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铠祺 健康养生 2024-12-23 3 0
第一起到第五起受贿事实
一、索要、收受吉立昌1001.4万元、美元0.2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摘自侦查卷八P144-156、卷二P17-42
上述供述均对先后四次收受、以借为名索取吉立昌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具体交待每次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主观心理、请托事项、赃款去向等,尤其是对退休后以借为名索要1000万元的事实,具体交待了在位时与行贿人吉立昌双方约定退休后予以报答的内容、以借为名掩饰犯罪的性质、在得知孔繁茂被处理后意图掩盖犯罪事实的主观心理、作案过程、退款后仍想着风声过去要继续拿回1000万元的态度等。和今天当庭供述内容相互印证。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吉立昌证言,摘自侦查卷四P1-23
具体主要证明了先后四次向杨先静行贿的时间、数额、请托事项、杨先静收受财物后的态度、双方约定退休后予以报答的内容等。
2、证人吉少杰、吉少清证言,摘自侦查卷四P24-40
主要证明了按照吉立昌安排将1000万元从公司转出,由吉少杰经手按照杨先静要求转到李炜账户,此后又按照杨先静要求接受李炜借条,1000万元退款的时间、杨先静在安排转换借条时担惊受怕的表现、交待还会将钱再拿回来的态度等。
3、证人李炜、黄中证言,摘自侦查卷四P41-63、65-67
主要证明了1000万元的来源、按照杨先静安排与吉少杰互换借条的过程,杨先静意图掩饰自己的表现等。
4、证人邓健宁、杨艳证言,摘自侦查卷六P129-145
主要证明了在杨艳上学时收受吉立昌美元的事实。
(三)书证
证明该起事实的书证分别提取自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大昌集团、交通银行,摘自侦查卷二十四P1-7、11-51。包括反映请托事项的材料及受贿款物的账目流转材料。
1、有关请托事项方面的书证材料
包括安徽大昌集团《关于申请用采矿权抵押银行贷款的请示》等9份书证
证明: 2009年,杨先静在其分管权限内签批同意,帮助大昌公司越权办理贷款抵押备案;2010,经杨先静审核批准,大昌公司获取国土部奖励资金1000万元;在万庄铁矿、范桥铁矿、周集铁矿等矿权办理中,为吉立昌谋取利益的事实。
2、有关1000万元来往账户的书证材料
包括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等4份书证。
证明:吉少杰从大昌公司拿出1000万元,按照杨先静要求转入李炜账户的事实。
以上就是认定该起事实的全部证据,所有证据取证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杨先静在任职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巡视员期间,多次接受吉立昌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并于在职时约定,退休前后连续收受、索要财物的事实。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二、索要、收受鲁本昭380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摘自侦查卷五P1-6、卷二P17-42、201-216、卷八P127-132
上述供述均对先后二次收受、以借为名索取鲁本昭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具体交待了和行贿人交往的过程、请托事项、受贿和以借为名索贿的时间、地点、数额、赃款去向、从鲁本昭处听说打借条收钱不算受贿并相信、因孔繁茂案发担心受牵连而退款的心理活动及过程等。和今天当庭供述内容相互印证。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鲁本昭证言,摘自侦查卷五P13-41
主要证明了与杨先静交往的过程、多次请托事项、行贿时间、地点、数额、向杨先静传授打借条收钱不算受贿的过程、杨先静因他人案发担心牵连自己而退钱,精神负担很重的表现等。
2、证人朱本增证言,摘自侦查卷六P170-173
主要证明了杨先静曾在其经办马塘铁矿采矿权时,安排其签字审核的情况。
3、证人邓健宁、杨艳证言,摘自侦查卷五P10-12、卷六P129-145
主要证明了杨先静为杨艳在北京买房出资350万元。
4、证人邵飞证言,摘自侦查卷五P7-9
主要证明了其按照鲁本昭要求打款350万元到杨艳账户。
5、证人汪洋证言,摘自侦查卷五P44-46
主要证明了按照鲁本昭要求到合肥将借条给杨先静,并带回30万元的事实。
(三)书证
证明该起事实的书证分别提取自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鲁本昭处,摘自侦查卷十二P28-216、卷二十四P4-27。包括请托事项材料、受贿款物去向材料。
1、有关请托事项方面的材料。
包括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等38份书证。
证明:杨先静自2003年至2011年间,在其分管权限内签字同意,帮助鲁本昭在小南山铁矿、马塘铁矿、徐楼铁矿的办证、缓缴费用、扩界方面通过审批的情况。
2、有关350万元转账及购房的材料
包括杨艳银行卡交易流水、房屋所有权证等5份书证。
证明:邵飞按照鲁本昭安排,将350万元打入杨艳账户,杨艳随后将该款用于购房,之后杨先静因担心案发将该款退还鲁本昭的过程。
(四)其他材料
蜀山区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摘自侦查卷十二P1-3。
证明:鲁本昭因行贿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三、索要、收受杜永新102.4万元
(一)被告人杨先静供述和辩解,摘自侦查卷二P17-42、130-154、卷八P100-107
上述供述均对先后四次收受、以借为名索取杜永新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具体交待了和行贿人交往的过程、请托事项、受贿和以借为名索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受贿款去向用于个人消费、因担心孔繁茂案发予以退钱等。和今天当庭供述内容相互印证。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杜永新、王士先证言,摘自侦查卷四P69-81、95-104
主要证明了与杨先静交往的过程、多次请托事项、行贿时间、地点、数额、退款过程及杨先静的表现等。
2、证人张明全证言,摘自侦查卷四P82-88
主要证明了为凤阳县矿产资源整合一事,与杜永新、王士先一起到合肥向杨先静汇报,杨先静表示同意,杜氏公司为此获益的事实。
3、证人徐雯证言,摘自卷四P111-116
主要证明了杜永新、王士先因办理凤阳矿产资源整合的事与杨先静熟悉交往并由其两次转交行贿款给杨先静的事实。
4、证人邓健宁证言,摘自侦查卷六P136-145
主要证明了杨先静两次收受杜永新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等。
5、证人汤继全、胡宏坤证言,摘自侦查卷四P89-94、105-110
主要证明了按照杜永新安排转账100万元至薛章礼账户的过程、退款入账的时间。
6、证人史春霖、秦婧证言,摘自侦查卷六P117-128 、155-159
主要证明了杨先静为秦婧购买价值20万元车辆的事实。
(三)书证
证明该起事实的书证分别提取自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纪委、胡宏坤处,摘自侦查卷十三P151-196、201-207、卷二十四P90。包括反映请托事项的材料及受贿款物的来源、去向等。
1、有关矿产资源整合请托事项方面的书证材料
包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山―木屐山石英岩矿整合区内杜氏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设置问题的复函》等7份书证。
证明:2010年至2011年间,经杨先静表态、签发,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凤阳杜氏矿业公司作为整合主体进行矿产资源整合。
2、有关受贿100万元的材料
包括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3份书证。
证明:杨先静以借为名向杜永新索要100万元及在一年后退款的事实。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证明:所受贿100万中部分赃款用于购车。
(四)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提取自安徽省纪委,摘自卷十三P198-200。
证明:凤阳杜氏矿业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及采矿权证信息。
四、收受肖向辉港币30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摘自侦查卷五P133-142、卷二201-216
上述供述均对先后二次收受肖向辉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具体交待了请托事项及为此授意郑树东如何办理的过程、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受贿款用于个人消费的去向、因孔繁茂案发担心出事而退款并约定双方都不要承认的事实等。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肖向辉证言,摘自侦查卷五P142-153
主要证明了多次找杨先静帮忙的具体请托事项、行贿时间、地点、数额、杨先静退款时向其要求保护自己不要说的表现等。
2、证人郑树东证言,摘自侦查卷五P157-163
主要证明了在具体经办刘小湾铜矿业务中,杨先静向其授意如何办理并明确要求办好的事实。
3、证人杜鹏、朱杰证言,摘自侦查卷五P125-132
主要证明了刘小湾扩大探矿权的审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三)书证
包括探矿权转让审批表等14份材料,分别提取自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摘自侦查卷二十P122-227。
证明:2010年至2011年间,经杨先静签发,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刘小湾铜铁矿探矿权延续、扩大勘察范围的事实。
(四)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立案决定书,分别提取自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望江县检察院,摘自卷二十P118-121、222。
证明:凯鑫公司的企业信息、肖向辉因行贿被立案侦查。
五、收受张安英人民币30.4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摘自侦查卷二P17-42、130-154、卷八108-113
上述供述均对先后三次收受张安英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具体交待了和行贿人交往的过程、请托事项、受贿和以借为名索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受贿款去向用于个人消费等。和今天当庭供述内容相互印证。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张安英证言,摘自侦查卷七P1-17
主要证明了与杨先静的关系、请托事项、取得探矿权后得到的收益、行贿的时间、地点、数额等。
2、证人邓健宁证言,摘自侦查卷六P136-145
主要证明了张安英以给其外孙女红包的名义送给杨先静4000元。
3、证人殷海、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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铠祺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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