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紫语 健康养生 2024-12-23 3 0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精选6篇)

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清扫保洁 1.1 作业时间 1.1.1 普扫

一类街道:每日晨7:00时前完成。

二类街道:每日晨7:30时前完成。1.1.2 保洁

5月至10月:每日晨7:00时至晚22:00时。11月至次年4月:每日晨7:00时至21:00时。1.2 作业频次 1.2.1 普扫

每日大扫及用降尘软扫帚清理人行道积尘各1次。1.2.2 保洁

按作业时间全方位、全时段巡回保洁 1.3 作业人员

清扫保洁人员统一着装(工作服上印有所在公司中文标识)、佩带工作牌,按规定上岗作业。1.4 作业工具

扫地车、大扫把、降尘软扫帚、密闭式撮箕、保洁桶。1.5 作业标准

一类街道(含商业繁华街道):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包括隔离栏、隔离礅、花盆底部周边)。

二类街道:路面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污水和灰带。

立交桥、高架桥、车行隧道、人行天桥:桥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包括隔离栏、隔离墩底部、周边),桥栏杆整洁且无乱贴、乱画,隧道两壁无明显污渍,桥面及车行隧道路面保洁质量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公交站台:整洁,其保洁质量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街道树穴:无烟蒂、纸屑、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机械化清扫作业:一类街道每日机扫不低于2次。1〃6 标准要求

一类街道:每1000平方米果皮数、纸屑及塑膜数、烟蒂数分别少于4个(片)、痰迹数少于4处且无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二类街道:每1000平方米果皮数少于5片、纸屑及塑膜数少于6片、烟蒂数少于8个、痰迹数少于8处、污水面积小于0.5平方米、其它废弃物少于2处。

按作业定额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特殊繁华重点地带清扫保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1000平方米,一类街道1.5人/2800平方米,二类街道1.5人/3000平方米。2 冲洗除尘 2.1 道路冲洗 2.1.1 作业时间

每日凌晨2:30时至凌晨7:00时。2.1.2 作业频次

每日1次。2.1.3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一类街道、重点区域、出入城通道。

2.1.4 作业标准

洒水车辆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冲洗除尘后的路段无积灰积泥。2.2 道路洒水除尘 2.2.1 作业时间

每日9:00时至17:00时。2.1.2 作业频次

每日不低于2次。2.2.3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主要街道。2.2.4 作业标准

洒水车辆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30公里/小时;洒水除尘后的路段无明显扬尘。2.3 路沿石清洗 2.3.1 作业时间

每日9:00时至17:00时。2.3.2 作业频次

每周隔日清洗1次。2.3.3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内道路。2.3.4 作业标准

采用人工清洗或洒水车冲洗,清洗后的路沿石无积灰积泥和灰带。

2.4 人行道地砖清洗 2.4.1 作业频次

每周清洗1次。2.4.2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人行道。2〃4〃3 作业标准

采用人工或机械清洗至无积尘、无油渍、污垢。2〃5 标准要求

车行道路及两侧路边沟、路沿石无灰带、积泥、积尘;人行道方块砖无明显积尘、油渍、污垢。3 垃圾收集 运输 3.1 袋装化区域 3.1.1 作业时间:

集中收运时段为每日晨5:00时至7:30时,巡回收运至晚23:00时。3.1.2 作业工具

人力三轮车、后装式垃圾压缩转运车、可卸式垃圾转运车、中小型垃圾机动转运车及压缩站配套转运车。3.1.3 作业频次

每日集中收运不少于2次或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巡回收运次数。

3.1.4 收集作业标准

收集点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撒漏垃圾,收运后立即进行冲洗消毒;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3.1.5 运输作业标准

无散装垃圾,无垃圾落地、撒漏、滴漏,无翻拣垃圾现象。3.2 非袋装化区域 3〃2〃1 作业标准

桶点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撒漏垃圾;垃圾收集及时,无垃圾外溢和翻拣垃圾现象。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蝇、蚊孳生季节应每天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3〃2〃2 标准要求

按照作业时间实行定人、定时段、全覆盖收运,垃圾收运次数及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垃圾产量需要,保证道路两侧无积存垃圾和散装垃圾,无垃圾撒漏,严禁翻拣垃圾,对各垃圾收运点定期清洗、消毒。4 环卫设施 4.1 公共厕所 4.1.1 设施标准:

附属设施完好、整洁,标志牌清洁、不歪斜;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公共厕所指示牌指示准确、明显,有中英文标识,建(构)筑物整洁、无破损、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

4.1.2 作业标准

每日清洗便槽及地面各2次并见脏及时清洗。每周全面清洗、消毒、除尘1次。4〃1〃3 标准要求:

标志牌明显、规范;公厕管理制度上墙,免费开放公厕标识明显,收费公厕《公厕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公示。管理人员佩证上岗,服装整齐、整洁,文明服务。

特级、一级公厕(旅游三星级以上公厕):无烟蒂纸屑、无阻塞、无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无蛆蝇、无恶臭;门窗、隔板、蹲位、便池、地面、周围环境(含管理用房)洁净。

二级公厕(旅游二星级以上公厕):无阻塞、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无蛆蝇;墙壁、门窗、隔板、蹲位、便池、除粪口、室外环境卫生“五净”。

三级公厕(旅游一星级公厕):无阻塞、无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墙壁、门窗、蹲位、便池、除粪口、室外环境卫生“四净”。

4.2 垃圾压缩站 4〃2〃1 作业标准

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站内建筑外墙清洁,无积灰、污渍。操作平台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理等设施,无积尘,无撒漏垃圾。垃圾容器周边无撒漏垃圾。蚊蝇孳生季节喷药灭蚊蝇每周1次。4.3 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车 4.3.1 三轮车作业标准

干净、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4.3.2 机动车作业标准

外观整洁,密闭良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运输过程中无撒漏、滴漏。

4.3.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车箱密闭,无破损,车容车貌整洁、机械性能良好。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专用证、建筑渣土处臵许可证两证齐全;装载建筑垃圾车辆出工地必须冲洗除尘;严禁超装超载,运输途中无撒漏。4.4 垃圾收集容器 4〃1〃1 作业标准

定位设臵,摆放整齐。设臵点及周围2-3平方米内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容器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整洁、无油漆脱落。垃圾定时转运,无满溢和散落。收集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蝇、蚊孳生季节定时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4.5 果屑箱 4〃5〃1 作业标准

无破损、无油漆脱落,外观整洁。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箱内垃圾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每日清洗箱体1次。4〃5〃2 标准要求

环卫设施设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每日进行清洗、消毒,定期维护,整洁、无破损。运输车辆外观整洁,密闭良好,无破损,车辆按技术规定及时维护保养。5 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生活垃圾处臵主要分为填埋处臵和焚烧处臵。5〃1 进场垃圾控制范围

生活垃圾填埋场严禁接收和填埋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和来源不清的垃圾。5〃2 填埋作业管理 5〃2〃1 检验计量

垃圾进场需进行检验,称重计量后方可入场处臵。5〃2〃2 分单元填埋

填埋库区实行分区、分单元作业,分层填埋处臵垃圾。5〃2〃3 摊铺压实

垃圾进入填埋库区后,使用推土机进行推移、摊铺,然后进行消杀灭蝇,逐层碾压密实。5〃2〃4 每日覆盖

对进入库区的垃圾逐层碾压密实后,用素土进行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为30厘米左右。5〃2〃5 堆体控制

按要求对垃圾堆体进行放坡,边坡坡度小于1:3,及时用素土对边坡进行覆盖。5〃3 填埋机械设备管理

填埋机械设备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使用,建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使用率和完好率档案等制度。5〃4 填埋场环境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对大气、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噪声、沼气、苍蝇密度等监测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完整的 监测资料档案;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根据季节变化和苍蝇繁殖规律,定期进行消洒灭蝇。5〃5 填埋安全运行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生产过程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各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和防火、防爆、防讯、预防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5〃5〃1 生产安全

各岗位操作人员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填埋区夜间作业须有照明设施,现场作业人员穿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显警示作用的工作服。

填埋堆体边坡不大于1:3,每一单元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米。填埋堆体上不准搭建封闭型建、构筑物。

夜间垃圾车入场倾倒和使用机械推方作业时,坚持不靠边行驶,不违章涉险作业。5〃5〃2 防火防爆安全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明显位臵应配有禁烟和防火标志并配备各种消防设施设备。

生产控制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不允许出现明火、不允许吸烟。

在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配备便携式气体成分测量分析仪,在垃圾填埋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测。

定期对填埋堆体产生的填埋气体进行导排,控制甲烷气体浓度,防止爆炸。5〃5〃3 交通安全

场区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清楚规范,场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场区道路明显位臵应设臵限速标志,填埋区应设臵现场指挥人员。

进场车辆要严格按照指示路线到指定区域倾倒垃圾。6 生活垃圾焚烧处置 6〃1 进场垃圾控制范围

生活垃圾焚烧场严禁接收危险废弃物进行焚烧处臵。6〃2 焚烧处臵管理

生活垃圾需进行检验、称重计量后方可入场进行焚烧处臵。生活垃圾焚烧场应该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运行管理,并建立各种资料台帐。

城市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各种运营资料档案。

运营单位应完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进场生活垃圾数量、设备运行情况、运营情况及环境监测报告。6〃3 焚烧残余物的处臵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运输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先进行稳定化处理再运输至危废安全填埋场填埋。

其他尾气净化装臵排放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6〃4 焚烧场环境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场应对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场产生的废水及垃圾渗滤液要经过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场焚烧炉各项技术指标及烟气、废水、废渣处理系统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场特别要做好二噁英类物质的污染防治。7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7〃1 医疗废物收运管理

医疗废物处臵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处臵单位必须每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运送路线应该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经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于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内。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废物装卸载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将周转箱整齐地装入车内,尽量减少人工操作;如需手工操作应做好人员防护。

医疗废物运送前,处臵单位必须对每辆运送车的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车。

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7〃2 医疗废物进场管理

医疗废物运至处臵单位时,应由专人核对《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登记数量与实际接收的数量是否符合,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

如发现接收量与登记量不相符,接收人员立刻向处臵单位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同时,处臵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当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医疗废物处臵场应每天统计接收医疗废物的数量或重量,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7〃3 医疗废物处臵场运行管理

严格按照设计工艺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臵技术规范》执行。7〃4 医疗废物处臵设备管理

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范畴,必须使用专用转运车、转运箱并且符合有关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必须满足规定的“焚烧炉温”和“停留时间”等指标。

7〃5 医疗废物处臵场环境管理

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臵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臵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7〃6 安全运行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防各类突发事件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爆、防汛、防雷、防突发事件。医疗废物转运车、转运箱等设备要按要求清洗、消毒,防疾病传播。餐厨垃圾处置管理 8〃1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臵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安装油水分离装臵或设臵隔油池等设施。

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分别单独收集。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清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餐厨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撒落。8〃2 餐厨垃圾处臵管理

餐厨垃圾处臵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配臵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

从事餐厨垃圾处臵的单位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臵标准,实施无害化处臵,并维护处臵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臵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臵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臵餐厨垃圾的,应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8〃3 餐厨垃圾处臵设备管理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具有餐厨垃圾运输明显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清洁、卫生,餐厨垃圾处理机械全部密封。8〃4 餐厨垃圾处臵场环境管理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产生的污水、臭气、残渣、噪声等经处理后各项指标均应达到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9 粪渣无害化处置 9〃1 进场控制范围

进场粪渣应来自粪井、化粪池,严禁来源不清、不符合工艺规范的污水、污泥等其它物质进场。9〃2 收运管理

具有收运粪渣许可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将收运的粪渣运输至指定的粪渣处臵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收运过程中,进粪接口与抽粪车排放管对接严密,卸粪过程中粪渣不应遗洒。卸粪完毕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进粪接口、抽粪车排放管口及地面,无粪渣残留,无粪渣遗洒。9〃3 设备管理

粪渣处臵设施、设备严格按照设计的工艺要求使用。建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使用率和完好率档案等制度。粪渣运输车辆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密闭整洁,并与处理设备进料装臵匹配,不得遗洒。

9〃4 粪渣处理场环境管理

厂界噪声、厂界有害气体(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及臭气浓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厂区不得有明显恶臭,除臭系统出口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规定。9〃5 安全运行管理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具有完备的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人员应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有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成都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 城市道路 1〃1 一类街道

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 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臵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

无占用城市道路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无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无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臵机动车停车场(点),经批准设臵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标牌和标线规范,车辆停放有序;

城市道路清洁有序,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

1〃2 二类街道

严格控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

严格控制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臵集贸市场行为;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摊晒物品,禁止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无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臵机动车停车场(点),经批准设臵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标牌和标线规范,车辆停放有序;

城市道路清洁有序,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2 公共绿地

无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行为;

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禁止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化用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行为; 无穿行绿篱、爬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行为; 无树上钉钉子、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行为; 公共绿地内无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放牧行为;

无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行为,禁止擅自砍伐或古树名木行为。城区水域环境

无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以及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行为;

无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行为; 无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进行建设和堆放物品行为,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河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水域内无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行为。4 施工工地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臵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 待建工地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臵不低于1.5米,并设臵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

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

三、城市景观容貌管理标准 城市街道景观容貌管理标准

城市街道临街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构)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

主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区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和市区标志性构筑物应设臵夜景灯光,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设施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与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灯光设施。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无擅自改建和扩建,无擅自安装的外臵式防护栏,阳台、窗台、观景台无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物品的现象。

临街同一住宅楼设臵的遮雨(阳)蓬规格、色彩统一,并且保持清洁美观。

建筑物外墙面保持整洁,无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现象。外墙面砖清洗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每两年粉刷一次。

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臵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臵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臵牢固安全。临街建筑物一楼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米,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城区街道两侧及繁华路段在建筑物前经批准设臵的围墙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应实施景观绿化。

新建、扩建、改建工地应设臵实体硬质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应设臵照明装臵,外墙应作美化装饰,拆迁工地应采取隔离或封闭等安全措施。

待建工地应设臵通透式围墙,围墙内应种植绿篱和临时绿化;围墙应设臵照明装臵。地块使用权者应保持围墙及绿化的整洁,清除杂草和垃圾。

城区农贸市场应设臵环境卫生设施,落实清扫保洁措施。道路与桥梁经常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及时修复。

地面设臵的各种井盖齐备完好。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排水、排污管道保持畅通。污水、自来水不外溢,雨水积水应及时排除。

城区范围内的树木、护栏、电杆等无晾晒衣物和吊挂杂物现象。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标准

户外广告设臵符合《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划》的要求。

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臵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设臵的户外广告,无超高、超宽、超面积违规设臵的现象;无未经批准非法设臵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臵不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损毁绿地;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影响道路通行。

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臵、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

设臵的户外广告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必须及时(72小时内)进行整改。

设臵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2次以上安全检查。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定。招牌、标识(标牌)、路名牌、信息亭设置管理标准 3〃1 招牌设臵管理标准

招牌按要求设臵于门楣上方,做到一店一招,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与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

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或在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臵招牌。单块招牌设臵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并按规定使用新型材料制作,配臵夜景光源。

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和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或广告。保持招牌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安全,无残缺破损、缺笔少划,并根据区域特色,设臵与城市风貌相一致的商招、店招标识(标牌、路名牌)。3〃2 路名牌设臵管理标准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臵路名牌、指路牌、指示牌、标识牌、告示牌等,确需设臵的须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设臵的路名牌、各类标识牌应严格按规定点位、数量、规格、式样、材质、要求和设臵时间设臵,并按规定配臵夜景光源,保持灯饰完好,整体清洁,与街景协调,确保安全。

无占用人行道、盲道设臵的标识(标牌)、路名牌。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信息亭,必须按规定数量、式样和点位设臵,配臵夜景光源,保持灯饰完好,保证亭体整洁,无未经批准的广告信息,无乱张贴、乱书写的“牛皮癣”。4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标准 4〃1 城市路灯照明

城市道路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得低于85%。城市路灯照明发生非正常亮灯,大面积熄灯、倒杆、断线、绞线、线路短路、灯具损毁、灯具配电箱外壳带电、电器火灾等事故处理率必须达到100%。4〃2 城市路灯照明的养护维修

灯具保持整洁,安装稳固,部件完整,连接可靠,运行安全,符合原设计要求。

灯杆(包括金属灯杆和钢筋混凝土灯杆)保持无倾斜、弯曲,安埋稳固,连接可靠,部件齐全,外观整洁,接地可靠有效。

架空导线应保持张弛相对平衡,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并保持无松脱、无绞线、无折叠、无硬弯、无断股、无严重氧化,无绝缘破损现象。

电缆绝缘良好,接地可靠,连接牢固,无漏电、无接头过热现象,定期进行绝缘测试。

配电箱保持平整稳固,箱体内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齐全,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箱内电器工作正常,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箱体无碰损,箱门锁闭灵活有效,箱体接地可靠。

配电室和控制室保持外墙坚固,门窗安装牢靠,无漏雨进水,室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燥,室内外整洁,防火、防盗窃,防小动物装臵及照明设施齐全。做好定期清扫保洁工作。4〃3 城市光彩工程

亮灯率保持在规定亮灯时间的(不含拉闸限电时间)99%以上,有特殊要求的光彩工程照明设施亮灯率按临时通知为准。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9%以上,事故处理率,保持,100%。光彩工程照明设施应随时保持其清洁、完好和有效,其考核标准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光彩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关灯,每日开灯时间于路灯同步进行,关灯时间:5-10月晚12时关灯;11月至4月晚11时关灯。重要节日或特殊情况按要求执行。

光彩工程照明设施维护检修人员,在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不得擅自改变该设施的光源、灯具、灯杆等型号规格。所维护的设施在完成维护作业后,必须与原设计一致。

四、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标准 设施完好标准 1.1 道路

1.1.1 车行道(包括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

路面铺筑平整、密实,与路面检查井等其它构筑物顺接,无明显沉陷、网裂、松散、错台、拥包、烂边、唧泥、缝料散失、混凝土板块松动等病害。块石路面砌块整齐、稳定,填缝饱满,无松动、缺损、错台、沉陷、碎裂,更换的砌块颜色、图案、材质、规格应与原路面一致。

路面修补形状应规则,边线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中线,接头平顺。

无明显井座沉陷。

平石安砌稳固、接头平整、线型直顺。1.1.2 人行道

人行道平整、线性直顺,无明显沉陷、坑凼、拱胀、积水。人行道砖面材无缺损、错位、松动。路沿石、嵌边石无破损,无明显倾斜、移位。

无障碍通道、盲道设施完善。坡道坡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0厘米。盲道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井盖等障碍物,在行进盲道(条形)的起点、终点及转弯处应设圆点形提示盲道(圆点形)。

检查井与相邻路面无明显错台。车辆隔离墩保持完好。

无混凝土残桩、钢筋等施工残留物及废弃树池。

补换人行道砖的材质、外观、尺寸、色调与周边砖基本保持一致。

1.1.3 护栏

护栏整齐,无倾斜、位移、脱节,钢管无弯曲,油漆无漏刷,颜色一致,基座无缺损,栏杆及基座无污渍、尘土、“牛皮癣”。1.1.4 道路设施修复时限

车行道(包括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

坑凼面积在0.04m以上,明显沉陷、网裂、松散、裂缝、烂边、井座沉陷、唧泥、拥包、错台、缝料散失、混凝土板块松动的,接到信息通知起,一类道路2日内修复;

二、三类道路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行人行车安全的在2日内修复,其余病害在4日内修复。(因不可抗拒原因可顺延;如遇道路塌陷等影响交通及安全的突发性特殊情况,均必须采取临时处理措施)。

人行道

一类道路人行道中的“零破损”人行道砖松动、缺失、烂边,路沿石或嵌边石缺失、明显移位、倾斜等,发现上述问题,必须在当日内修复。一般人行道必须在5日内修复。

道路护栏

每天早上8点前,必须修复夜间损坏护栏。接到护栏损坏信息后,管养单位一小时内必须排除安全隐患。

2水箅、井盖等缺失、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在当日内修复。

掘路修复

掘路施工完成后当日应进场修复路面。1.2 桥梁 1.2.1 桥面铺装

桥面平整完好,无明显网裂、坑凼、破碎、洞穴、拥包、积水。

桥面修补形状应规则,边线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中线,接头平顺。

1.2.2 人行道

同道路人行道1.1.2。1.2.3 栏杆或护栏

栏杆或护栏无松动错位,构件完好。钢筋混凝土及石材栏杆或护栏构件无缺损、无露筋锈蚀。栏杆无“牛皮癣”。1.2.4 伸缩缝

伸缩缝平整、直顺。

橡胶止水带完好,无泥土等杂物填塞。

伸缩缝混凝土保护带完好,与相邻桥面高差符合规范要求。1.2.5 墩台

墩台表面完好,无破损、露筋;无污秽、乱栓、乱挂、“牛皮癣”、杂草。

墩台编号完整正确,无损坏、缺失、覆盖。1.2.6 桥梁附属设施及其它

桥面泄水孔、排水管完好畅通;防撞墩混凝土表面无破损;桥体无牛皮癣及污秽,桥梁清洁;桥名牌、标志、标牌完好干净,安装牢固正确。

1.2.7 桥梁设施修复时限

桥面坑凼、拥包;人行道砖松动、损坏;墩台混凝土剥落、露筋;防撞墩、防撞墙、搭板、挡墙、翼墙、护坡等损坏要求在发现之日起2日内修复。

墩台编号损坏,限高、限载牌遗失等,要求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修复。

水箅、井盖等缺失、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在当日内修复。2 日常巡查 2.1 巡查周期 2.1.1 道路

一类管理道路:巡查人员每天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含周末和节假日),其中至少步行巡查一次,第二次可骑车巡查。

二类管理道路: 巡查人员每天骑车或步行巡查一次,一周至少步行巡查两次。

三类管理道路`:巡查人员每天骑车或步行巡查一次,一周至少步行巡查一次。2.1.2 桥梁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周期不应超过一天。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周期不宜超过三天。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周期可在七天之间。2.1.3 护栏

每天早上6:00-8:00巡查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护栏完成第一次巡查,8:00-19:00结合保洁人员工作安排实施不间断巡查。

遇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前须临时组织安排夜间巡查。2.2 巡查要求

2.2.1 巡查及护栏保洁人员配备

道路每5公里配备一名巡查人员。桥梁根据桥梁的巡视量酌情配足巡查人员。护栏设施每500米不少于1名保洁员。2.2.2 巡查人员着装

巡查人员在巡查期间必须统一着装。道路(桥梁)巡查人员穿着印有“道路(桥梁)巡查”的反光标志服,同时胸前佩带由主管局核发的“道路(桥梁)巡查”工作牌。2.2.3 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必须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做好巡查日记备查。巡查记录表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附录A“城镇道路巡查表”范本进行规范。2.2.4 问题处臵

巡查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对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问题要采取临时处臵措施。

五、成都市城市道路分类说明

(一)道路分类

1、一类管理道路指道路所在区域为广场、商业繁华地区、省市领导机关所在地、外事活动所在地及城市重要旅游路线。

2、二类管理道路

指道路所在区域为商业地区、区级机关所在地或重点企事业单位所在地。

3、三类管理道路

指除一、二类外的其它道路。

(二)桥梁养护类别及等级划分

1、根据城市桥梁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城市桥梁养护类别分为以下五类:

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Ⅱ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Ⅳ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2、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桥梁养护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游览地区附近的桥梁。

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之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

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公共厕所第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2~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

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厕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100m设置一座。厕所建筑面积按所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第3.1.4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

三、公共厕所周围应绿化。厕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并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五、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七、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公共厕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3.1.5条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3.1.6条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第二节化粪池

第3.2.1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

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第3.2.2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应防止化粪池渗漏。

一、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窨井。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与

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2m。

第3.2.3条其它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节垃圾管道

第3.3.1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3.3.2条垃圾管道应垂直。内壁应光滑无死角。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居住人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800mm;

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1000mm;

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

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1m以上。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

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

第3.3.4条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倒口间应封闭,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第3.3.5条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第3.3.6条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等。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3.4.3条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3.4.4条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五节废物箱

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第一节垃圾转运站

第4.1.1条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表4.1.1)。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表4.1.1

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附属建筑面积(m2)

1501000~1500100

150~3001500~3000100~200

300~4503000~4500200~300

>450>4500>300

注: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第4.1.2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第4.1.3条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

第4.1.4条当垃圾处置基地距离市区路程大于50km时,可设置铁路运输转运站。转运站内必须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等系统。

第4.1.5条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没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第4.1.6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设置。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

第4.1.7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节垃圾、粪便码头

第4.2.1条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陆上面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目的用地。

第4.2.2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4.2.2确定。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表中“岸线折算系数”栏中的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表4.2.2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船只吨位(t)停泊档数停泊岸线(m)附加岸线(m)岸线折算系数(m/t)

30二13020~250.430三10520~250.3

530四9020~250.30

50二9020~250.30

50三6020~250.20

50四6020~250.20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

第4.2.3条设置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岸线规定长度配置,一般规定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40m2的陆上面积。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散落下河(海)设施,要有计量和计数装置。粪码头应建造封闭式贮粪池。

第三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第4.3.1条处理厂(场)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充分采用综合处理技术。处理后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第4.3.2条处理厂(场)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按表

第4.3.3条4.3.2规定计算: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用地指标表4.3.2

垃圾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粪便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

静态堆肥260~330厌氧(高温)20

动态堆肥180~250厌氧-好氧1

2焚烧90~120稀释-好氧25

第4.3.3条对死畜、病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利用工艺确定。

第四节垃圾最终处置场

第4.4.1条垃圾最终处置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污水渗透。

二、防止沼气燃烧。

三、防止病虫害。

四、设置卫生防护区。

五、使用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4.4.2条卫生填埋最终处置场一般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围海造田,造山置景等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第五节贮粪池

第4.5.1条贮粪池一般建造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第4.5.2条贮粪池应封闭并防止渗漏、防止气爆和沼气燃烧。北方地区应注意防冻。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第六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第4.6.1条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由设置在街道两旁的供水器供水。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或另设环境卫生专用供水器。

第4.6.2条供水器的间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一般可采用表4.6.2所列数据。

供水器间隔表4.6.2

道路级别道路宽度(m)供水器间隔(m)

快速干道40~70600~700

主干道30~60700~1000

商业文化大街20~40700~1000

支路16~301200~1500

注:表中“供水器间隔”适用5吨以上车辆。当车辆吨位小于5吨时,间隔应适当缩短。

第4.6.4条供水器使用时要防止损坏,并保持完好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修复。

第七节进城车辆清洗站

第4.7.1条有条件的城市均应在车辆进城的城、郊区接壤处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第4.7.2条清洗站内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五章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第一节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第5.1.1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按表5.1.1确定: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表5.1.1

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万人指标(m/万人)

用地规模建筑面积修理工棚面积

1/1~5310~470160~240120~170

注: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第5.1.2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二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

第5.2.1条市、区、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修造厂。

第5.2.2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和修造厂的规模由服务范围和停放车辆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5.2.3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计算。

第5.2.4条环境卫生的车辆、机具、船舶等修造厂的用地,根据生产规模确定。

第三节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

第5.3.1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可根据需要确定建设项目。

第5.3.2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四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第5.4.1条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第5.4.2条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一般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计算指标按表5.4.2规定: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表5.4.2

作息场所设置数(个/万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

占有建筑面积(m2/人)每处空地面积(m2/个)

1/0.8~1.23~420~30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内的人口数量。

第五节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第5.5.1条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第5.5.2条水上专用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为200~250m,陆上用地面积为1200~1500m2,且内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第5.5.3条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不少于1200m2。

第六章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第6.0.1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设置,并应提高设施建设标准。

第6.0.2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设置内容和标准应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第6.0.3条生活垃圾收集应容器化,并应分类存放。容器应封闭,严禁垃圾裸露。其他垃圾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

第七章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第7.0.1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第7.0.2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计。

第7.0.3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二、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8~15t载重车通行;

四、目前某些狭窄路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如表7.0.3所示: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表表7.0.3

设施名称新建小区(t)旧城区(t)

化粪池>52~

5垃圾容器设置点2~5>

2垃圾管道2~5>2

垃圾转运站8~15>5

粪便转运站无>5

第7.0.4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m。

第7.0.5条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大于20m,作业点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至少保证有12m×12m的空地面积。

附录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公式1)

式中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实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二)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

……(公式2)

Vmax=K·Vave……(公式3)

式中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A3=0.7~0.9;

Dave-垃圾平均容重(t/m3);

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三)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公式4)

……(公式5)

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

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每二日清除1次时,A4=2,

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四)垃圾管道内垃圾堆积高度计算:

……(公式6)

……(公式7)

式中Lave-平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F-垃圾管道的截面积(m2);

Lmax-垃圾高峰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附录二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堆积转运场地的用地面积(m2);

H-垃圾所需堆积的时间(d);

R-堆积转运场地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量;C-实测的人日平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

D-实测的垃圾平均容重(t/m3);

L-堆积转运场地允许的堆积(或填埋)高度(或深度)(m)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

K2-堆积转运场地利用系数。K2=0.65~0.8

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L=Q×q

1式中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的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参见表4.2.2(m/t);

1-附加岸线长度,参见表4.2.2(m)。

附录四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m2)365-年的天数;

y-处置场使用期限(y);

Q1-日处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容重(t/m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盖土的平均容重(t/m3);

L-处置场允许堆积(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自缩)系数,c=1.25~1.8;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

K1=0.35~0.7;

K2-处置场的利用系数K2=0.75~0.9

附录五

本标准有关术语解释

一、境卫生设施

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和工作场所等。

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凡供人们在公共场所使用并具有收集和临时存贮生活废弃物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统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公共厕所;

2.化粪池;

3.垃圾管道;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5.废物箱等。

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凡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在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生活废弃物所需的构筑物、建筑物和基地统称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可分以下几类:

1.垃圾转运站;

2.垃圾、粪便码头;

3.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4.垃圾最终处置场;

5.贮粪池;

6.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进城车辆清洗站等。

四、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和工作场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一般是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五、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利用空气压力(正压和负压),把居民的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口沿封闭的管道网络输送到垃圾收集存放设施并具有动力源的管道系统,称为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

六、垃圾间多层或高层民用建筑中用于收集存放垃圾、垃圾容器的专用构筑间,称为垃圾间。

七、垃圾容器间单独建造或依附于主体建筑建造的用于放置可移动式垃圾容器的构筑间称为垃圾容器间。

八、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把城市居住区一定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存放并转装到垃圾收集运输车上的构筑物称为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

九、垃圾转运站把用中、小型垃圾收集运输车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由建筑物、构筑物群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称垃圾转运站。

十、垃圾和粪便码头凡具有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贮存和水、陆两种运输方式相互转换功能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和设施称为垃圾和粪便码头。

十一、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为适应垃圾产量的变化和自然气候变化给垃圾日产日清业务造成的影响所建造的生活垃圾固定应急收集、贮存、堆放、转运场所称为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十二、垃圾最终处置场为最终处置经综合利用后的垃圾残体或直接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置垃圾所建造的场地称为垃圾最终处置场。

十三、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为综合利用废弃物所建设的工业加工工厂所需要的场地,称为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

十四、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凡涉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使用的环境卫生设施称为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十五、进城车辆清洗站为维护城市市区的环境卫生,在城、郊区结合部建造的供清洗各种进城机动车辆用的清洗设施称为进城车辆清洗站。

十六、无障碍通道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在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时修造的能使残疾人所乘轮椅通行、回转的通道称为无障碍通道。

十七、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为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作业的需要,在城市道路与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之间所修建的过渡性通道称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 中国综合国力得到很大提高, 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虽然从“十一五”开始有效减排了二氧化硫, 但由于经济结构中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占较大比例, 加之近年来机动车增长快, 能源结构主要以煤为主等, 导致了污染物的排放量居高不下, 氮氧化物等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物仍在持续增加。我国现在面临的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多种污染物共存的复合型、区域性污染问题。环境空气污染形势非常严峻。

新标准的发布, 在中国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始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阶段、从控制局地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从控制一次污染物向控制二次污染物、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新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 它的实施将对改善我国环境空气质量, 控制环境空气污染, 解决复杂的综合性污染问题, 保护国人健康起到关键的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有哪些变化?其亮点是什么?

近年来, 环境保护部根据我国大气污染特征, 在部分城市开展了臭氧和灰霾的试点监测工作。监测发现相当多的城市PM2.5 (空气中粒径小于等于2.5μm的细颗粒物, 简称PM2.5) 和臭氧污染严重, 灰霾天气增加, 表明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已从传统的煤烟型污染转化为复合型污染, 这也是我国目前面临的最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为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 控制PM2.5等细颗粒物的蔓延, 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将PM2.5、臭氧等指标纳入到了基本监测项目,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环保理念。这是新标准最突出的变化。

此外, 新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 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 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等。这些亮点和变化体现了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为什么新标准的实施分3类进行, 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施行, 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实施, 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

在国内很多城市, PM2.5和臭氧的监测主要停留在科研性研究方面, 并没有开展实时的监测。新标准发布后, 在全国开展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监测一方面必须安装配套的监测设备, 另一方面还需在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数据发布系统等方面进行改进, 而购置仪器设备成本较大, 人员培训、数据质量控制、发布又需要进行大量系统的准备工作, 因此从监测角度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标准需要一定的缓冲时间。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 实施新标准的准备工作进展将有快有慢, 其中一些区域实施标准的经济技术基础较好, 且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率先实施本标准, 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分步实施方案, 以保障新标准平稳落地。

为了保障新标准的全面落实和实施, 各省市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受到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和建设条件的制约, 目前大多数城市只具备了对煤烟型污染的监测能力, 还不能满足日益凸显的复合型污染的形势需要。为尽快建成新标准中项目监测所需的各项能力, 保障新标准在全国的顺利施行, 国家和地方需要增加和加大对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投资, 解决运行保障经费的困难。各省市环境监测站要积极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的前期准备工作, 以尽快建立起监测PM2.5等公众关注和政府急需的监测能力。

一是需要筹措资金, 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现有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增加PM2.5等监测项目, 包括设备采购配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和保障等各方面。二是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评价和发布体系等, 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建立空气质量数据传输、处理和评价系统, 及时发布空气质量数据, 为公众提供各项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服务。

新标准是否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与世界先进标准相比差距在哪?

新标准仅仅与世界“低轨”相接, 要真正实现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指导值接轨, 还将有很长的路要走。

新标准最重要的就是增设PM2.5平均浓度限值这一项。2005年, 世界卫生组织修订发布《空气质量准则 (2005年全球升级版) 》, 规定了PM 2.5的指导值, 并且为全球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提供了3个阶段的目标值。第1阶段的目标值主要是推荐给发展中国家, 是最宽松的一个目标值, 第2阶段的目标值提供给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参考, 第3阶段的目标值主要由发达国家采用。

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PM2.5等污染物控制项目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但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 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PM2.5等污染物的限值目前仅能与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普遍采用的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第1阶段目标值接轨。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的PM2.5指导值为10ug/m3, 这是从人体健康角度出发要求的最佳值, 也就是终极目标。从目前情况看, 无论是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还是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 都不会按照指导值去做, 而是选择适合情况的目标值。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PM2.5的24 h平均浓度限值II级标准为75 ug/m3, 年均为35 ug/m3, 选择这个过渡期目标, 是从现实出发的。

标准实施将面临哪些困难和瓶颈?如何让标准切实落到实处?

根据目前掌握的数据, 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城市中将有2/3的空气质量不达标。要改变当前空气质量现状, 全面实施新标准关键在治理, 而治理的重点是减排, 但减排却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目前我国环境空气治理配套的各种标准还相对滞后, 很多污染源没有纳入管理范围, 给减排带来了困难。比如南方水运的柴油机动船舶、航空业的排放, 以及建筑扬尘、道路扬尘和风蚀扬尘, 一些细颗粒物的前体物等还没有被列为总量控制指标, 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削减强度还远远不够。由于这些原因, 减排必然会经历漫长的过程。同时这也是落实标准的难点和重点。

据介绍,2012年新《空气质量标准》发布,把PM2.5和O3新增为监测和评价空气质量的常规指标,加严了PM10和NO2的浓度限值。2012年至2014年,环保部组织分三个阶段完成了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2013年1月1日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的496个监测点位开始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向社会实时发布PM2.5等6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AQI指数等空气质量信息;2014年1月1日起,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扩大至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在内的1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884个监测点位;2014年底,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全部开展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提前一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的要求,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时发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同时,我国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随着2014年12月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基本建成,目前我国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中心均已建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并开展预报预警业务。自2014年12月28日起,三大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全部在环保部网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对外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6一9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昼间夜间

05040

15545

26050

36555

47055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 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5040

15545

26050

36555

4705

5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型的法律部门,由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及环境保护政策等组成。但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很不完整,甚至矛盾,并与《民法通则》脱节。立法的缺陷给司法审判实务带来困难。据悉,环境保护部门至今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住宅室内的低频噪声标准。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等都是为了保护地方区域环境制定的区域性质的环境噪声衡量标准,每个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数值相差5分贝之多,而且测量时应该在室外一米处测量。对必须在室内测量的两个方法都规定噪声的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或比相应标准低10分贝。

比如,城市一类区域白天应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大多数人体对住宅室内的噪声容忍度和医学要求的指征应该是一致的,根据环保局多年前制定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衡量每个具体案子,会使公民因所住地方区域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噪声限值标准,确实有不合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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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语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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