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张婧 实习生 王钦真 杨璇琴
11万理财产品到期只返了5000块, 以投资原始股上市为名投了3万块打了水漂,老人拿出养老钱去银行存钱结果变成理财产品……
从5月25日问法热线看,老年人受骗案例占比不少。随着老龄化社会加剧和老年群体日渐庞大,老年人退休后收入减少,但又面临养老看病的现实需求,心怀乐享晚年的美好愿望。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主动寻求“投资理财”渠道,让手中的“余钱”增值,结果因不明就里,养老钱打了水漂。
5月25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继续在线开通,电话咨询十分火爆。不少老年人因为银行理财、保险类纠纷寻求咨询,本周我们邀请到了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和李云鹏律师在线为大家答疑解惑。
理财保险纠纷问法热线现场
理财类保险是很多人比较喜爱的一种理财方式,因为这一类的保险不仅能够给大家带来收益,如果当大家不小心遭遇到人身安全的时候,也能带来一份保障。然而由于不少理财保险的业务员在与投保人沟通时没有详细说明,加上很多投保人往往都不是保险行业的业内人士,对于这一类理财保险并不是很了解,结果常常会错误理解了保单上的内容。最后就导致不少投保人在事后才发现,保单上的内容与当年自己理解的完全不是一回事,进而导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产生了经济纠纷。
本周半岛“问法热线”邀请到了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和李云鹏律师在线就银行理财、保险类纠纷(包括购买理财产品亏损、以房养老遭遇“套路贷”、保险理赔等纠纷)为大家答疑解惑。
当天拨打热线的吕先生就向律师反映,十年前他在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买了一份理财保险,投入了2.5万元。现在本金已经返还,但是利息却迟迟不给。关于对方是否违约的问题,李云鹏律师表示目前银行的商业理财产品品种众多,从本息能否保障的角度看,就可以分为有保本保息的,保本不保息的,本息都不保证的几种,吕先生提的问题要看一下合同里如何约定。
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占多数
数据显示,近年来,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在不断上升。2017年至2019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 “投资理财”类民商事案件共计195件,民间借贷纠纷占65.7%。195件案件中,老年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占88.7%,案由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为165件,胜诉率95.4%。
律师提醒,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渠道时一定要审慎。
律师说法:
李冰律师:今天接了很多热线,其中,有一位老年人去银行存款,最后变成了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当时推销员向这位老人宣称购买他们的保险能有高额的收益,利润能翻一倍,但是到期后,老人拿到的收益非常低,导致收益部分产生了损失。在此,我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去银行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听清业务员向您推销的是银行存款产品,还是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理财产品。一定不能轻信保险、理财业务员的推销话术,不要被高额收益迷惑,在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签合同,导致自己的最终收益受损。
李云鹏律师:很多人购买理财产品的初衷都是为了得到收益,包括股票等,但是很多人反映出一个问题,当把理财产品买到手后,实际的理财收益达不到预想的情况,以及到期后本金和收益拿不出来。在这里呢,我要忠告大家几点,第一,不要贪心,因为很多不正规的理财公司都会宣传自己的理财产品收益非常高,对大家造成迷惑;第二,学会质疑,大家要学会鉴别理财公司的资质,可以去工商登记部门查看公司的实际情况,比如出售原始股的公司,我们就可以在工商登记部门查到它到底有没有原始股的登记凭证。
李云鹏律师
现场案例:
案例1: 银行贷款被保险公司签了合同
李先生称自己去银行贷款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和保险公司签署了附和合同,并被要求支付12%的服务费。
律师建议:李云鹏律师建议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其撤销担保合同。
案例2:买线上理财产品拿不到钱
朱女士于2017年在一个P2P平台买了45万的线上理财产品,线下保理买了30万。2019年到期后没拿到钱,就去总部要,后来一直拿不到钱。于是选择报案。朱女士想知道当时把原件都寄到北京崇安了,以后想刑事附带民事的话,没有原件能不能办理。
律师建议:由于该案还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李云鹏律师建议朱女士在网上立案,提出自己的诉求。或者拨打12306热线,找到北京相关法院进行沟通。
案例3: 以上市为名投了3万块打了水漂
2016年,曲女士在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了3万元。当时对方称公司要上市,发股权证,上市后可以赚大钱。对方给了股权证,但是曲女士打听到公司并没有上市,现在联系不到人。曲女士想把钱拿出来想问律师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一、去工商部门查证一下股权证的真伪,如果是真的,持股权证退股;二、如果股权证是假的,那么赶紧报案。
案例4:11万理财产品到期只返了5000块
房女士两年前在即墨鹤山路佳乐家超市斜对面的一家理财公司买了一份理财,一共买了十一万元。现在,所有的理财产品都到期了,但是一点利息都没给,本金一共返还了不到五千元。目前,房女士手里有当时签定的合同,现在这个理财公司已经关门,很多投资者去报警,公安部门现在已经立案侦查,但还没有进展,房女士很着急,想知道钱能要回来吗?
律师建议:因为您的情况是现在已经立案了,所以要先等公安部门的侦查结果,您要是着急的话,也只能多催促几次。因为是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如果通过刑事手段,还是无法追回钱,那么您可以再通过民事诉讼,打官司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5: 老人10年前掏3万想存银行结果买了保险
2010年,刘大爷去工商银行存款,银行内有一个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推荐他购买了一份保险。当时业务员向刘大爷承诺,一年存一万,存三年,十年到期,利润可以翻番,加上分红刘大爷十年后能拿到七万多元。2020年,保险产品到期了,但是刘大爷签字后只拿到了三万两千元,和业务员当时推销的时候说的差距很大,他感到被欺骗了,求助。
律师建议:因为您已经签字领回这笔钱了,所以说在法律上代表着您认同这笔交易的合理性,所以说还是给您三个建议: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认真看清楚合同内容、签合同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
案例6:8万块钱连投3次都被”跑路”
刘女士在几年前在e租宝投资了五万多元,后来e租宝被列入传销名单,证明是非法集资,2020年,刘女士得到了清退钱款,是本金的百分之三十多,刘女士觉得这太少了。后来,她在五四广场B座的一个公司投资了一万元,后来公司关了,联系不到了,刘女士去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却没有进展。后来,刘女士又在一家融资租赁投资了两万多元,同样,不仅没有得到利息,连本金也要不回来了,报案后,公安机关也进行立案了。刘女士很心急,虽然都立案了,但是还没有任何进展。
律师建议:公安部门立案后,需要侦破时间,您如果着急,可以多去催促几次。同时也要提醒您,在投资之前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轻信对方的承诺。
案例7:30万块投资文化产品打了水漂
2017年,崂山的王先生在福泰广场的一家文化公司投资了一项文化产品,一共投了三十多万元,结果后来这家公司就联系不到了,同村还有好几位和王先生有相同的遭遇。王先生去报案,公安部门进行了受理,但是没有处理结果,怎么办?
律师建议:受理不等于立案,您可以去派出所看看有没有立案调查,不管有没有,都会给您一份书面材料。
案例8:17.5万元投科技公司被骗
2017年,耿先生在市北区西王大厦的一个网络科技公司投资了17.5万元,至今没有任何分红与收益。去年7月,耿先生与其他十几个投资人一起去了派出所报案,9月,公安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但至今没有进展。
律师建议:您可以向纪委、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合理合法地反映,催促公安部门的侦查进度。
案例9:63万元投资邮票和字画没了下文
2017年,60多岁的张女士在一家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了六十三万多元,投资的产品是邮票、字画等文化产品,但是2018年公司就关门了,后来报案了,但是派出所没有再给我回应。
律师建议:您可以去派出所要一个书面材料,看到底有没有立案,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如果通过刑事手段,还是无法追回钱,那么您可以再通过民事诉讼,打官司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判例:
案例1:银行客户经理打着理财幌子诈骗
2014年至2016年,顾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伊春路支行任客户经理,在给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业务时,谎称给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银行卡维护,诱使客户输入银行账户密码,从而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钱款转入到顾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在此期间,顾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杨某人民币90万元、蔺某人民币60万元、刘某人民币300万元、李发聚人民币50万元、闵某人民币50万元、李某人民币260.06万元、崔某人民币60万元、薛某人民币30.41万元。
市北区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30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发还被害人杨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人蔺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00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发还李发聚;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发还被害人闵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60.06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人崔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0.41万元发还被害人薛某。
案例2: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先报案
原告曲某与被告珠海天地华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有《委托管理协议书》,延续的最后一份合同的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签订,金额6万元,约定被告按照月1.4%向原告支付利息,即每月840元;合同亦约定任何一方连约须向另一方支付基准资金的20%的违约金。但自2019年4月被告就不再向原告曲某支付利息,也未返还本金。另,被告郑波、于勇对本案涉案合同进行担保,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以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
因被告郑波、于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原告应首先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免予收取。
案例3:投资理财不签协议被败诉
2015年9月,王某通过案外人汪某介绍,委托刘某帮其向某传媒有限公司投资该公司的一些项目,双方并未签订委托投资协议。2015年9月30日、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月12日、2016年2月4日,王某分别向刘某转账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8500元、105630元,要求购买鲜生项目、定投基金等。刘某将上述款项连同其本人的投资款转入该传媒有限公司账户后,将投资系统发送的购买信息、账号、临时密码、会员中心网址等通过汪某及其朋友告知王某。王某收到信息后登录网站查询了其投资信息,并曾微信告知刘某其购买的项目及编号,但王某庭审中称投资没有合同,没有收益。
法院认为:王某委托刘某帮其向某传媒有限公司投资,双方并未签订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刘某已将王某的投资款转入项目公司,王某称刘某未予投资并无证据证实。故王某要求刘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70.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链接: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6成利率超24% ,四大特点:
一是几乎所有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少则数十万元,多至成百上千万元。
二是超过六成的案件,“理财方”承诺年收益率超过24%,部分甚至超过了50%,前期“理财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付高利息,而在一段时间或老年人追加本金以后,才出现不按期还款,引发涉诉纠纷。
三是多与“熟人”介绍有关,老年人经不住邻居、好朋友劝诱,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借款”合同,跟风“投资”项目;在“小恩惠”后,碍于情面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获取高额“分红”后,主动招揽亲人好友以赚取“提成费”;听信定期给付“利息”承诺,在借款合同上以借款人或保证人名义签字,或配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是案件往往存在其他关联案件,如涉案的老年人还与其他的“理财方”或“借款人”存在类似案件,甚至因介绍其他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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