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我区立足筑牢国家西北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定位,切实为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制定出台对于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打造绿色生态宝地,深入推进生态优先战略,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标志着我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开辟了新篇章。
《条例》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充分体现可操作性,又注重宁夏实际,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依据。《条例》共8章59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聚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对标对表国家和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等要求。特别是在加强对“一河三山”、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作出总体规定,为我区全方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吸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
《条例》立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及时把党中央和自治区具体要求转化为法规规定的制度措施,全面梳理吸收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将“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区域联防联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安装、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责任及义务等制度机制,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下来,体现了法治监管和绿色发展理念,对进一步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并持续纵深推进提供了遵循。
——突出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条例》坚持制度巩固与举措创新相结合,聚焦我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系统规定,织密织细污染防治的法治网格。《条例》要求将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及新污染物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原则贯穿于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落实。大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监管短板
《条例》赋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承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规定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或者用水用电用能等过程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实施纂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纂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对上述违法行为设定处罚罚则,为加快推进美丽宁夏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着力构建生态环保大格局
《条例》着力从“九龙治水”到“攥指成拳”转变,突出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为更好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通过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知情权,鼓励措施保障公众受益权,媒体曝光推动社会监督权,志愿服务发展社会参与权,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来源:宁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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