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煜:
本院审理原告李广坚与被告黄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广坚装修款119000元及该款的利息(以欠付装修款11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至还款之日按2024年4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黄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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