进行。
比如设置一个6个月内沪深300涨到1万点就触发,触发了收益率是3.0%,不触发收益率4.1%,对股票有一点点概念的肯定认为4.1%收益率妥妥到手。也有挂钩石油300美元一桶的结构性产品,这种产品都是存款+深度价外期权为主(几乎不可能行权)。
2017年各类监管政策出台,如同业业务新规出台后,同业存款减少,银行负债端规模收缩,结构性存款成为银行揽储的重要工具,后来保本理财产品被禁止,理财产品净值化开始启动,结构性存款规模猛增,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假结构”盛行。监管整体思路是不希望银行通过结构性存款变相高息揽储,但目前来看,监管力度并不是很大,只有两家银行被处罚。
2.衍生品交易资格
在2018年之前,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中小银行往往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大型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此种交易结构下,中小银行借“马甲”达到了高息揽储的目的,大型银行成为通道机构收取通道费用。
2018年理财新规发布后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不具备资格的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已基本停售;201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再次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商业银行具有普通类衍生品交易资格。
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经两轮筛选之后,结构性存款规模也大幅压缩,此类通道得到遏制,但仍少数银行因衍生品交易资质被罚。
(三)结构性存款发展
20世纪90年代末,存款利率走低,揽储压力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2002年首次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随后2004年中资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规模总体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尤其是18年以后,保本理财禁止发行、存款竞争压力大,结构性存款规模快速增长,2020年4月达到12万亿峰值。由于结构性存款监管文件较为分散、不成体系,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假机构性存款”、误导销售、产品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
2018年9月理财新规发布后,发行结构性存款要求具备相应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此前盛行的代理发行模式被叫停,将无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排除在外。
2019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汇总散落在各个文件的结构性存款相关规定,再次传递监管导向。
2020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随后加强对商业银行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压缩结构性存款规模,要求2020年末压降到2019年末的2/3,结构性存款规模逐渐下降。
2022年末发布的《关于2022年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通报》提到,“假结构”问题禁而不绝,有的银行大量发行风险和收益不匹配的结构性存款。有的银行违规为客户补息或承诺兜底收益率,变相高息揽储。但针对这一问题的罚单很少,未来可能成为重点处罚违规情形。
(四)结构性存款发展趋势
从客户结构来看,结构性存款客户以对公客户为主,占比65%左右。截至2023年2月,结构性存款规模约5.1万亿,同比下降约13%。自2020年4月规模达到峰值后,整体呈下降趋势,2022年小幅反弹后又稳定压缩。
监管引导金融机构让利实体经济,贷款利率持续下行,甚至会出现结构性存款利率与部分贷款利率倒挂的情况,为稳定“息差”,银行需平衡负债端结构,未来减少高成本负债的比重,压缩结构性存款规模或降低利率似乎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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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04报表体系概述
1、报表体系概述
· 1104的由来和发展脉络
· 金融统计报送原则
· 银行业务分类
· 1104报表体系整体架构
2、银行监管与1104体系
·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
· 审慎监管指标体系与1104的关系
二.总述及信用风险类
1、1104简介
· 填报机构
· 报表结构
· 报表明细
· 1104填报学习指南
2、信用风险类
· G01_I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 G11_I按行业分类的贷款G11_II 资产质量及准备金
· 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
· G13押品情况统计表
· G14 大额风险暴露
· 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
· S67房地产融资风险监测统计表
三.流动性风险
· 流动性风险案例-硅谷银行的倒闭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解读
· G21 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 G22 流动性比例监测表
· G23 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
· G24 最大百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
· G25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情况表
· · 第I部分:流动性覆盖率
· · 第II部分:净稳定资金比例
· G26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情况表
四.资本充足率
· 政策面解读:巴塞尔协议
· 资本充足率
· 信用风险权重法
· 信用风险内评法
· 市场风险
· 操作风险
· 利率风险
· 股票风险
· 外汇风险
· 商品风险
· 期权风险
· 操作风险RWA计量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读
五.市场风险及国别风险
1、市场风险
· G32 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
· G33
· · 第I部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报表(标准化计量框架简化版)
· · 第II部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报表(标准化计量框架完整版)
2、国别及区域性风险
· G51 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
· G5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支出责任债务持有情况统计表
· G53 分地区情况表
· · 第I部分:机构概况表
· · 第II部分:利润简表
· · 第III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
· · 第IV部分: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 · 第V部分:融资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
· · 第VI部分:县域存贷款情况统计表
六.业务类报表
· G05 个人贷款情况统计表
· G01附注第I部分:表外业务情况报表
· G02及衍生品相关内容—产品介绍
· G02及衍生品相关内容—填报明细
· G06《非保本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
· G09《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表》
· G16《股权质押融资情况汇总表》
· G17 《银行卡业务情况表》
· G18 《融资工具发行情况表》
· G27 《主要负债项目明细表》
· G18_III《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持有情况统计表》
· G31 《投资业务情况表》
· G34《信贷资产转让情况统计表》
七.综合类
1、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 第II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一)
· 第IV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二)
2、G01附注
· 第V部分: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分币种情况表
· 第VI部分: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
· 第IX部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
3、G03 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
4、G07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情况统计表
5、G08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外商投资情况表
5、G44 杠杆率情况表
八.支持发展类报表
· G19 重点关注行业贷款统计表
· S72 制造业融资情况表
· S71 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
· · 第I部分:普惠型小微企业和其它组织贷款
· · 第II部分:普惠型涉农贷款
· · 第III部分:普惠型消费贷款
· S63_I 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
· · S63_I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按担保方式不良情况表
· S64_I 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
· · S64_II大中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分行业情况表
· S65 _I 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 S6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 S68绿色融资情况统计表
· S63_III各控股类型企业融资情况表
· S70_I 科技金融基本情况表
· · S70_II投贷联动基本情况表
九.金融资产分类及金融工具准则
· 新金融会计准则——预期信用损失(G03G31)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十.课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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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询讲师团
讲师A
经济学硕士,多年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咨询及系统实施经验,FRM,CFA Level 3 candidate。擅长巴塞尔协议研究、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缓释、大额风险暴露、1104报表等方向。
讲师B
交通大学数学系硕士 2008年通过FRM考试,金融行业从业16年,是国内最早从事巴塞尔协议建设的专家。银监会新资本协议规划与研究小组原成员,交通银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原负责人,具备丰富的风控体系建设经验曾服务于国内四十多家银行,提供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咨询方案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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