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一、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已成立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已于2019年12月正式成立。兴银理财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更是兴业银行旗下专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业务、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理财产品的持牌金融机构。兴银理财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二、部分存续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
出于专业分工的考虑,部分存续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可能将由兴业银行变更为兴银理财。考虑到理财产品管理人变更安排的可能性,兴业银行现拟对部分存续理财产品(详见附件1:理财产品清单)的销售文件进行变更(详见附件2:具体条款变更)。
三、部分存续理财产品的赎回
(一) 若您不接受上述变更的,请您根据您持有的产品具体情况进行赎回退出:
1、部分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详见附件3:可赎回理财产品清单1)增加“临时开放期”,您可在【2020】年【5】月【15】日【15:45】 至【2020】年【5】月【18】日【15:45】办理产品的赎回手续。
本产品赎回单位净值为最后一个开放日当日(【2020】年【5】月【18】)兴业银行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若您选择赎回,赎回份额将在赎回确认日得到确认,您应得到的赎回金额=获得确认的赎回产品份额×赎回价格,赎回款项将于确认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账。本次临时增加开放期不影响原定投资周期的天数和超额业绩报酬计算。
2、部分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详见附件4:可赎回理财产品清单2)按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您可按约定的赎回期内办理预约赎回。
3、部分高频开放式理财产品,即“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详见附件5:可赎回理财产品清单3)按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每日开放赎回,您可按约定每日提交赎回申请。
(二) 如投资者未在上述时间内办理赎回的,则视为投资者已同意前述销售文件变更。
四、特别说明
兴银理财作为兴业银行100%控股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业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将承接兴业银行原从事理财产品投资管理运作相关的专业人员,该等变更不会造成管理人经验、技能等的减弱,也不会因管理人的变更给理财产品的收益表现带来负面影响。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理财产品清单
附件2:具体条款变更
附件3:可赎回理财产品清单1
附件4:可赎回理财产品清单2
附件5:可赎回理财产品清单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理财产品清单
附件2:具体条款变更
《销售协议书》中增加以下条款: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乙方(兴业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产品管理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乙方依法设立的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理财子公司”),即本产品管理人将从乙方变更为乙方理财子公司。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知悉变更产品管理人的可能性并同意在变更后无条件继续作为本产品的客户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产品管理人变更时无需再次获得甲方确认;乙方应通过兴业银行营业网点或兴业银行网站(www.cib.com.cn)对其本协议下的产品管理人变更事项进行公告,甲方可以通过兴业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了解产品管理人变更的信息公告。甲方有义务按照公告要求配合乙方办理乙方要求的一切手续。产品管理人的变更自乙方公告中明确的转让生效日期起生效,即使甲方不予配合办理上述手续,亦不影响产品管理人变更的效力。
上述产品管理人的变更并不必然发生,若甲方无法同意并接受乙方所揭示的本产品未来存在的变更产品管理人的可能性,甲方应谨慎考虑购买本款本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书》中增加以下条款:
“产品管理人变更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兴业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可能将本协议项下的产品管理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兴业银行依法设立的理财子公司,即本产品管理人可能从兴业银行变更为兴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即使产品管理人变更后,新任产品管理人也将依照本产品销售文件项下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为客户提供服务。”
附件3:可赎回理财产品清单1
附件4:可赎回理财产品清单2
附件5:可赎回理财产品清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