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集资类犯罪案件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该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
为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2018年以来审结并生效的该类案件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以期对预防集资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宁波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1】
被告人杨某集资诈骗、被告人黄某、姜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民间借贷背后的集资诈骗陷阱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开始,被告人杨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2015年5月,杨某与宁波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处理)商定,由杨某支付一定报酬,A公司帮助杨某组建一家财富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
同年 6 月,杨某与被告人黄某等人成立宁波六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公司),并聘用被告 人姜某等人担任中高层管理人员,搭建网络平台“六顺财富”,同时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地成立多家分公司、门店,通过 网络上宣传、门店业务员发宣传单、组织开会、客户介绍客 户等方式,以资金用于投资其他公司、新能源汽车项目等名 义,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集资款主要 以“借新还旧”方式支付投资人本息,小部分用于维持六顺 公司自身运营、归还杨某债务等。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案发,六顺公司以上述方式,向约2000人募集资金约5.61亿元,除支付部分投资人本息外,实际骗得430多名投资人共计8420余万元(不包含浙江舟山、江苏江阴地区门店的集资款)。黄某、姜某等人根据六顺公司安排参与募集资金。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姜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19年11月7日作出判处:被告人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黄某、姜某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个别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842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欠下巨额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成立公司,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杨某没有偿还能力,还本付息靠借新还旧,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近年来,一些民间借贷案件的背后,往往显现出非法集资的阴影,一些经营者的资金系通过非法集资获取。一旦借款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付出资人的本息,就会造成出借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 2】
被告人王某、俞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打着养老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
一、基本案情
从2014年开始,陈某(另案处理)设立浙江度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生态农业、千岛湖养老项目向社会公众宣传,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俞某受陈某指派,负责“浙江度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姚黄家埠营业部”具体业务,直接吸收社会资金541万余元,实际未兑付326万余元。
2019年3月25日和同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俞某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2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俞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俞某起次要作用,且均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上述情节,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0年12月30日作出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按比例发放给相应投资人,责令被告人王某、俞某继续退赔相关涉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广大群众对优质养 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于此同时,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频繁发生。个别犯罪分子以养老产业为幌子,打着“养 老”的旗号,以提供“养老项目”“养老服务”“老年公寓” 等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祖、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 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资金,使众多被害人利益 受损,甚至造成部分老年被害人多年积攒的养老金血本无归。
借此案提醒广大群众,选择养老项目时应全面核查,务必谨慎对待,不要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并劝告身边的亲人朋友,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 3】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一、基本案情
乾库(厦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库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均为阮某某(另案处理)。
乾库公司成立后,以销售北京瑞奇融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瑞奇财富系列”基金为由,许诺固定年利率18%-36%,在互联网上设立数个网站,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线下宣传,在宁波地区销售理财产品, 并在线上进行注册,投资款项由乾库公司直接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
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乾库公司违规收取投资人资金、自设资金池的情况下,租用办公用房,以乾库公司宁波分公司名义,聘用张某 1、陈某 1、陈某 2、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员工,通过开办金融讲座、开年会、答谢会等方式,向上千余人次宣传乾库公司的经济实力,并承诺返本付息,帮助乾库公司向社会公众销售“瑞奇财富系列”基金理财产品,从中赚取投资金额5%的好处费。
截止案发,共向187人募集资金1.6亿余元,兑付利息共约0.5亿元,造成上述人员损失计1.1亿余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1年3月10日作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张某某在所涉非法吸收资金范围内对造成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与其他同案人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三、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从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两者的概念看,私募基金与非法
集资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是,私募基金的运行很容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如果私募基金募集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大特征, 那么基金公司和从业人员就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 4】
被告人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投资理财陷入非法集资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林某担任红上诚诚(上海) 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业务,在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推介、销售“红小宝”“红大宝”“保理业务”等理财产品,并承诺相应的年化固定收益。
在上述期间,林某负责的北仑分公司通过销售上述理财产品的方式,累计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5700余万元。林某除领取基本工资外, 还对所辖区域内的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应比例的提成,共约40万元。截至案发,北仑分公司所销售理财产品未兑付金额共计2360余万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林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红上诚诚(上海)商务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负责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林 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 轻处罚。
2021年4月16日作出判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红上财富(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所设线下门店的系列案,被告人林某作为红上诚诚(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的负责人,通过开设门店,口口相传、微信宣传等途经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
林某原系平安银行理财客户经理,上级公司就是看重其在银行工作的资源和人脉,采用“人才引进”的方式任命其为分公司负责人,而集资参与人也是基于对林某身份和背景的信任,更容易参与集资。该系列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总涉及未兑付资金约40亿元。
【案例 5】
被告人邹某某、贺某、王某某、朱某某、胡某某集资诈骗、
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利用 P2P 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初,被告人邹某某、贺某、朱某某、胡某某购买杭州醉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线运营“博安杰”互联网借贷平台,以胡某某的银行账户作为资金池,雇佣被告人赵某某制作虚假借款标的,以 9%-15%年化收益率、返现、实物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平台运营期间,以“借新还旧”的模式维持运转,因运营成本大,没有盈利能力, 造成巨额亏损。邹某某、贺某、朱某某、胡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继续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利用平台自有资金虚假满标,导致资金缺口持续扩大。其间,邹某某等人非法集资共约 1.4 亿元,截至案发,造成被害人该期间投入的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未能兑付。
2018年5月8日,邹某某、贺某、朱某某、胡某某一方以3650万元的价格将杭州醉美公司及“博安杰”平台转让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则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和其他四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博安杰”平台非法集资。双方约定,王某某先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由邹某某一方继续负责平台运营和平台转让前投资人的本息,转让后非法集资款中分成35%给邹某某一方作为后续转让款,分成30%给王某某一方,留存35%在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平台中到期本息。
2018年5月9日至案发,邹某某、贺某、朱某某、胡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分工合作,继续以上述虚构借款标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共计约 4 700 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 2 900 余万元。邹某某一方分得的资金和留存公司的资金用于归还到期本息,王某某分得资金 1 300 余万元,其中900 余万元用于支付推广费、利息等,约 380 万元被王某某占有使用。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贺某、王某某、朱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周某某均系从犯。胡某某有自首情节。王某某、赵某某有坦白情节。
2019 年 12 月 26 日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贺某、王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邹某某等人经预谋利用杭州醉美公司设立“博安杰”P2P 投资平台,通过公开宣传和推广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募集资金,以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借新还旧”、虚假满标的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巨额资金, 其中绝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公司没有盈利能力,所募资金无法偿还不可避免,最终造成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 6】
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民间标会形式非法集资
一、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4 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宁波市奉化区采用组织“月月会”的方法,向周某 1、周某 2、周某 3 等 12 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至 2016 年 4 月“倒会”(资金链断裂)时,胡某某通过该民间标会吸收首会资金67.5 万元,造成周某 1、周某 2、周某 3 等 7 名入会群众实际经济损失共计 200 余万元。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与周某 1 等人协调解决退赔事宜,并取得了谅解。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社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胡某某有坦白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并由家属代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民间“标会”、资金互助会的流程一般是:首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纳的首月基本会金,次月起由会员逐月缴纳基本会金并竞标利息获取“会款”,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再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而这种召集社会公众组织民间“标会”吸收他人资金,在吸收和支付资金过程中以支付利息为条件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标会”、资金互助会的组织者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受法律保护。民间“标会”风险大,一旦发生“倒会”,会导致参会人员的“会金”或投标的“会款”无法收回。广大群众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不要贪图高利息、高回报,投资时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
【案例 7】
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徐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理财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1 月,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宁波筑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总经理、团队负责人, 伙同余姚分公司一支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梅某某及余姚分公司三支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根据宁波筑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领导层指使,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余姚分公司员工即被告人钱某某、周某某、陈某、袁某某、吴某某、谢某某、倪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邵某、赵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在余姚、慈溪地区宣传“小鸡理财” 及“小白租”项目,以投资获取收益、投资租赁再进行转租可定期获得固定回报为宣传口号,吸引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或入股,吸收的资金直接进入宁波筑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被用于支付该公司领导层经营的“小鸡理财”P2P 线上理财的投资人本息、支付“小白租”投资人的本息等。
经审计,孙某某伙同宁波筑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员工向 1400 多人总共吸收资金 3.6 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 2亿余元。其中,梅某某参与吸收资金约 2.4 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约 1.2 亿余元;徐某某参与吸收资金 1.6 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 6013 万余元;钱某某参与吸收资金 8484 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 4114 万余元;周某某参与吸收资金8067 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 3812 万余元。
案发后,上述十六被告人中除被告人袁某某外,均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袁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其承诺被查封的房屋依法处理后退缴其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徐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系从犯。梅某某、徐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等人均有自首情节,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1 年 5 月 17 日作出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徐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等 16 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袁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1 495.49 元,连同其他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按实际损失比例退赔给集资参与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段新颖,项目欺骗性大。被告 人宣传所谓的“小鸡理财”及“小白租”项目,以投资获取 收益、投资租赁再进行转租可定期获得固定回报为宣传口号, 吸引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或入股。
小鸡理财分为线上、线下,线上包括 app、微信公众号、电脑端,客户将银行账户绑定到小鸡理财,然后进行投资;线下即签订纸质合同,客户通过 POS 机或者转账进行投资。投资期限分为 1、3、6、12 个月,分别对应年化收益大概 8%、10%、12%、14%。
小白租是招转租业务,即在电脑上公布出租房源,然后推销员根据客户投资的金额由会计匹配好出租房源签订合同,同时再签订回租合同。客户的收益即两份合同间的租金差。投资期限一般是 3、6、12 个月,对应年化收益大概是10%、11.5%、13%。两个项目均是披着投资理财的合法外衣,掩盖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实质。由于打的旗号看似正当,且返利高,因此迷惑性大,群众极易受骗。
【案例 8】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电子商务为马甲的非法集资
一、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被告人黄某某出资设立华辰天润科技有限公司并建立“华辰天润”网络投资平台,指定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陈某某提供名下银行卡用于公司收取“投资”款。后黄某某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通过“华辰天润” 投资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8 年 2 月,陈某某因故退出。同年 7 月,因无法兑付投资人返利,黄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设立宁波市种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开展“菜送万家”项目为名,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形式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经审计,2017 年 11 月至次年 9 月,“华辰天润”网络投资平台及“菜送万家”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 1 559.8 万余元。另查明,陈某某从其提供的收款账号中私自套取人民币 34 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从宽处罚。
2020 年 10 月 19 日作出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三、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电子商务等工作的深入推进,农村电商模式也不断创新。与此同时,农村电商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频繁发生。个别犯罪分子以农村电商为幌子,打着“菜送万家”的旗号,以入股助农销售等名义,以返本销售、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资金,让众多被害人尤其是农民损失严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本案对广大农村投资者有警示作用,投资者选择电商渠道时应全面核查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投资协议,对于投资入股的要求务必谨慎对待,不要为高额回报所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钱。
【案例 9】
被告人徐某、李某 1、朱某某、张某某、苏某、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设立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实施非法集资
一、基本案情
2014 年 4 月中旬,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判决)操控成立宁波天弘创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创投公司),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李某 1 和刘某某、陈某某共同出资为公司股东。
天弘创投公司成立后,聘任被告人徐某为财务总监,管理公司资金流转并承诺若公司赢利则给予一定分红,又先后聘请被告人苏某、王某为销售总监,负责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
朱某某、张某某参加天弘创投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听取公司销售业务情况,参与吸存资金去向等问题决议;朱某某、李某 1 明知天弘创投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盲目信任, 提供身份资料、印章等,并在银行办理账户交由公司用于收转集资款。
2014 年 5 月起,朱某某、张某某、徐某、苏某、王某、李某 1 伙同李某 2、刘某某、陈某某在未取得金融及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天弘创投公司名义通过媒体宣传、张贴广告、发放传单等方式,以年利率 8%-14%等为诱饵,先后从张某某、郑某、余某某等 367 人处非法募集资金 81 331 869.16 元,归还本息共计 1 701 992.86 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 79 629 876.3 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朱某某、张某某、苏某、王某、李某 1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 1 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 1、朱某某、张某某、苏某、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8 年 9 月 20 日作出判处: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某 1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六被告人各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责令六被告人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立创投公司,并在未取得金融及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创投公司的名义通过媒体宣传、张贴广告、发放传单等方式,以理财产品的高回报率、所投资金托管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达八千多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七千九百多万元。本案的作案方式系非法集资案件中典型的作案方式之一,被告人以理财产品的高回报率来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以此来实现募集社会资金的目的。
【案例 10】
被告人王某 1、王某 2、芦某、葛某 1、葛某 2、顾某 1、顾某 2、叶某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利用P2P 网贷理财平台实施非法集资
一、基本案情
华融普惠宁海分公司注册成立于 2014 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另案处理),主要负责销售宁波华融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线下P2P 类理财产品。
2016 年 3 月,王某与 曹某某合伙成立宁波星融众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宁 波华融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在宁波市多个 县区设立分公司及门店,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通过集中讲课、分发传单、客户介绍客户等形式,推广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微拍贷”平台,公开宣 传“微拍贷”推出的理财产品,并许诺给予 5%-14.8%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在“微拍贷”上以存款形式投资,涉及投资人 1 万余人,至 2018 年 8 月,共计吸储 26.7 亿余元,造成损失 8.3亿余元。
其中,华融普惠宁海分公司非法吸储共计 3.5 亿余元,未兑付资金约 1.6 亿余元,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被告人王某 1 于 2014 年 12 月份入职华融普惠宁海分公司,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参与吸储 3.5 亿余元;被告人王某2 参与吸储人民币 1.7 亿余元;被告人芦某参与吸储 9 128余万元;被告人葛某 1 参与吸储 6 360 余万元;被告人葛某2 参与吸储 5 924 余万元;被告人顾某 1 参与吸储约 5 285余万元;被告人顾某 2 参与吸储约 2 297 余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参与吸储约 1 042 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 2、芦某、葛某 1、葛某 2、顾某 1、顾某 2、叶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 1、王某 2、芦某、葛某 1、葛某 2、顾某 1、顾某 2、叶某某分别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 1、王某 2、芦某、葛某 1、葛某2、顾某 1、顾某 2、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 1 系从犯, 应当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 2、芦某、葛某 1、葛某 2、顾某 1、顾某 2、叶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均应减轻处罚;芦某、葛某 1、葛某2、顾某 1、顾某 2、叶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2020 年 9 月 29 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被告人王某 1、王某 2、芦某、葛某 1、葛某 2、顾某 1、顾某 2、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于 2016 年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应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并向 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 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 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 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本案中,涉案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未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也未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此情形下,各被告人仍以星融公司名义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且各被告人均供述,曾对外宣传,有保险公司担保,到期保本付息,投资人在“微拍贷”平台上购买理财产品后,均需 3-5 天才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存在先吸储,后匹配债务人的情形,即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的情形,该行为已经超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类违法犯罪常见套路
集资类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 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 OTCBB 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集资类违法犯罪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 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 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 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 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 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四是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文章来源:宁波中院;整理排版:精妙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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