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孙杨仲裁案结果正式公开后,体育法研究所即组织本校体育法研究生导师组焦洪昌教授、王小平教授、马宏俊教授、张笑世教授、袁钢教授、邓建新副教授、姜涛副教授等师资力量,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会议首先讨论了该案中几个广受关注的争议焦点问题。
一是反兴奋剂通知程序中检查人员的证件和资质是否符合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规则?本案中孙杨方提出,当次检测中检查官所持的授权文件,只是概括性的授权,与2017年时的具体性授权不同。针对孙杨提出两次授权文件不一致的问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方认为一般性授权不仅符合ISTI规则,而且是检查惯例,分别授权只是一种更好的方式,而不是一种严格的标准,两种授权都符合ISTI规则。WADA方的意见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这与案件在国际泳联(FINA)阶段的裁决理由截然相反。
二是检查程序瑕疵是否影响整个检查的有效性。仲裁庭认为,在面对检查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时,运动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自己对整个检查过程的反对意见记录下来,并继续接受兴奋剂检查,并让检查人员带走血样。可以说,在这个关键争点上,仲裁庭基本上也都认同了WADA方的意见。
三是运动员能否因检查人员资质问题,直接拒绝检查。在中国反兴奋剂机构组织的检测中,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说,在这点上,中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操作要求更为严格和规范,对受检运动员的权利提供了更高的保护标准。但是,本案中CAS仲裁庭的意见则是,在各国标准和国际规则不一致时,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事发当天这次由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所执行的检查,运动员无权基于自身的判断而直接拒绝检查。
在共同复盘了案件主要事实之后,许身健教授指出,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部分,是怎样看待当次采样中的程序瑕疵。简而言之就是,孙杨方认为这些瑕疵是重大的,因此采取了一些行为,而WADA认为孙杨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认为这些瑕疵不那么重要。CAS其实是认可检查人员这些程序性的违规事实,主要是对其如何定性的问题。
马宏俊教授表示,在国际反兴奋剂现有的规则、制度未有变更之前,运动员纵有不满,也并未被赋予拒检的权利,这可以说是本案中给予孙杨和中国体育最为惨痛的教训。然而,作为申请方的WADA,其反兴奋剂检测程序中久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样在本案当中大量暴露了出来。WADA长期以来一直彰显、并在本案中继续得以强化的权威性,在维持世界反兴奋剂领域基本秩序的同时,也确实存在着刚性程序权威与运动员权利保护的失衡,不适应尊重人权、保护私权的法治潮流。
焦洪昌教授强调,着眼于未来,以下问题值得深思。其一,如何维护反兴奋剂制度的权威性、正当性、道德性。其二,如何维护运动员的人身权、名誉权、正常的救济权。其三,体育规则上升到法律规则时,其实是个平衡问题,即程序权威和个人尊严的平衡。
通过此次研讨,多数学者认为,在全球法律治理的背景下,特别是在CAS实践的支持下,已经突破原有国内、国际二元化法律秩序体系,在法律多元主义指引下形成了自治性的“第三类法律秩序”,这是当今全球体育治理中的不争事实。但是全球体育治理并不是各国民主参与的产物,而是在多元主体参与的无序、不透明和政治化进程中所产生。特别是由于在世界体育运动中,相对于运动员来说,不仅国际体育组织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而且国际体育组织治理中存在普遍公认的利益冲突、治理失效问题,治理缺乏其所规制的运动员的广泛参与。我国体育法学与法律工作者应当认真研析全球体育法,以研究成果和亲身实践促进国际体育组织提高自身治理能力,这是保障运动员权利的根本之策。
在国际反兴奋剂执法中,一方面应当树立运动员权利保护的理念,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这反过来也会有益于加强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兴奋剂检查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机制,改进执法方式。
2.反兴奋剂规则的国内与国际衔接
“反兴奋剂规则的国内与国际衔接问题”学术研讨会通过在线方式进行,由体育法研究所袁钢教授主持。他从问题提出、管制内容的衔接、管制主体的衔接、管制方式的衔接、救济途径的衔接五个方面介绍了研讨主题,并就每一个方面提出研究议题和初步结论。
CAS仲裁员、福州大学法学院李智教授详细介绍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强调了作为公约附件的禁用清单的强制效力和作为公约附录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非强制效力。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姜丽丽副院长从国际法视角出发,认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公约中是推荐模式,国内的反兴奋剂标准高是因为它是按照推荐模式来制定的,但在国际层面《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不具有强制性。CAS仲裁员、首都体育学院韩勇教授认为,国际体育组织在保障运动员权利方面做得并不完善,兴奋剂仲裁可以先行一步,这可以推动我国整个体育仲裁制度发展。西北政法大学徐翔老师从反兴奋剂组织如何独立于政府角度出发阐述,认为反兴奋剂组织不应独立于政府,体育自治应与体育法治相融合。
上海政法学院向会英副教授认为尽管反兴奋剂规则出现国内外差异,但是反兴奋剂全球化、统一化是种趋势,所以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衔接应当是国家的一种义务。上海政法学院姜熙副教授则介绍了同为条约缔约国的美国的反兴奋剂情况。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贺淑芳处长就国内国际反兴奋剂规则是否存在“叠加”适用,与参会专家进行了讨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薛童老师从CAS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依据和国际规则、国内规则适用范围有无冲突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副教授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认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不是惯例,只是行业领域的自治规范,不存在国内转化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薛小建副院长提出,尽管体育仲裁证据规则和刑事辩护存在差异,但在现代社会中,从制度建设的层面而言,任何形式的裁决都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错罚适当的原则。就孙杨案而言,这种体育争议案件是发生在赛外,与赛内情况紧急通常都需尊重裁判权威那样的问题相比,尚有较大空间去受理、处理运动员提出的异议(即便运动员异议的方式存在不当之处)。所以,跳出孙杨仲裁案这一个案,反兴奋剂领域的国际体育规则尤其是程序性规则,实有改革完善之必要。
3.北京冬奥运反兴奋剂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从孙杨案看北京冬奥运反兴奋剂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主题会议由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教授主持。他提出要从孙杨案反思我国运动员、法律工作者对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认识和如何应对反兴奋剂法律问题这两个方面梳理相关问题并商讨对策。至于具体的反兴奋剂法律问题的产生,马教授则认为,一方面,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和国内法规则在某些方面存在不一致,在制度方面可能提出一些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冬奥会运动员来自不同国家,会涉及执法冲突、法律执业、样品运输保存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刘岩会长认为,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兴奋剂的规定,对许多情形没有涉及,存在着明显的缺口,很有必要继续推进立法进程,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主办城市合同、奥运会规则中有关反兴奋剂的条款,并没有同中国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之处;北京冬奥组委反兴奋剂工作,应当按照主办城市合同和奥运会规则操作,并不需要启动立法程序来解决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姜熙副教授认为,国际反兴奋剂规则总体而言比较成熟,国内法介入的空间比较小,但应警惕一些风险,例如国际奥委会在每一届奥运会期间发布的反兴奋剂规则、国际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以及美国的长臂管辖问题等。
通力律师事务所吴炜律师认为,一方面,对比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和国内反兴奋剂规则的程序,CAS与我国反兴奋剂中心在是否举行听证、听证是否公开、听证委员会的组成、听证程序、听证会举办过程中的简洁性要求、听证会的记录以及证人方面的要求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关于人才库的建立,北京冬奥会法律志愿者的培训应主要应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庭的程序。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多位专家也结合工作实践,从实务角度发表意见。贺淑芳处长提出,应当从冬奥组委视角出发检视反兴奋剂法律风险防控,通过梳理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制以及国际奥委会根据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则针对2020年北京冬奥会出台的反兴奋剂检查检测的文件,分析国内法与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之间存在的差异。
刘笑晗认为,兴奋剂检查检测协议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检查和检测。孙杨案的争议主要是在检查阶段,而反兴奋剂检查除了采样,还包括对运动员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检查官的培养,需要反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和检查官的培养提供一定的支持。对于检测而言,冬奥组委与反兴奋剂中心之间是委托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反兴奋剂中心需要服从冬奥组委的指示,对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奥委会负责。
4.我国运动员的培养制度体系
“从孙杨案看我国运动员的培养制度体系”学术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王小平教授主持。他从孙杨案出发,提出了四个议题:我国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的主要内容、我国运动员法律素养反思、运动员培养过程中的法律和规则教育、通过制度建设和道德教育全面规范运动员行为,并给出了初步结论。他特别指出,运动员综合素质应当包括对体育的认识和理解、遵守规则、集体合作、爱国主义等方面,但目前我国对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存在诸多漏洞,导致运动员的法律素养匮乏。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于善旭教授认为,对运动员的教育培养,首先在于组织的认识和把握尺度,需从组织和制度层面进行反思;其次,法律至上、规则至上应是运动员法律素养的核心理念,之下才是对不当规则的挑战与完善;最后,应注重培养运动员的全面人格,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障运动员的基础教育。
山西大学公共体育学院院长石岩教授认为,反兴奋剂规则中应当明确限制对兴奋剂抽样检查的次数;另外,中国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已经卓有成效,涉兴奋剂问题的出现,更多具有个别性,而不是普遍性。
南京师范大学汤卫东教授在发言中提出,首先,必须准确把握国际体育组织在兴奋剂问题上的严格责任立场;其次,应当配备熟悉国际体育组织规则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最后,对运动员的法治教育应当重视培育通过正当程序维权的理念。
沈阳体育学院罗嘉司教授对反兴奋剂规则的操作和设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目前运动员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但更重要的是国家要为未来做制度规划,摆脱目前受打压的困境;另外,国家应当培养运动员的全面综合素养。
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法务总监吕伟博士介绍了俱乐部与职业运动员签订的合同中的兴奋剂条款。此外他表示,目前运动员的自我约束普遍不够,因此制定运动员行为准则非常必要。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法务总监席志文博士认为,亲身参与体育法的实践有助于推动对规则的理解,另外也要通过建立体育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上海体育学院龚正伟教授从孙杨案暴露的问题入手,阐述了反兴奋剂工作从技术层面到文化层面的转换问题,运动员的管理模式转型问题,以及加强各年龄段体育运动员素质教育的问题。北京工业大学韩新君教授介绍了目前低龄业余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现象,表达了应当重视各级运动员教育制度建设的观点,并认为,目前兴奋剂违法成本太低,有必要提高违法成本。上海政法学院谭小勇教授认为,应当从严格责任原则的角度理解孙杨案以及我国日后的相关制度建设,同时在运动员的教育中应突出对运动员的规则意识的培养,另外还应为运动员建立体育法律服务团队。
5.我国体育法律师库的建设
“从孙杨案看我国体育法律师人才库建设”学术研讨会由姜涛副教授主持。他强调了律师在体育法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第一,在世界范围内,体育法都是注重实操性的一个领域。所以,在搭建体育法律人共同体的时候,律师是非常重要的支柱力量。第二,体育尤其竞技体育本身就是个暴露在聚光灯下、高度展现竞争魅力的行业。所以,律师在体育法案件中里展现能力,会有良好的普法效果,同时也有助扩大自身影响力。第三,体育法律师的养成,应当是在律师已经有了诉讼的、非诉的操作经验之后,再根据自己的兴趣,投身体育法领域为宜。而青年律师刚刚执业打基础的时候,执业领域不宜固化在体育法上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吕红兵副会长从多个角度谈到了孙杨案对体育法研究的重要意义。他基于团队成员就孙杨案相关报导所作的分析报告,指出了律师同行在其中的高比例贡献值,进而归纳出了体育法案件高端、小众、涉外、影响大、传播广等特点,同时他还指出,中国律师队伍目前对体育法的专注度和专业度还不够高。最后他建议通过推进律师协会组建体育法律服务小组、建立全国性的体育法律专家库、在大学推广国际体坛法律大事件教育、扩大体育法在媒体中的关注度、推进律师进入体育领域决策者队伍等手段,让律师在国际体育法律服务中真正发挥重要作用。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徐家力律师根据长期从事体育法业务的经验,指出了目前体育界专业律师匮乏的原因。他认为,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传统体制发展体育事业,体育堪称计划经济的最后一个堡垒。而律师行业恰恰是以市场经济的模式发展,两者格格不入。近年来体育产业的发展,才逐渐打开了律师进军体育市场的缺口。就律师如何服务体育领域的问题,他建议,第一,建立由律师、体育法律专家为主体的体育仲裁委员会;第二,建立由律师、体育法律专家组成的纪律委员会、道德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第三,把律师专家库和仲裁员专家库的建立结合起来,使有需求的体育界人士能够在专业的人员中寻找专业的服务;第四,加强国际体育法的学习,努力与国际接轨。
《民主与法制》的刘桂明总编辑在发言中从孙杨案的热点、焦点、重点、难点等角度,表达了自己作为一个法律媒体人的主张。他特别指出,无论是孙杨案,还是本次研讨会,最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中国体育如何走向世界、走向国际化。而这当中,必然会涉及诸如体育问题、法律问题、科技问题乃至政治问题等难题。
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张仲凯律师提出,在建设体育法律师人才库时,应当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加以区分。他建议:第一,律师库的搭建应当符合体育运动的特点,比如按照不同的运动项目进行分类,同时对律师的要求也要提高,体现为不仅要熟悉规则,还要熟悉这项运动本身;第二,应当为律师库中的律师提供国际交流、业务培训的机会,具体则可以依托中立、专业的机构,组织律师同行的交流、培训、研讨;第三,全国律协等相关部门应建立一个联席机制,在按运动项目组建不同的律师库后,通过联席机制将不同运动项目的律师库与不同运动项目的协会对接起来,一方面可以让律师提前熟悉相关运动项目,另一方面,对于有需求的运动员来说,也可以通过协会联系律师。
6.体育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
“从孙杨案看体育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对交叉询问和程序规则的再认识”研讨会由张笑世教授主持。他从本案中孙杨方律师对交叉询问和程序规则的理解、本案开庭过程中双方律师的表现、目前体育法专业硕士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体育法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问题及自身的观点。他特别就目前体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应当进一步推进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同时在校内实践教学课中增加体育法律案件的内容,另外还需要组织编写适合的教材,以及聘请能够指导体育法律仲裁实践的校外兼职导师。体育法研究所袁钢教授对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他提到,学生论辩能力的提高,需要校内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合作完成,应当重视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思维,加深研究生对于全球法律秩序的理解。
通力律师事务所吴炜律师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分九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体育法人才应当对不同法律体系下的规则有充分的掌握;第二,反兴奋剂案件,包括其他纪律案件,在体育仲裁中要求有类刑事思维;第三,国际商事仲裁中对时间的把握有很高要求,比如安排证人的时间;第四,对于交叉询问中的证人培训,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应当有不同准备技巧;第五,应当对相关体育法案例进行系统性整理和研究;第六,律师对于应对翻译问题应提前准备,同时了解当地文化;第七,体育法人才的培养应当是一种国际法律事务人才培养,因此应当鼓励学生参与各种类型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中国仲裁员应更多地参与国际体育仲裁;第九,应当通过产学研一条龙的方式培养体育法人才,尤其是对学生语言能力的培养。
清华大学法学院田思源教授认为,对于体育法学生的培养,首先,应多开设选修课,同时邀请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授课;其次,需要重视教材的编写;再次,应当多举办辩论赛之类的活动,形成良好的体育法学习氛围,不断扩大体育法的影响力;最后,培养目标应考虑多个方向以及可能性。
潍坊学院朱文英教授认为,体育法学生的素质需要综合培养,包括规则意识、国际体育争议解决与国内争议解决的思路差异、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以及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她还发表了对人才培养方案的看法,认为在既定学分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增加体育规则课程的内容,以及增加模拟仲裁中的实操内容。
山东大学姜世波教授认为,法本学生和非法本学生的知识结构差异很大,因此对于具有法学背景的学生,相关法学基础课程可以适当减少,从而增加体育法专业课程;另外,可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课内课外双轮推动;此外可以考虑聘请具有英美法系经验的外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